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政发?2012? 号 签发:
关于印发《 xxx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 xxx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xxx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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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自然灾害 预案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报:地委委员、县委书记高克平
抄送: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委各常委、政府各副县长
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 室、 人武部办公室、县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各成
员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制 20012年6月1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稿:郭小川 印刷份数:100份 - 2 -
xxx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 xxx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阿克苏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xxx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 - 3 -
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 .灾害预警和预案启动
2.1 气象、地震、水利等灾害预报部门按预报管理程序,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2.2 凡遇有大灾、特大灾,县人民政府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受灾的乡(镇)场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乡(镇)场启动预案。
2.3 县级救灾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成
xxx减灾委员会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总 指 挥:减灾委主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减灾委副主任(副主任由分管县领导担任) 成 员:由政府办公室、宣传部、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地震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广电局、气象局、建设局、卫生局、供电公司、外办、经贸委、发改委、教育局、粮食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红十字会、审计局、扶贫办、邮政局、电信公司、库车机场、库车火车站、 xxx人民武装部、武警五大队、中国移动库车分公司、中国联通库车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
3.2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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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迅速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县委、政府批准后,向地区行署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收集灾区和各工作组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减灾委报告;
(3)负责传达、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县领导和减灾委对灾区工作指示,协调、监督各部门和灾区的应急工作;
(4)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5)组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6)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7)负责处理减灾委日常工作,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政府办公室:根据减灾委的安排,负责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及协调工作。
宣传部:组织协调救灾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会议。
财政局: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以及监督检查;根据救灾救济工作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救灾预算资金和救灾业务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经信委:负责组织和协调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
民政局:组织、协调民政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民政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配中央及自治区民政 - 5 -
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承担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解决灾后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困难。
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等灾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公共水利设施的修复。
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草原生物灾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帮助协调组织灾区受灾牲畜解决饲草料供应。
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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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科技局:负责申请重大救灾减灾科研项目,宣传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教育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对灾区饮食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监理,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
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减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抗灾救灾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测,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红十字会:参加救灾和为灾民提供人道主义关怀工作;根据县灾情评估,积极向上级红十字会和县内外红十字会报 - 7 -
告灾情,积极争取救灾款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国内外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
库车机场:负责区内外应急和救灾人员、物资的空运工作。
乌铁局库车车务段: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武警阿克苏地区 xxx五大队:负责组织驻库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xxx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电力供应。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库车分公司: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备份工作;指导救灾减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灾区应急通讯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xxx人民武装部:根据县委、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 以县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卫生局、地震局、气象局。 - 8 -
4.1.2 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期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畜牧兽医局的动物疫病信息、草原火灾信息等信息数据及时向政府和减灾委报告。
4.1.3 县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理和报送县委、政府和减灾委。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4.2.1 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县有关部门和各相关的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2 接到重要灾情信息2小时内,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报告县委、政府,同时向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发生重大灾情及延续期间,减灾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判灾情,不定期对外通报救灾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3 灾情信息管理
4.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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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区域、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毁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口粮数量,需要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要衣被救济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数,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额、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额,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治病救济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数、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就在灾害发生后的一个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民政部门。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地区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民政局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场每天10小时之 - 10 -
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民政局每天11小时之前向地区民政局上报。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民政局报告。在接到乡(镇)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地区行署、民政局报告。
4.3.3 灾情核定
(1)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5. 预警晌应
各灾害预警部门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6. 应急响应和分级标准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 - 11 -
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以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3]71号)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
6.1灾害分级
6.1.1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县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
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20%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
6.1.2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在县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
(2)在县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10%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
6.1.3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在县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以上;
(2)在县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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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灾区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5%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2%以上。
6.1.4 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本县内一旦发生轻灾(不包括轻灾)以上的自然灾害即可启动应急预案,预案的启动及启动范围由县委、政府宣布。
6.2 应急反应和行动实施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I级响应由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部门职责。
6.2.1 I级响应
6.2.2 灾害损失情况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00人以上;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0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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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3 启动程序
减灾委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救助响应的建议,由政府决定进入I级响应。
6.2.4 应急措施
(1)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向县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向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2)立即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了解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3)减灾委或减灾委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民政局、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积极申请下拨自治区、地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
(5)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组织开展地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7)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委、行署、县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2.5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向政府提出终止一级响应建议,由政府适时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3 Ⅱ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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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副主任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在指挥中心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要求乡(镇)启动救灾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乡(镇)灾民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对乡(镇)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赠等情况;向减灾委和政府报 - 15 -
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乡(镇)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减灾委和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救灾捐赠组: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做好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灾情发生后,立即与地区民政局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立即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4)灾情发生12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 - 16 -
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地区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及时落实县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县委、政府、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7)组织救灾捐赠。经政府批准,组织开展全县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行等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向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4 Ⅲ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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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建立与相关专项指挥部、受灾乡(镇)的联络,加强协商交流,互通情况,指导乡(镇)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3)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地区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 18 -
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及时落实地区行署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收集、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县委、政府、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组织救灾捐赠。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4 响应的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行等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向减灾委副主任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 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重大灾情和救助工作信息由减灾委办公室、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6.5.3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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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必要时,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6.5.5 地方发布信息:根据灾情级别,受灾地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由地方民政部门和灾害主管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当地驻军的应送驻军有关部门审核。
6.5.6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乡(镇)场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民政局会同乡(镇)场民政干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乡(镇)场向县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自治区及地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督查各乡(镇)场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春荒)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救助资金,粮食部门组织粮源保证供应。 - 20 -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过冬衣被问题。
7.1.9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事发地人们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进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本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地区民政局。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各乡(镇)实际,有关部门要及时明确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制定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乡(镇)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地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乡(镇)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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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乡(镇)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电力、通信等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日常应急准备
8.1 资金准备
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申请自治区、地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安排好地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预算,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8.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和各乡(镇)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8.1.2 县财政每年从政府预算设置的预备费中列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助开支。
8.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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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8.2 救灾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8.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机制。灾害多发乡(镇)应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8.2.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每年年初购置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
8.2.3 灾情发生时,根据县民政局的统一安排,各乡(镇)之间可相互调用救灾储备物资。
8.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8.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8.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8.3.1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建设并管理覆盖地、县、乡(镇)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8.3.2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8.3.3 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8.4 救灾装备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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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8.4.2 县民政局、灾害频发乡(镇)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8.5 人力资源准备
8.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8.5.2 建立健全救灾专家评估队伍。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5.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及各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8.6 社会动员准备
8.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8.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8.6.3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6.4 健全县内县外对口支援机制。
8.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8.7.1 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
8.7.2 完善避难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 24 -
8.7.3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总体规划中应明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8.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8.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8.8.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民政助理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8.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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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跨县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跨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 xxx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9.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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