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申办程序

时间:2024.3.27

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程序

发布时间:2009-01-08 来源:教育局 点击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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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基本条件

⑴ 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⑶ 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

⑷ 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⑸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1、申请筹建幼儿园,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⑴ 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⑵ 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教育办公室出具体的意见;

⑶ 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⑷ 幼儿园经费概算;

⑸ 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⑹ 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⑺ 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

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⑻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2、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申请办

学登记。

⑴ 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⑵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⑶ 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⑷ 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⑸ 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⑹ 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⑺ 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⑼ 有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县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县卫生防疫部门办理)、

保健合格证(在县保健院办理)。

三、教育局审批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

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

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以招生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核方可作招生宣传。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批复。

和平县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程序

发布时间:2009-01-08??来源:教育局??点击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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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一、基本条件

??? ⑴ 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⑵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⑶ 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

??? ⑷ 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⑸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二、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 1、申请筹建幼儿园,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⑴ 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 ⑵ 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教育办公室出具体的意见;

??? ⑶ 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 ⑷ 幼儿园经费概算;

??? ⑸ 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 ⑹ 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 ⑺ 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 ⑻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 2、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申请办学登记。

??? ⑴ 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 ⑵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 ⑶ 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⑷ 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 ⑸ 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 ⑹ 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 ⑺ 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 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⑼ 有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县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县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保健合格证(在县保健院办理)。

??? 三、教育局审批

???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 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以招生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核方可作招生宣传。

??? 四、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批复。?


第二篇:浙江幼儿园申办程序


关于对《学前教育机构申办审批办法》《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的

各乡镇街道中心小学(专干),区中心、中心幼儿园: 为规范全省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基教处初步制定了《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申办审批办法》(讨论稿)和《浙江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讨论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尽快组织辖区内幼教干部、园长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职能部门的同志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并于11月9日前上报局普教科。

联系人:阮见群 邮箱:rjq925@126.com 传真:0576-84121152 电话:0576-84121151

附件1. 《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申办审批办法》(讨论稿) 附件2. 《浙江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讨论稿)

黄岩区教育局普教科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1

附件1.

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申办审批办法

(讨论稿)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审批。

二、登记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来源。

4.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特色”、“双语”、“艺术”等易产生误导的词汇)。

四、申请筹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 办园(所)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指模、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 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2

由银行出具的适当数额的(各县、区可根据申办园所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标准)举办者的存款证明;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4. 园产来源(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 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并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园(所)的名称、地址、办园(所)宗旨、规模、形式等;园(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园(所)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园(所)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所)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5.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6.提供“五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用于接送幼儿的,需提供拟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材料,包括:校车45度彩照、校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车辆安全机械性能检测证明;驾驶员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验原件)、当地县(市、区)级公办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与幼儿园签定的安全责任书。

9.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10.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

六、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园(所)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提交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出申请。

2.筹设受理

1)县(市、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县(市、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查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3.其他事项

向同意筹设的申请人发放《浙江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筹办托儿所的参照本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或举办机构应当重新申办。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请单位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教育办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经县(市、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10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市、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或托儿所颁发《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4.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或托儿所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七、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受理部门须派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4

九、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十、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登记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举办等行政处罚。

十一、已登记并审批通过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停办、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登记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确认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一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二、登记审批实行年审制。每年10-12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发证机关收回《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并发布公告。《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十三、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学性质,到所在县(市、区)的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

十四、《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表》、《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

十五、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xx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讨论稿)

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网点设置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消防通道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

3.幼儿园(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4.班班有活动室和午睡室。活动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1.5平方米(如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则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幼儿床位面积0.5×1.2以上;每班配备幼儿盥洗室,面积10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4个以上,儿童厕所蹲位4个以上或骑槽2米以上,卫生设施基本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5.活动室内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毛巾架,有一定数量的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具和图书,有必备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用具(黑板、钢琴或风琴、电子琴等),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6.有与幼儿园(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体育活动设施。

7.有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并与幼儿生活、活动区域隔开,设备基本齐全。三班以上的幼儿园应适当设置值班室、保健室、教职工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有配套的室内多功能活动室以及其他专用活动室;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等。单班园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功能的设施设备。

二、人员配备

8.幼儿园(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教师、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和后勤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不低于1:20,寄宿制幼儿园平均不低于1:15;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全日制幼儿园不低于1:13;寄宿制不低于1:10。所有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合格证上岗。

9.幼儿园(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0.园长应符合《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11.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每班至少配备一名合格的专任教师。

12.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

13.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4.幼儿园(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班)工作。

三、办园经费

6

15.幼儿园(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工资以及福利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有流动资金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16.幼儿园(班)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班)招收三周岁以上至入小学前的幼儿。

18.幼儿在入园(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9.编班人数: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

20.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1.幼儿园(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2.幼儿园(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主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班)的管理工作。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23.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

24.幼儿园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2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6.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六、说明

27.本标准是设置幼儿园的最基本的条件,达到本标准才允许设置幼儿园。在审批通过以后,新设立的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争取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相应的等级。

28.托儿所的设置可参照本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局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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