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5.8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委办〔2011〕9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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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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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臵 - 3 -

必要的人员、时间、技术装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有关领导担任,牵头和统筹上述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重要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开会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作出有关决定,充分发挥领导职能。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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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组织部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报告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与组织部门加强合作,运用信息技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十五条 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中至少审计一次,以促进权力 - 5 -

运行公开化、资源配臵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

第十六条 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中长期规划应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相对应,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和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审计机关可根据不同种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保证同类岗位和同职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评价标准基本一致。各类操作规范应遵循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执业标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税源培植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矿产等稀缺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政府投资项 - 6 -

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环境治理及环境改善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条 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要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企业发展战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臵、大宗采购、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运作等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第二十二条 高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学校总体发展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内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经济管理权履行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 7 -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的要求或提供的情况应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组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以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 - 8 -

位。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向有关领导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审计单位人员、关联单位人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服务对象等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责任制考核情况、各种专项检查结果和信访查办情况,提请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并通过访谈、民意调查等方法,增强审计过程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 - 9 -

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及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抽样等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主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也应一并反映。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履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之后集中反映。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同时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一)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

(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出重要审计线索;

(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同时征求意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书面结论。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 - 10 -

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基础,审计评价结论应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作出。

审计机关应根据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评价原则。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依据相关标准,发表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意见。

(二)重点评价原则。围绕被审计者履责主要工作业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主要方面进行评价。

(三)谨慎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应与审计内容一致,评价结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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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不能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可按不同种类的审计对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是建立在审计内容基础上、能客观描述审计结果的方法体系,主要的评价指标应与审计内容相关,并合理利用统计数据或党委、政府有关考核数据。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区分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 - 12 -

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探索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机制。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 13 -

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及时处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 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送会商机制,实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等部门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合监督等方式的履责联审,促进纪检监察监督、组织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 - 14 -

本办法。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xx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省委办〔1996〕70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审计工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办法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20xx年8月4日印发

(共印10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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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报告


关于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报告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增强监督实效。经济责任审计是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客观、公正评价企业发展绩效,全面总结企业发展经验,深入揭示企业存在问题,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职、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保障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促进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善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二是结合《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将绩效评价运用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科学评判经营者业绩,建立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

三是在全面了解子企业负责人任期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分布、规模、行业等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集团总体经济责任审计五年计划,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全面性。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程序严谨,标准要求高,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内审机构,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维护内部审计人员权利,切实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二是企业负责人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日程,加强审计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促进审计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年薪管理部门的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根据现有审计力量,结合审计工作需要,采取内部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和聘用外部审计人员等适当的方式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全面开展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各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事后监督和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做到“离任必审”,凡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和兑现任期全部效益薪金;二是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期五年内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应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经济责任审计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事中监督的重要作用;三是逐步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方法,逐步建立相关企业负责人的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积极开展企业副职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中央企业在开展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同时,应当建立企业副职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离任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副职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责任监督和管理。一要认真组织开展从子企业负责人岗位或业务部门提拔到集团副职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国资委备案;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兼任子企业负责人的集团负责人任中或从子企业负责人岗位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是开展对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是探索开展对拟提拔领导人员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审计结果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认真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中央企业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或异常财务事项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一是认真开展重组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子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重组行为的,应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二是对在企业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应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指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查错纠弊,堵塞漏洞,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决策,开展风险导向专项审计,提升风险应对能力,保障企业战略顺利实施。

七、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根本,各中央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把审计质量关。一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计划,采取有效组织方式开展审计工作;二是严格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注重经济责任审计深度,避免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全面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三是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培训,不断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推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是建立审计结果考核体系

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出具虚假不实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披露而未披露问题等情况,要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八、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落实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但能够客观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与责任,而且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帮助企业加强内控,提高管理水平。为此,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落实。一是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纳入个人档案管理,作为企业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二是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狠抓整改落实,形成以整改促管理的良性循环;三是要指定相应部门跟踪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对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对应落实而未落实问题,认真查找原因,督促落实并界定责任;四是要对因未履行职责和履职不当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国资委报告;五是积极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借助企业简报等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审计结果,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发挥审计监督的警示作用。

九、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一是结合集团的管理重点和子企业负责人管理需要,制订集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子企业的审计工作任务,督促子企业认真落实;二是加强对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检查和复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促进集团审计工作整体水平提高;三是及时掌握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四是督促子企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适时开展跟踪检查。

十、积极开拓和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新领域和新方法

各中央企业应当在实践中加强审计相关知识学习和工作方法创新,积极推动经济

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使审计成为企业依法经营的“经济卫士”。一是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积极拓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域,研究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采取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多种形式开展专家评议工作,有效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信息化程度,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审计项目管理软件、审计作业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积极探索开展远程审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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