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内容要求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项目由来
第二节 评估依据
第三节 评估内容
第四节 评估重点
第五节 评估原则
第六节 评估目的
第二章 项目概况
第一节 项目地理位置
第二节 建设单位概况
第三节 项目基本情况
第四节 项目产品方案
第五节 项目原辅材料消耗与供应方案
第六节 项目工艺技术方案
第七节 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设施配置方案
第八节 项目用能方案
第九节 总图布置
第十节 工作制度与劳动定员
第十一节 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节 项目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第三章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评估
第一节 行业发展概况
第二节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性评估
第三节 规划符合性评估
第四章 区域能源供应保障评估及能源消费预测
第一节 区域能源消费状况分析
第二节 区域能源供应保障程度评估
第三节 区域能源新增量与节能目标预测
第五章 建设单位现有项目能源利用分析评估(适用于改、扩建项目)
第一节 现有项目概况
第二节 现有项目生产情况
第三节 现有项目生产工艺技术评估
第四节 现有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评估
第五节 现有项目的用能系统评估
第六节 现有项目能耗指标核算及能源利用效率评估
第七节 现有项目能源利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六章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第一节 项目总图布置评估
第二节 项目产品方案评估
第三节 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方案节能评估
第四节 主要用能工艺(工序)节能评估
第五节 生产系统主要用能设备节能评估
第六节 辅助生产系统节能评估
第七节 附属生产系统节能评估
第七章 项目能源利用及能效水平评估
第一节 项目能源消耗量核算
第二节 项目能源消费结构与成本分析
第三节 项目能源流向及能量平衡分析
第四节 项目能效指标核算与能效水平对标分析
第五节 项目改、扩建前后主要能效指标对比分析(适用于改、扩建项目)
第六节 项目能源消耗对当地能源消费增量和实现节能目标的影响分析
第八章 节能措施评估
第一节 节能技术措施及效果评估
第二节 单项节能工程评估
第三节 节能管理措施评估
第九章 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一节 项目评估结论
第二节 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合理用能建议
第三节 综合评估结论
二、附件要求
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下列内容是编入报告正文还是作为附件编排:
1.地理位置图
2.厂(场)区总平面图
3.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
4.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
5.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
6.能量平衡表及能流图
7.评估报告中涉及到的相关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等附件
8.使用专家判断法时,专家组成员的意见作为评估结论的附件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摘要表
10.《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11.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格式要求
1.页面设置
基本页面为A4纸,纵向,页边距为默认值,即上下均为2.54cm,左右为3.17cm;如遇特殊图表可设页面为A4横向。
2.正文
正文内容采用四号宋体1.5倍行距;文中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单位及符号表示;文中数字能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均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3.图表
文中图表及插图置于文中段落处,图表随文走,标明表序、表题、图序、图题。
表格标题使用四号宋体,居中,表格部分为小四或五号楷体,表头使用1.5倍行距,表格内容使用单倍行距;表格标题与表格内容、表格与段落之间均采用0.5倍行距;表格注释采用五号或小五宋体;表格引用数据需注明引用年份;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
4.体例样式
封面式样、著录项首页样、次页样张分别见图1、图2、图3。
5.打印装订
节能评估文件应采用双面打印方式打印装订。
图1
图2
评估机构责任表(二号宋体加粗)
评估项目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机构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机构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人员(三号宋体加粗)
(此表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参与人数编制,表内文字用小四号宋体)
图3
第二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