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制度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篇:监事会工作制度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发起人监督公司运作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股东代表发起人)大会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总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经营业务情况,负责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7、代表负责记录理事与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 1
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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