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时间:2024.5.9

工程项目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工程项目质量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工程项目质量主要包含了功能和使用价值质量、工程实体质量。从功能和使用价值来看,工程项目质量体现在适用性、可靠性、耐久性、外观质量、环境协调性等方面,它是相对于业主的需要而言的,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从工程实体质量来看,工程项目质量包含工序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 我国多年来的工程建设实践和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都证明,工程项目质量是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经过工程建设系统各个阶段而逐步形成的。工程项目质量问题贯穿于建筑项目的整个寿命进程,从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使用维修阶段,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影响工程项目功能和使用价值质量,甚至可能会酿成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这就是所谓的“99+1=0”。只有切实遵循客观规律,重视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与控制,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实现,从根本上铲除工程质量的诸多缺陷与隐患。

1 投资决策阶段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质量是工程建设三大控制目标之一,应当受到工程建设各方的高度重视。当前,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主要集中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主要重视对工程实体质量形成的控制,国家已颁布实施了大量的工程建设标准、法规、规范等,实行了监理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经理负责制、质量监督制、检测制、质量保修制等项制度,对工程实体质量的形成进行控制。这使得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较为严重的质量现状正在得到逐渐的改善,工程实体质量正在不断提高。

然而,当前我国对投资决策阶段的质量控制却重视不足,对投资决策阶段质量控制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我们重视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认为质量控制主要是项目实施中的工作,我们忽视投资决策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体现在忽视对项目功能和使用价值质量的控制。因此,我国当前工程项目功能和使用价值质量问题较为严重。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自决策开始就存在质量定位不准,质量目标难以满足业主的需要,质量目标与业主投资目标失衡,项目功能和使用价值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功能折旧快等现象,这对国家、对项目业主均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是进行可行性研究与投资决策,以决定项目是否投资建设,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与水平的阶段。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质量控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功能和使用价值是否能够满足业主的要求与实际情况。项目决策阶段是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关键阶段。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控制的总体目标是投资、质量和进度,它们三者之间是互相制约的,因此,要做到投资、质量、进度三者协调统一,达到业主最满意的质量水平。加强投资决策阶段的质量控制,就是要提高可行性研究深度以及投资决策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注重可研中多方案的论证;注重考察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项目建议书或业主的要求;是否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是否具有可靠的自然、经济、社会环境等基础资料和数据;是否达到了内容、深度、计算指标的相应要求。

此外,在投资决策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应借鉴发达国家的专家审查制度,由政府依法委托与工程建设无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专家组成论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直接对国家负责,对于不合理的方案专家委员会可以行使否决权,彻底摆脱项目决策立项过程中的长官意志和行政干预(如“献礼工程”、“领导工程”等)。这样,才能确保建设项目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佳的效果,从建设前期就为工程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2 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是根据项目决策阶段已确定的质量目标和水平,通过工程设计使其具体化的过程。设计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工艺是否先进、经济是否合理、设备是否配套、结构是否安全可靠等,均将决定工程项目建成后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国内外的建设实践证明,由于设计失误而造成的项目质量目标决策失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应充分认识到,没有高质量的设计,就没有高质量的工程,精心设计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设计阶段是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决定性环节。

加强对设计阶段质量的控制,除应健全与完善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外,还应大力推行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应从设计阶段起委托监理单位介入设计质量监督。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主要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设计监理做的较少。为了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应采取措施加大对设计监理的推广力度。在设计监理中,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设计方案和图纸的审核、监督,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阶段重点审核设计方案能否满足业主的功能和使用价值要求,

以实现业主的投资意图。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重点在于设计图纸能否正确反映设计方案,能否满足工程实体质量要求,如:检查计算是否有误,选用材料和做法是否合理,标注的设计标高和尺寸是否有误,各专业设计之间是否有矛盾等。

3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根据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这一阶段直接影响工程项目最终质量,尤其是影响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而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阶段,仍然是当前进行质量控制的重点和核心阶段。当前,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理论与实施措施较为完善,控制工作的重点应主要放在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上,应进一步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控制力度。在这个阶段,应奉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环节进行。

3.1 承包单位自身的横向质量控制

由于,承包单位是工程项目形成工程实体的直接生产者,因此其自身的质量控制对于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具有最重要的作用。加强承包单位的自身的质量控制,主要应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与管理体系。控制中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落实人员岗位质量责任制的基础上,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动态管理,把握人员进场的考核、使用中的监督与评定等。

2)通过严格、科学的试验和检查以及自身的施工经验来保证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3)积极开发和推广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对那些工程量大、技术含量高、质量要求严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集中力组织技术公关,努力把质量上的可靠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合理的融合在一起。

4)采用“分级控制,分层管理”的模式。在公司总部设置质量保证部,负责工程质量总策划、工程创优计划的指定,最大限度的为项目部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项目部负责创优计划的实施,确保分项工程优良率,实施对分承包方的管理、过程质量控制,并及时向总

部反馈质量信息;分承包方负责工程的施工,严格按项目部的要求进行操作,干好每一道工序,以保证分项工程质量。

此外,为了充分调动承包单位自身进行质量控制,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将工程质量目标同承包企业的利益紧密挂钩,实施“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达到或超过质量目标时给予承包企业的的奖励和价格补偿,以及达不到质量目标时应处以的罚款。而且无论是奖励、补偿或罚款均应该在量上达到一定的程度,以便能够真正起到对承包企业的激励作用。

3. 2建设单位通过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的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的质量控制,对于准确实现工程项目的功能和使用价值质量、实体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科学性、复杂性、风险性越来越强,建设单位将对工程项目的控制与管理委托给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单位进行已经成为必然。

建设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目的在于保证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达到业主的建设意图,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应当注意的是,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不能仅仅满足于通俗意义上的旁站监督,而应进行全方位的质量监督管理,贯穿于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程师应综合运用审核有关的文件、报表,现场质量监督与检查,现场质量的检验,利用指令控制权、支付控制权,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等方法或手段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检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督促整理技术档案资料;督促履行承包合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3. 3政府监督机构的质量控制

政府监督机构的质量控制是按照城镇或专业部门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仍然较多,政府监督机构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予以加强而非削弱。政府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的履行自身的职责,不应流于形式,更不应为了经济利益等各种原因而放松监督或故意失职。为了能够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可以改变目前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交纳监督费的做法,相应地变为由政府从建设单位税收中划拨监督费用,以期维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就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行试车运转、检查评定,考核质量目标是否符合设计阶段的质量要求。这一阶段是工程项目由建设转入使用或投产的标志,是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必要环节,是保证合同任务全面完成、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最后把关。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全面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加强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和验收程序。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未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通过层层验收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落实。

5 使用阶段的质量维修保障

任何商品都有售后服务,建筑物也不应例外。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单位负责承担维修费用。工程质量得到正当的保修,对于促进承包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此外,一些发达国家推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的做法也是值得我们仿效的。这些国家法律规定,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较长时间内负责保持项目质量要求。但由于质量责任期较长,一旦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承包单位经济负担很重,业主也不能及时得到补偿。而如果采取强制工程保险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向保险公司进行工程投保,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单位的信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考虑。工程交付使用后,第1年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它年份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负责维修,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

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单位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而承包单位为了提高企业信誉、承接更多的工程及争取保险费的优惠,必然加强自身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想方设法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只有这样,承包单位才会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寻求发展。因此,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迫使各个方面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的促进了工程建设质量的良陛循环。

6 结束语

工程质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管理经验,在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把好质量关,从制度上、组织上、人员上加强管理,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消除工程质量隐患。


第二篇:农网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


农网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

管理规程

(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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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参建方质量管理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 二 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负责,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从工程前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 三 条 建设工程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 四 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调试单位和其他中介服务单位。

第 五 条 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 六 条 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 七 条 建设工程的各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 八 条 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强化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检查。

第 九 条 工程质量验收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原则,实行分级验收。

第 十 条 建设工程应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严肃工期调整。 第 十一 条 建设工程提倡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工程质量,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 十二 条 建设工程应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方针,提倡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设计优化和施工技术方案的优化管理。

第 十三 条 建设工程宜推行质量保险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第 十四 条 建设工程应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 十五 条 建设工程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工程招投标,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应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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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合同约定工程创优时,应增加相应的创优费用,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目标管理

第一节 工程质量目标的确定

第 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前期确定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并在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调试的合同中明确。

第二节 工程质量目标的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负总责,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供货、施工、单位,并分别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合同价格、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工程

建设质量目标,并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办理工程建设合法性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收集、整理建设项目文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审核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检查安全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做好隐蔽工程及工程中间验收及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初步设计批准后,由项目法人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程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风险动态分级管理,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工程招标应体现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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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并颁发资质证书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服从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工质量监督注册或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严禁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前期编写质量管理大纲,作为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指导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以下质量管理文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下发各参建单位遵照执行:

1 .施工组织总设计。

2 .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标准清单。

3. 第三方检测项目清单。

4 .建设项目文件归档管理实施细则。

5 .建设单位采购设备或材料的进场时间清单及采购技术要求。

6 .各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接口确认文件。

7 .工程测量控制网方案。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应以过程控制为中心,对施工

过程实行检查,对于工程质量的关键控制点,应组织有效的第三方检查。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应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以提高工程参建方全员全过程质量意识为根本,实现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三节 工程质量目标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质量目标的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最终考核。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质量目标的考核,建设单位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目标的过程考核宜结合各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目标全部实现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参建单位给予全额奖励。工程质量目标未能全部实现,相关参建单位应按承担责任接受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内部应明确在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所承担责任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条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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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

第一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四十二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地形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满足设计的要求;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成果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电网建设与改造标准规范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技术。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未经审查批准的草图、白图用于施工。

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合同中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的各类服务。

第四十六条 对于国家规定实施注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领域,工程图纸应由专业注册师审核、签署。

第二节 质量管理策划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在工程项目开始阶段进行质量管理策划。策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质量目标,勘查过程要求,勘察成果要求;设计质量目标、新技术应用、设计过程要求、设计成果要求;勘察、设计现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策划后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应针对上述内容提出具体措施。

第三节 主要勘察过程控制

第四十八条 勘察输入

所有勘察输入需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勘察输入内容包括:

1.与顾客所签订的合同要求、上阶段勘察设计鉴定或审查意见、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大纲;

2.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

3 必要的地形、地质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勘察实施

1.勘察单位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大纲要求开展勘察。

2.工程测绘范围、内容应符合勘察任务书规定,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完整,各项资料签署齐全;

3.工程地质应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依据标准的要求,做好地质综合勘探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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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做好试验工作。

第五十条 勘察检查

在勘察过程中,应进行开工检查、经常性检查和验收前检查,严格做好过程质量控制,并做好质量记录。

1.勘察输出

勘察资料质量评定合格、补测工作全部完成并经验收,达到应交资料标准、满足设计需求后作为勘察输出并按有关规定归档。勘察报告应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2.勘察更改

因设计要求改变、现场条件变化或发现外业勘察成果资料有误,应进行勘察更改。勘察资料更改后,相应原勘察资料按作废资料处理,并做好作废标识。

3.工地服务

在施工阶段,勘察单位应任命工地代表。工地代表应深入现场,做好施工交底等技术服务工作。

4.竣工验收

勘察单位按有关规定参加竣工验收。

第三节 主要设计过程控制

第五十一条 设计输入

设计输入应包括:

1.法律法规及设计依据性文件;

2.合同要求和顾客、相关方的需求;

3.设计创新、质量目标要求;

4.勘察资料;

5.同类工程中可借鉴的成果或缺陷改进信息。

6.设计输入应评审并形成记录。

第五十二条 设计评审

设计评审应做好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并形成评审记录。评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范、规定;

2.上一阶段审查、评估、鉴定意见执行情况;

3.总体设计原则执行情况;

4.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依据的可靠性、论据的充分性;

5.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完整性;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适宜性;

7.规划和概算的符合性;

8.合同的符合性。

第五十三条 设计验证

11 审应本着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设计文件校审以及检查应严格按照分级审签规定进行,应重点关注:

1.设计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

2.专业之间接口是否正确,防范差错;

3.当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需要试验或专题论证时,应对比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4.当采用新的计算方法或首次使用计算机软件时,应采用另外一种计算方法(或公式)进行验证,比较结果,设计验证应形成记录。

第五十四条 设计确认

设计完成后,设计成果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鉴定确认其设计成果并应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五十五条 设计更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更改应经建设单位批准后,送达施工单位实施。

第五十六条 驻场设计服务

在施工、调试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任命工地代表组长及各专业工地代表,并将名单主送建设单位、抄送监理和各施工单位。工地代表应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施工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合,

协助施工单位解决出现的具体技术问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重点还应做好:

1.施工图完成交付后,设计应及时做好技术交底并形成记录。

2.工地代表应参加施工或试运行技术方案的研究与讨论。

3.工地代表应及时参加不同阶段的验收。

4.设计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应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

5.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设计服务,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参加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 设计回访

1.设计单位宜在工程投产一年内组织设计回访,回访对象主要是生产运行管理单位。

2.设计回访工作由设计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联络、确定回访单位及工作安排;收集生产使用单位对项目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对设计的评价意见,编制设计回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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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

第一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有较高技术含量并对工程质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施工项目必须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指导下完成,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进行风险识别、评价,对重大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注重质量的前期策划,通过强化过程管理,实施过程控制,实现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目标。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验收制度。

第二节 质量管理策划

第六十四条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施工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组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施工单位内部质量职责和接口关系。

第六十五条 编制质量管理文件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策划编制以下主要质量管理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质量计划;

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施计划;

4.重大施工专项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5.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标准清单;

6.工程检验试验计划;

以上文件应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

第三节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六十六条 确认开工条件

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开工应满足下列主要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2.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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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4.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已通过审定。

5.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已经选定。

6.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纸交付协议。

7.项目政策性处理手续已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第六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质量体系文件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3.专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专项方案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4.开工所需施工图已齐全,并已会审和交底,制造厂家文件、施工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已落实。

5.开工所需的施工人员及机械已到位。

6.开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已进场,材料试验报告合格并已报建设单位,并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7.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证已报建设单位确认。

8.主要监视测量设备、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检定证书,已报

建设单位确认。

9.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施工单位应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六十八条 材料控制

1.工程建设中宜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型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技术。

2.采购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信誉良好的材料供应商。

3.施工单位应对材料进行标识,做好材料质量追溯工作。

4.进场材料应由采购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九条 施工工序质量控制

施工工序质量控制应采取日常现场检查和施工质量控制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是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后应形成记录,

一、工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施工技术交底。

2.施工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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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设计应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办理签证后方可实施。

4.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

5.施工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质量情况。

6.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计划中应界定特殊过程,并设置施工质量控制点。

2.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作业指导书,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3.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首次应用,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课题研究,并组织评审。

第七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及时做好分类整理和编目。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成品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的损坏。

第四节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第七十二条 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或电力行业颁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3.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4.施工合同

第七十三条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规定进行分部验收。

第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的分类分级报告流程作出规定,按照要求分别报告有关方。

第七十五条 施工质量不合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施工质量影响工程的功能、性能及存在安全隐患应返工处理,自检合格后可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过加固补强、修复缺陷,不影响功能和安全使用的经返修处理,自检合格后可重新进行验收。

3.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严禁验收。

第五章 工程设备质量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六条 设备采购单位应编制设备采购质量控制程序,依法对主要设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七十七条 设备采购应按合同规定的设备质量特性、设计要求、执行标准和验收规范编制采购方案和计划,并严格执行设备采购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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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设备采购单位应组织做好设备的开箱检验工作,确保设备的完好以及资料的完整。

第七十九条 设备保管单位应按有关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和厂家的特殊要求,做好现场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 设备采购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主要设备技术规范书的评审。

第八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做好对设备供应厂商的选择、评审工作,对供货厂商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货商名录。

第八十二条 设备采购合同应明确所采购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质量性能要求、验收标准以及产品验证的具体要求。

第八十三条 设备采购应遵循国家倡导的产业政策,不得采购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设备。

第三节 设备验收

第八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要求,组织对设备进行验收。

第八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加强对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管,实施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验证工作,对设备制造质量进行监管和控制。

但采购方参与设备监造与检验,不能被视为免除供货厂商应承担的设备质量保证责任,也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

第八十六条对所采购的设备、产品有检测和试验要求的,采购单位或其合同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节 设备运输

第八十七条 设备运输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提货运输工作,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交通运输、装卸管理等有关规定,负责对运输安全质量进行控制、保证产品出厂时的原始质量状态,并确保设备运输安全、可靠。

第八十八条 对于重要设备运输,运输单位应编制运输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做好对每个作业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第五节 设备开箱检验

第八十九条 设备开箱检验是对设备的外观质量、数量、文件资料及其与实物的对应情况进行检验。

第九十条 设备开箱检验应由采购单位或设备保管单位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采购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厂商、保管单位等共同参加。

第九十一条 设备采购单位或设备保管单位负责设备开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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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清点、收集及向建设单位的移交,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一份完整开箱资料。

第九十二条 开箱检验报告应由组织开箱单位负责填写,各参加方会签。报告应详细填报开箱检验情况,开箱检验不符合项应由采购单位负责调换、索赔等处理事宜,由组织开箱单位负责对不符合项进行闭环管理。

第六节 设备现场保管

第九十三条 设备现场保管工作范围应包括设备运抵现场后交接验收、库场保管、开箱检验、领用出库、安装就位、现场保管维护等,直至移交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应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十四条 设备保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制定设备保管措施,并按技术要求做好设备保管保养,形成记录。

第九十五条 设备领用出库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设备临时保管及安装后的成品保护,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维护、保管保养工作,直至移交建设单位。

第七节 设备缺陷处理

第九十六条 发现设备缺陷,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确认设备缺陷性质、分析缺陷原因、明确责任单位。

第九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备供应商编制缺陷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九十八条 设备缺陷处理完成后,由缺陷处理单位报建设单位验收。

第六章 工程调试

第一节 调试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九十九条 调试单位的资格应根据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调试项目。

第一百条 调试单位应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调试质量策划管理文件,对建设工程的调试质量负责。

第一百零一条 调试单位不能转包其所承担的调试项目; 第一百零二条 调试单位应遵循“事前策划、事中控制、事后检查和持续改进”的工作程序,做好调试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调试质量管理水平。

第一百零三条 调试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满足行业调试技术标准和合同提出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调试单位应按照调试合同要求完成调试项目,提供调试报告。

第一百零五条 调试单位应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格履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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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调试单位应注重科学技术进步,推广节能和环保新技术的应用,努力提高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节 调试质量管理策划

第一百零七条 调试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总体目标、有关技术规程、设计技术指标等要求,制定调试质量目标。

第一百零八条 调试单位应建立调试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组织及人员的职责,并制定调试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调试单位应在调试工作开始前编制以下主要文件:

1.调试大纲。

2.调试质量计划。

3.调试各专业试运措施。

4.法律法规和调试执行标准清单。

5.调试质量创优计划。

6.调试进度计划。

7.调试阶段节能减排计划。

8.调试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及预防措施。

9.调试阶段重大事故预防及应急事故处理措施(反事故措

施)。

第三节 调试质量过程控制

第一百一十条 调试人员资格应符合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调试单位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具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 调试各试验项目使用的标准应满足行业技术标准和调试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调试单位编制调试措施、方案,应严格执行审核、批准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调试项目开始前,调试单位应向参建各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质量交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检测和试验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擅自修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调试各阶段应及时进行调试质量签证及验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调试单位制定调试阶段重大事故预防及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八条 调试质量不符合项的管理:

1.调试发生质量不符合项,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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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和控制。

2.调试质量不符合项应由调试单位填写质量不符合项报告,报告中应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上报建设单位,经批准后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3.发生调试质量不符合项,造成设备损坏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方应采取应急、纠正措施。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与评价

第一百一十九条 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财务、审计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按设计要求对其功能及性能指标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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