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控制程序
1、目的
在产品的实现过程中,对规定的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确保未经监测或不合格的产品不投入使用或交付。
2、范围
适用于成品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3、职责
3.1 技术质检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签发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出具检测报告。
3.2 技术质检部制定成品出厂检验标准。
3.3 质检人员负责对放行产品进行标识和记录。
3.4 检验和型式检验报告单由 技术质检部部长审核签字并对数据负责。
4、工作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检验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1.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环境条件应与产品检验项目所规定的条件相符。
4.1.3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所用的仪器仪表、设备、计量器具应符合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类别要求和准确度,具有检定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1.4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程序和内容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要求。
4.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程序
4.3.1 各产品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供相关的记录,办理成品提交手续,交由技术质检部检验 。
4.3.2检验人员根据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查阅抽样方案,按抽样方案在每一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标准规定需全数检验的,则不允许抽样检验,应全数检验。
4.3.3确定抽样检验方案后,检验人员应依据产品技术标准规定,按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4.3.4在所有的检验项目均完成之后,由技术质检部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并与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对比,以确认检验结果是否符合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
4.3.5型式检验时,如需要部分或全部检验项目需要委外检验,则由技术质间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委托检验须签署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4.3.5出厂检验时,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确认各阶段的监视和测量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后,由质检人员填写检验报告单,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交付顾客。
4.3.6重要产品规定须由指定铁路验收部门签发产品合格证的,按铁路产品验收规定执行。
4.3. 7 当发现最终产品有批次性不符合时,应停止验收,查明原因,直到纠正。不合格品或产品未通过某项监视和检测的,按《不合格品
控制程序》执行。
4.3检验状态控制
产品在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过程中,由品技术质检部负责对其状态进行标识和控制,未经品技术质检部部长认可,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动用待检和正在检验的产品。
4.4不合格控制
4.4.1产品出厂检验过程中的不符合项,技术质检部按《不合格品控制》进行处理。必须要求相关的部门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追踪验证措施实施的效果。
4.4.2产品型式检验的结果必须报告管理者代表与总经理,对型式检验过程中的不符合项,技术质检部按《不合格品控制》进行处理。同时对所有涉及到的相关产品进行追溯性检查。
4.5 监视和测量记录控制
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人员应对自己检验的项目作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定期收集汇总交技术质检部文件管理员存档,记录要求整齐、清晰、正确。
5、相关文件
5.1 Q/AP-QP402-2012 记录控制程序
5.2 Q/AP-QP805-2012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3 Q/AP-QP804-2012 成品检验、试验控制程序
6、记录
6.1 Q/AP-QR-804-01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单或试验报告表
6.2 Q/AP-QR-804-02 质量检验报告单
6.3 Q/AP-QR-805-01 不合格品审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