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申报资料

时间:20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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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xx年版)

营 业 税 篇

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条件: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教育劳务

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9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

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4)民政部门的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高校后勤服务

减免条件: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医疗、卫生服务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62号)。

执行期限:20xx年7月1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执业登记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住房租赁业务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随军家属就业

减免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部队有关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个人销售住宅

减免条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一〔1999〕74号)。

执行期限:19xx年8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房屋买卖合同;(4)自建自用相关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军转干部就业

减免条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新办企业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执行期限:20xx年5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部队有关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服务型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条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 业 所 得 税 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

二、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减免条件:(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1994〕财办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8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办第三产业

减免条件:(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

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减免条件: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xx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xx年修订)》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

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 (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农口企业

减免条件:(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浙地税二〔1998〕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执行期限:(1)19xx年1月1日起。

(2)20xx年1月1日起。

(3)19xx年1月1日起。

(4)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农业龙头企业

减免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有关认定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乡镇企业减征10%

减免条件: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技术贸易

减免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科研单位须提供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省自然科学与开发机构资格证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

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企业

减免条件:(1)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在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时间: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

减免条件: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

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5)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6)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7)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9)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四)学校经营收入

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

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减免条件: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年审合格证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军队、武警部队企业

减免条件: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彻底脱钩,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的企业,可按原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执行。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国税二[199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8号)。

执行期限:19xx年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机关服务中心

减免条件: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xx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48号)。

执行期限:19xx年—至20xx年底止。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

减免条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可在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九)青少年活动场所

减免条件: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

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12号、财税〔2000〕21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财税〔2000〕25号)。

执行期限:20xx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科研机构转制

减免条件: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在20xx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20xx年底。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医疗卫生机构

减免条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执行期限:20xx年7月10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证;(4)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三)高校后勤实体所得

减免条件: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经主管地税局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老年服务机构

减免条件: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执行期限:20xx年10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减免条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执行期限:20xx年9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环保产业

减免条件: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内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资〔2000〕436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 (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及企业的确认证书或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七)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xx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M,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M,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M。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222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项目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抵免条件: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抵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1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xx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 人 所 得 税 篇

一、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2、个人

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28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以内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2、个人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28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营所得;(2)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3)在20xx年底之前领取营业执照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体工商户,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之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 (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执行期限:20xx年5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

《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3)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4)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0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33号)。

执行期限:19xx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出资入股高薪技术成果认定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个人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或按市场价格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2)视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3)“一年内”是以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的起止日。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44号)。

执行期限:20xx年4月1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其 他 地 方 各 税 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条件: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执行期限:19xx年3月4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审核汇总后的请示文件;(2)纳税人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房产税

1、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

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

执行期限:19xx年11月2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或对一个行业调查、测算的基础资料。

2、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xx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市、县(区)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请示及减免税汇总表;(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房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xx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财务报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

减免条件: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房产税

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xx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房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个别车船需要定期减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xx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车船使用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 外 税 收 篇

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城市房地产税

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

减免依据:19xx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执行时限:长期。

报批期限: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地 方 费、 基 金 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含)以上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4月15日前。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3)企业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下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教育费附加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教育费附加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

(4)企业财务报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

减免条件: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xx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教育费附加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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