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章程样本

时间:2024.4.20

(设董事会、监事会章程样本,仅供参考)

吉林市****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吉林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吉林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注册资本**万元,一个自然人股,一个法人股。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股东的权利

   (一)选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获取股利和转让出资权;

  (五)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及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取得剩余财产权;

  (七)对公司的员工进行监督、对违法乱纪,损害公司利益,玩忽职守者进行检举、控告;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的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三)遵守本公司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四)维护本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对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 修改本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为***人,设董事长**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罢免亦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个月议事一次,每次必须有三名董事出席方可有效,表决程序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一票表决权。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职务。

监事成员姓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姓名:***。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一般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章程


绍兴#######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绍兴#######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绍兴市越城区###路##号。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 个股东组成: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2 次,时间为每年  6月、12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2次,时间为每年6月、12月 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非职工代表 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1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2次,时间为每年6月、12月召开。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2、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一 份。

绍兴#######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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