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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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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按照《关于开展首批滨州文化英才评选工作的通知》(滨宣发

[2014]11号)文件精神要求,黄河三角洲(滨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评委会,严格推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进行了组织推荐、公示和情况审核,决定推荐卢振宇同志参加滨州文化英才评选。

卢振宇同志长期从事作物遗传育种工作,工作扎实认真,勤于动脑,善于钻研,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育种实践经验,理论与实践应用能力强,科研成绩显著。近年来,他先后承担了国家“十一五”玉米支撑计划、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玉米创新团队和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等4项课题。提出了系谱法与品系内群体轮回选择相结合的自交系选育技术方案,并建立了玉米叶片DNA快速提取方法改进研究方法和QPM胚乳修饰基因的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方法以及不同氮肥类型对夏玉米产量及穗部性状的影响评价和夏玉米免耕高产栽培技术操作规程等,并在育种实践中得到实际应用。多项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表彰,其中,《淄玉系列玉米新品种的选育与推广》获得20xx年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西葫芦新品种淄葫三号的选育》荣获20xx年山东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三等奖;《南瓜种质创新及瓜类砧木产业化开发》荣获20xx年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开发成果奖贰等奖;《南瓜种质创新及瓜类砧木产业化开发研究》荣获20xx年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壹等奖;《南瓜新品种选育及推广应用》,荣获20xx年淄博市农业丰收奖叁等奖。多年

来,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撰写科研论文,在《玉米科学》、《农学学报》、《Corp science》、《中国种业》、《农业科技通讯》和《山东农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

鉴于上述突出表现和优异成绩,管委会评委会一致认为该同志是一位优秀的理论人才。特别是他在《玉米科学》和《农学学报》上发表的“我国玉米杂交种产量性状变化趋势研究” 和“不同氮肥类型对夏玉米产量及穗部性状的影响”等文章,科研理论水平高,可操作性强。对我国当前玉米生产起到了很大的理论指导作用,促进了玉米的增产和农民的增收。该同志符合评选标准,故推荐其参加首批滨州文化英才评选。

特此报告。

黄河三角洲(滨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管理委员会

20xx年8月26日


第二篇:挂牌的推荐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推荐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鸿”、“有限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提交了挂牌申请。

根据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对春秋鸿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公司治理、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春秋鸿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推荐春秋鸿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春秋鸿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春秋鸿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部分公司员工进行了交谈,并与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文件、纳税凭证等,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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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二、内核意见

我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20xx年4月18日至20xx年4月25日期间,对春秋鸿拟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20xx年4月25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加此次内核会议的七名内核成员为:吴会军、李彦斌、张静、侯陆方、陈翔、李靖、周金涛,其中侯陆方是律师、张静是注册会计师、周金涛是行业专家。上述内核成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持有拟推荐挂牌公司股份或在该公司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业务规则》对内核审核的要求,内核成员经过审核讨论,对春秋鸿本次挂牌公开转让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内核小组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等工作;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技术事项出具了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已严格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春秋鸿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的格式要求,公司制作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细则》要求。

(三)根据《业务规则》有关挂牌的条件,春秋鸿设立存续时间已满二年;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春秋鸿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春秋鸿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中信建投证券对春秋鸿进行挂牌推荐并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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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春秋鸿符合《业务规则》有关挂牌的条件,内核会议就是否推荐春秋鸿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无条件通过7票,反对0票。

内核意见认为:春秋鸿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同意推荐春秋鸿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三、推荐意见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30日,其前身为成立于20xx年4月25日的北京绎春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绎春秋有限”)。

20xx年3月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以20xx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xx年3月25日,公司发起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和公司章程,选举股份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20xx年4月3日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2009088802,注册资本1,660.00万元。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305,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劳务服务;从事商业经纪;个人演艺经纪。

公司在整体变更中,公司控股股东、主营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系以20xx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可认定公司存续已满二年。

因此,公司满足“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要求。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广告、娱乐行销和体育行销业务;电视剧、电影的投资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明星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务。

1、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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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广告业务

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绎春秋,负责公司广告业务。绎春秋运用整合行销概念进行广告全案代理,长期服务娃哈哈品牌,成功配合娃哈哈纯净水、娃哈哈茶饮料的上市推广,其中娃哈哈纯净水的广告片《我的眼里只有你》被誉为中国最早最成功的整合娱乐行销案例,由周星驰和冯小刚共同演绎的娃哈哈茶饮料广告片《七杯茶》也大获成功。在传统广告代理方面,绎春秋是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环球影院》、《中国电影报道》栏目的独家代理商。

(2)娱乐行销业务

娱乐行销,是指与影视、娱乐有关的广告业务。凭借多年来在广告界的深厚资历以及在广告经营运作领域的丰富经验,绎春秋积累下大量娱乐资源,并以独到、敏锐、超前的意识和市场洞察力去观察中国娱乐行销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在娱乐行销服务方面,绎春秋通过对《长江7号》、《赤壁》、《变形金刚》系列影片、《007》系列影片和《哈利波特》系列影片等进行贴片广告全案服务,开创了中国电影贴片广告市场的新格局。

(3)体育行销业务

20xx年绎春秋成为中国影响力、覆盖面、商业价值最大的体育赛事—中国男子足球超级联赛5年战略合作伙伴,全权代理中超联赛广告产品研发和招商工作。 2、电视剧业务

公司从成立至今投资拍摄的电视剧如下图所示:

挂牌的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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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的推荐报告

3、电影业务

公司从成立至今参与投资、出品、或代理发行的电影汇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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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的推荐报告

4、明星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务

春秋鸿全权负责签约艺人的全球演艺事业,包括在电视、电影、舞台、录音、录影、主持、广告、广播、模特、剪彩、宣传推广等各项经理人工作。旗下先后拥有谢娜、秦海璐、聂远、杨童舒、景岗山、周晓鸥、胡可、原雨、张岩、王绘春、赵亮等艺人。凭借在传统广告方面的能力,春秋鸿提炼出“整合行销塑造艺人品牌”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核心竞争力,选择差异性强的艺人并根据其本身的性格和风格去定位,将艺人与品牌以及娱乐行销有机整合,量身制定其市场定位及阶段性发展规划,运用独有的品牌传播工具对旗下艺人进行整合传播。

未来公司将通过加大影视剧投资、资本运作、规模扩张、市场开拓的多项战略措施,使公司在全国的行业地位进一步提升。

根据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xx年和20xx年审计报告显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0.00%和100.00%。项目小组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调查人员对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纳税情况的调查,报告期内没有发现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的情形,而且公司每年均按时完成了工商年检,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依法存续。

因此,项目小组认为公司符合“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1-5-6

挂牌的推荐报告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20xx年4月股份公司成立,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范围、成员资格、召开、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是公司股东;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各股东、董事和监事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席会议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会议的通知、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均合法合规,“三会”制度运作规范。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刘岩曾于20xx年末利用公司资金13.24万元用于融资租赁运输工具,并于20xx年初归还,除此之外,公司的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因此,项目小组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要求。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有限公司阶段,春秋鸿有限的股权结构中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况。

有限公司阶段,春秋鸿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行为共5次,转让定价合理,转让过程实际履行完毕,并完成了股东信息的工商变更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曾发生过一次增资行为,此次增资为货币形式出资,增资定价合理,过程合法合规,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xx年3月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由春秋鸿有限原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20xx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折合成股本1,660万股,整体变更设立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以各自所持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作为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20xx年3月25日,公司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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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议案。20xx年4月3日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综上,公司满足“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要求。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春秋鸿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推荐春秋鸿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履行以下义务:

1、中信建投证券应依据《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职责,不得损害春秋鸿的合法权益。

2、中信建投证券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具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人员为中信建投证券与春秋鸿的联络人,须与春秋鸿保持密切联系。

3、中信建投证券应依据《推荐规定》的规定,推荐春秋鸿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4、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培训等相关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5、中信建投证券应督促和协助春秋鸿及时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

6、中信建投证券及其推荐挂牌业务人员、内核业务人员、专门持续督导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公司满足“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要求。

鉴于春秋鸿申请挂牌的目的是将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借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的资本平台,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公司治理;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提升公司融资能力、增强公司股票流动性,适应公司业务迅速发展需要。春秋鸿申请挂牌理由正当,有利于实现企业长远目标,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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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第二章股票挂牌规定的挂牌要求,中信建投证券推荐春秋鸿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提醒投资者注意事项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持有《制作许可证》的机构有4,000多家,部分实力雄厚的影视制作公司可制作大规模、高质量电视剧,并可以在卫星频道的黄金时段播出,其作品的盈利能力较强。与之相比,一些小的影视公司一年甚至几年才可以完成一部电视剧。在此情况下,各机构为了抢占行业资源,竞争会不断加剧,也会扩大企业间的实力差距,因此,中小规模的影视制作公司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尽管春秋鸿在报告期内的电视剧作品销售良好,也有较为稳定的销售客户,但仍然面临着国内外影视制作机构的激烈竞争。

(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截至20xx年末和20xx年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93.65%和88.01%,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公司在影视行业目前处于发展初期,影视剧的投资拍摄需要大量的资金,自有资金暂时不能满足,公司投资的影视项目,在前期筹备拍摄阶段,主要依靠联合拍摄资金资助款项和银行借款,因此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虽然公司报告期内的作品销售良好,销售收入有显著提高,但不能保证公司经营一直保持良好状态,公司仍面临着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

(三)收入年度间波动风险

由于电视剧、电影的投资回报高、市场影响大、运作模式成熟,在国内市场上成功率高,但是电视剧、电影需要大额资金的投入,受制于资金的限制,产量一直无法迅速提高,妨碍了公司电视剧、电影业务收入的稳步提升。如果投资的电视剧、电影因上映档期等原因不能在该年度确认主要收入,则可能引起公司电视剧、电影业务收入增长的波动。公司面临营业收入在年度间波动的风险。

(四)公司成本结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带来净利润波动的风险

由于影视行业的成本结转往往存在跨周期情形,公司影视剧业务的成本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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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在该办法下,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准确程度依赖于对影视剧收入预测的准确性。尽管公司历史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已经基本完成发行的投拍剧收入预测的整体准确率达到98%以上,但仍然存在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判断失误、非人为的偶发性因素等原因,导致预测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异较大,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预测并调整销售成本率,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净利润波动的风险。

(五)政策监管风险

目前,国家对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影视行业的监督、管理较为严格,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并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1997 年9 月1 日起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 号)和2000 年6 月15 日起实施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 号)规定:“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进口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进口业务”。2002 年2 月1 日起实施的《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和2004 年11 月10 日起实施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3 号)对电影的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等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公司而言:一方面,如果国家严格的行业准入和监管政策将来进一步放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外资企业及进口电影、电视剧对国内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冲击亦有可能加大;另一方面,国家从资格准入到内容审查,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监管贯穿于行业的整个业务流程之中,如果在影视制作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将受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及市场禁入。

对公司影视作品而言:一是存在剧本未获备案的风险,公司筹拍阶段面临的损失主要是前期筹备费用,若剧本未获备案,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很小;二是公司已经摄制完成的作品,存在未获内容审查通过继而被报废处理的可能,公司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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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是该作品的全部制作成本;三是禁止发行或放(播)映的可能,即公司影视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被禁止发行或放(播)映,作品将存在报废处理的可能,同时公司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公司除承担全部制作成本的损失外,还可能面临因行政处罚带来的损失。

因此,公司必须在保持一贯依法经营传统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影视作品质量,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从而避免监管政策给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带来风险。

(六)影视剧适销性的风险

影视剧作为一种大众文化消费,与日常的物质消费不同,没有一般物质产品的有形判断标准,对作品的好坏判断主要基于消费者的主观体验和独立判断,而且消费者的主观体验和判断标准会随社会文化环境变化而变化,并具备很强的一次性特征。这种变化和特征不仅要求影视产品必须吻合广大消费者的主观喜好,而且在吻合的基础上必须不断创新,以引领文化潮流,吸引广大消费者。影视剧的创作者对消费大众的主观喜好和判断标准的认知也是一种主观判断,只有创作者取得与多数消费者一致的主观判断,影视剧才能获得广大消费者喜爱,才能取得良好的票房或收视率,形成巨大的市场需求。相反,受到题材选择不当、推出时机不佳甚至主创人员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等因素影响时,影视剧产品的票房或收视率可能会受到巨大的打击,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一方面尽量扩大影视题材的来源,另一方面,建立了一整套题材、剧本和剧组人员筛选制度,充分利用集体决策制度、外聘智囊团和公司创作、市场、宣传团队多年的从业经验,从思想性、艺术性、娱乐性、观赏性相结合的角度尽可能地去提高影视剧的适销性。但由于不能确保创作团队主观判断与广大消费者主观判断的完全一致,因此,公司影视剧产品的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影视剧的投资回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侵权盗版的风险

盗版对影视行业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只可限制,很难杜绝。随着VCD/DVD刻录技术、摄影技术等影音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影视盗版产品不仅价格低廉,且容易获得,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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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权盗版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对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单位而言,影视盗版带来的是电视剧收视率及销售收入、电影票房收入、音像版权收入和网络版权收入等经营业绩下降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致力于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打击盗版的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侵权盗版的蔓延之势,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打击盗版侵权、规范市场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盗版侵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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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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