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制度
1、流出人口中的重点“三查”对象外出前,所在村(居)委员会在出具(办理《婚育证明》介绍信)时,应与重点管理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一式两份,村(居)、本人各持一份。
2、外出前应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中应告知其按时寄回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
4、协议应随出随签订,有效期应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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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
1、协助“警务责任办公室”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暂住证、注销等手续,填报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等工作。
2、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到“三勤”、“八知”,“三勤”即勤动脑、勤动腿、勤汇报;“八知”即知其本人、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知其现居住地、知其暂住原因、知其家庭情况、知其计生情况、知其经济来源、知基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
3、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责任区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制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无安全保障房屋的出租。
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就业前培训指导,做好责任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统计工作,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5、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和有关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发放避孕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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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
7、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救助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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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1、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生育的,房主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村(居)委会。
2、单位和个人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3、向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与流动人口逐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屋单位的还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4、单位和个人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村(居)委会通报一次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和“三查”情况。
5、单位和个人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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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
村(居)计生专干职责
1、负责流入本辖区育龄妇女的信息采集、并及时上报乡镇办。
2、按乡镇办计生办要求完成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查询任务,并及时上报。
3、收到流动人口反馈信息后,及时补填“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并根据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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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是指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共同管理,建立联系,各负其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2、现居住地负责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把流入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常住人口计生管理,协助街道办查验《婚育证明》,建卡立册,与重点对象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提供相关服务。每季度协助街道办开展清理清查活动,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三查”,搞好优质服务。
3、现居住地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建卡后15天内,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与户籍地建立联系,并做好记录。
4、现居住地应及时将其妊娠、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上报街道办或填写纸制《信息通报单》,以信件形式通报给户籍地,发现计划外妊娠应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动员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载入档案卡。
5、户籍地负责督促外出育龄人口办理《婚育证明》,逐步实行进村入户#b@2,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要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返乡“三查”。
6、户籍地收到流出人口现居住地的《信息通报单》后,应积极协助,抓好落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复信或网上反馈。
7、户籍地接到通报单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 6
积极工作,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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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须知
1、成年流出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办理《婚育证明》介绍信)到户籍地县级或乡镇办免费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2、成年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0日的,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办交验婚育证明,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告知现居住地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 3、持婚育证明人的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4、婚育证明不完备或未持户籍地《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在有效期内未办回户籍地《婚育证明》的,按照《办法》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 8
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到现居住地的乡镇办进行生育登记。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的乡镇办进行登记。
6、流入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办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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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任务
1、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2、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3、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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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需求为工作导向,以解决群众困难为工作重点,以群众满意为工作标准,积极发挥计生协会联系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五大职能作用。
3、组织会员、群众学习计生法律、法规、协会章程,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4、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政策服务、科技服务,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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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站规章制度及服务内容 1、 工作制度
1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培训,为育龄群众举办咨询服○
务活动;
2设立“咨询电话”○,解答育龄群众提出的问题; 3咨询服务人员必须做到“热情、严肃、畅言、守密”○
耐心解答有关问题;
2、 保密制度
严禁咨询服务人员将个人隐私和咨询内容外传,违者将严肃处理。
3、 服务内容
1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性保○
健知识等咨询;
2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容的音像宣传教育; ○
3设立计划生育流动宣传袋、便民条、咨询电话号码、○
服务卡等,把计划生育宣传送到每一个人育龄人员手中;
4建立避孕药具便民服务点,设立避孕药具专柜,免费○
把避孕节育知识和避孕药具送到育龄夫妇手中满足和方便群众需求;
5举办专家咨询活动; ○
6组织一定的宣传活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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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职能;
7计划生育、生育保健、家庭健康等宣传品的出借、出○售;
8其他排忧解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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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标,协助计生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社区内单位居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准确掌握常住和暂住育龄妇女的生育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做好账表卡册登记、信息上报反馈工作。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3、建立健全计生协会组织机构,发挥会员作用。
4、向广大干部、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季度“三查”等优质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5、积极开展“创建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社区”活动;倡导婚育新风,婚事新办,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6、落实综合管理制度,会同片警、物业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社区流动人口的清理清查。
7、热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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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为使居民依法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条 居民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全体居民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自治公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做到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相统一。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积极签订自治协议。
第三条 居民应积极主动参加社区人口学校开展的计划生育培训和宣传服务活动,树立新的婚育观念,提倡优生优育,杜绝近亲结婚和早婚早育。
第四条 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半年一次的免费妇检和每两年一次的免费生殖健康检查。
第五条 居民外出务工、经商须与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已婚育龄妇女的,必须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参加妇检,每年寄回不少于四次妇检证明。
第六条 居委会应做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宣传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优缺点,指导已婚育龄妇女选择安全、有效、适宜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 居民不能容留外来人口在本居民区躲生或超生,否则,由计生部门依法处罚外,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凡新生儿出生需在5天内向现居住地单位或居委会及流入地计生部门申报出生。
第九条 孕妇不得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几采取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收回其《生殖健康服务手册》,并按《区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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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居委会对独生子女户优先推荐和安排就业,属困难户优先纳入社区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社区计生协会的作用,全面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居委会要搞好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公开本社区辖区生育、节育及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处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除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外,社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积极支持居民自治工作,带头履行居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约的居民,居委会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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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
1、社区有人口和计划生育一览牌,居民小组分布情况一览牌,社区考核中心户长(协管员、楼长)竞赛台挂牌,并根据每月情况及时更换。实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2、在常住人口管理上,坚持“一牌、一卡、一册、一表”制度,“一牌”即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基本情况挂牌,“一卡”即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卡,“一册”即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三查两清一服务”登记册,“一表”即村级计划生育月报表。
3、在流动人口管理上,坚持“一牌、一卡、三册、两表”制度,“一牌”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基本情况挂牌,“一卡”即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卡,“三册”即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册、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登记册、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三查两清一服务”登记册,“两表”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信息上报、反馈登记表。
4、各种账表卡册要做到专人管理,填写规范,表面整洁,准确无误,变动及时,按时上报。挂牌数字及时更换。
5、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社区内的人口变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重点对成年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避孕节育 17
等情况进行检查。
6、实行计划生育协议书管理制度。与辖区单位、房屋出租户、计生重点管理对象(含流动人口)签订管理协议书,并严格履行管理协议书规定。
7、建立上门访视、服务制度。对新婚、怀孕、生育、节育等对象,开展上门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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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责任办公室主任职责
在县市区流动人口办和有关业务部门及办事处计生办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根据本辖区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安排分配本辖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协管员完成流动人口基本资料的各项登记、电脑录入、办(验)证以及各种报表的统计、信息上报反馈等日常工作。
4、每月定期主持召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例会,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根据辖区要求,制定管理工作制度,并抓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定期对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6、协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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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级督查与考评分析制度的意见_党办〔20xx〕23号
党办〔2012〕23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级督查与考评分析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抓紧抓好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级督查与考评分析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查与考评分析的主要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出生人口统计准确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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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职责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等工作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依法行政贯彻执行、诚信计生工作开展、群众免费享有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落实、计划生育民生工程与法定奖励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4.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工作和创新工程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县抓实、乡负责、村为主”工作机制落实、全员人口信息化建设、创新城市社会管理提高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水平工作、阳光计生工作、人口基金工作等情况。
5.市领导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指示、批示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交办事项的查办和落实情况;《限期整改通知书》中责令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6.落实人口计生工作责任目标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与考评分析的主要方式
1.市、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乡镇(街道)三级层层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分析制度,切实加强对人口计生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市级督查考评实行综合考评与专项考评相结合、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指标监测与重点核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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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级督查与考评分析每四个月一次,原则上定于每年4月、8月、12月进行。每次督查考评对被调查的乡镇(街道)分别计算得分与排名。
4.按照分类指导原则,依据上年考评结果,将全市36个农业乡镇(街道)划分为一、二、三类。督查根据工作内容确定重点督查单位。一类乡镇每年督查不少于一次,二类乡镇每年督查不少于两次,三类乡镇每年督查不少于三次,全年对各乡镇分类别计算综合得分和排名。城市街道每年督查不少于三次,环峰镇、历阳镇、姑孰镇、向山镇同时纳入城区街道督查考评。
5.县(区)、开发园区、新区对乡镇(街道)的重点监测和分析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或重点督查考评。乡镇(街道)对村(社区)每半个月进行一次个案任务提交,每月组织一次月积分考评或者重点督查,以促进经常性工作机制的落实。
6.市级督查一般由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等单位联合进行。
7.每次市级督查完成后,及时召开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督查与考评情况分析会。县(区)、开发园区、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委(办)主任,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马钢、十七冶以及列入市委、市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督查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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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析会。
三、督查与考评分析结果运用
1.市对乡镇(街道)督查考评情况涉及县(区)、开发园区、新区年度责任目标内容的,纳入县(区)、开发园区、新区年度目标考核结果。
2.督查考评排名居同类农村乡镇前两位和城市街道前两位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督查考评排名居同类农村乡镇后两位和城市街道后两位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市督查与考评分析会上作表态发言,并由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次居同类农村乡镇后两位和城市街道后两位的,由市领导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
3.对平时督查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街道),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口计生委(办)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实行跟踪复核审验。仍无明显工作成效,再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因同一事项收到两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年终考核时给予直接扣分;对因同一事项收到三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年终考核时直接予以否决评先评优。
4.农村三类乡镇和城市街道每次督查与考评结果按30%、40%、30%的比例计算年度督查与考评积分,农村一、二类乡镇按接受督查考评次数,平均计算年度督查与考评积分。
5.年度积分居全市一类乡镇前三位和城市街道前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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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嘉奖,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年度积分排名居同类别农村乡镇前两位的二、三类乡镇,下一年度上升一个考核类别,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嘉奖,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6.年度积分排名居同类别农村乡镇后两位的一、二类乡镇,下一年度下降一个考核类别,列为全市下一年度“重点帮助”单位;年度积分居于全市三类乡镇后两位和城市街道后两位的,列为全市下一年度“重点管理”单位。
7.对“重点帮助”单位取消其计划生育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重点帮助”的单位,列入“重点管理” 单位。对“重点管理”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第一年“重点管理”的乡镇(街道),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连续两年“重点管理”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建议采取组织措施;对连续三年“重点管理”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令其引咎辞职。
8.对同时接受农村、城市流动人口双边督查考评的环峰镇、历阳镇、姑孰镇、向山镇等乡镇,其年度督查结果如出现单边否决因素(包括重点管理、重点帮助等)时,取消其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评先评优资格。
9.以各乡镇(街道)年终积分的平均分纳入市对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按照年度考核方案规定的权重计算为农村、城市和流动人口得分。
10.市级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督查与考评结果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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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可作为干部使用及评先评优的依据。
被列为全市“重点帮助”的单位,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不得对其进行有关人口计生工作表彰;被列为全市“重点管理”的单位,县(区)、开发园区、新区须对其实施“一票否决”。
11.县(区)、开发园区、新区要进一步完善督查考评分析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人口计生工作督查考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县(区)、开发园区、新区每次的督查考评方案和结果,要及时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12.本意见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13.本意见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0xx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乡镇分类名单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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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xx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乡镇分类名单
一类乡镇(12个):铜闸镇、清溪镇、运漕镇、香泉镇、乌江镇、石杨镇、太白镇、姑孰镇、银塘镇、年陡镇、佳山乡、霍里街道
二类乡镇(12个):陶厂镇、环峰镇、历阳镇、西埠镇、善厚镇、石桥镇、向山镇、护河镇、乌溪镇、慈湖乡、黄池镇、丹阳镇
三类乡镇(12个):昭关镇、林头镇、仙踪镇、功桥镇、塘南镇、新市镇、江心乡、博望镇、大陇乡、湖阳乡、姥桥镇、白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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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20xx年4月9日印发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