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水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4.27

大学生节水调查意识报告

从太空看,人类生存的空间--地球,是一个美丽的蔚蓝色的球体,它约有四分之三的面积覆盖着水。地球上各种水体中,海洋水占地球水储量的96.5%,但它却不能饮用,不能用之于生产和生活。分布在陆地上的河流、湖泊、冰川和地下水等水体占地球水储量的3.5%,它们才是生产和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但实际可利用的淡水资源占全球淡水总储量的0.3%,占全球总储水量的十万分之七。

我国目前面临着自然资源的缺乏和生态危机的问题,也是世界淡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人均淡水资源只有世界平均值的1/3。这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同样,世界的近几年来,不少地方连连发生水荒,使淡水资源的短缺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如果现在还不提倡和有效的实施节约用水,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水资源的不足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水利部提出了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水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一场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节水型社会建设,关系到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和每一位居民,只有不断转变思想观念,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技术支撑和制度建设,形成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使节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才能实现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

水资源的严重不足,直接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缺水日益严重并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的668个城市中, 缺水城市约400个, 严重缺水的城市约108个。这些城市日缺水量约1600万吨, 年缺水量约200亿吨。由于受缺水影响,每年减少工业产值2000多亿元。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持续干旱,造成许多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十分紧张。北方13个省区中有318个县级以上城市缺水,日缺水量815万吨,城市缺水人口达1690万人,许多城市被迫限时限量供水,严重制约这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未来部分城市有可能出现水危机。因此,保障城市化进程中的城镇用水供给,既是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调研内容

第一:目前***学院学生是否具有节水意识

1.对本校100名青年进行调查

(1) 就是否知道你家每月用水量的问题,只有10.5%的人知道,其中有写每月用水量为1吨的。

(2) 就是否清楚当前***市水价的问题,有26%的人知道,其余大部分持不能肯定的态度。

(3) 关于是否可以重复使用水的问题,有95%的人回答是可以的。

(4) 关于目前节水是否有必要,有96.7%的青少年认为有必要。

(5) 就将如何处理正在滴水的水管问题,有95%的人认为应马上拧紧。

(6) 整个问卷统计下来,具有节水意识的人占89%。

2.对学校外面的市民进行调查

(1) 就是否知道目前***市水价问题,有66%的市民知道。

(2) 有33%的人认为***市水资源很紧缺,有63%的人认为比较紧缺,也有3.3%的人认为丰富。

(3) 当水价提高到平均每月为30元左右时,有70%的人认为自己可以节约用水,当水价提高到40元至70元时,有17%的人认为自己可节约用水。有19%的人水价需要提高到100元以上。

(4) 有58%的人认为加强宣传节约用水就可人人增强节水意识,也有5%的人在问卷上注明节水意识的有无与水价无关。

通过调查表明,我们***市居民的节水意识很差,他们知道节约用水,但实际生活中却做不到这一点。多数人并不关心中国以及世界目前的淡水资源问题,认为只要多加宣传节约用水,就可实现。但毕竟人的自觉性还是比较差的,尤其是还没有真正发生水危机的时刻,认为淡水是随处可见的资源。他们并不知道,淡水在某些极为缺乏的国家里已成为了商品。以前,我们并不是没有尝试过加强大力宣传这种手段,广告画也贴了不少,但作用并不是显著的。可见,对于我们来说,必须采取强硬的措施和强制的手段来提醒人们要节约用水。这样,节水才不是一句空话。

培养节水意识的措施

1.树立惜水意识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知道爱惜,而是浪费挥霍。当知道我国水资源人均量并不丰富,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变化莫测,年际差别很大,再加上污染,使水资源更加紧缺,自来水其实来之不易。节水要从爱惜水做起,牢固地树立“节约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信念,才能时时处处注意节水。

2.养成好习惯

据分析,家庭只要注意改掉不良的习惯,就能节水70%左右。与浪费水有关的习惯很多,比如:用抽水马桶冲掉烟头和碎细废物;为了接一杯凉水,而白白放掉许多水;先洗土豆、胡萝卜后削皮,或冲洗之后再择蔬菜;用水时的间断(开门接客人,接电话,改变电视机频道时),未关水龙头;停水期间,忘记关水龙头;洗手、洗脸、刷牙时,让水一直流着;睡觉之前、出门之前,不检查水龙头;设备漏水,不及时修好。

3.用节水器具

家庭节水除了注意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以外,采用节水器具很重要,也最有效。有的人宁可放任自流,也不肯更换节水器具,其实,这么多交水费长期下来是不合算的。节水器具种类繁多,有节水型水箱、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从原理来说,有机械式(扳手、按钮的)和全自动(电、磁感应和红外线摇控)两类。

4.查漏塞流

在家中“滴水成河”并非开玩笑。要经常检查家中自来水管路。防微杜渐,不要忽视水龙头和水管节头的漏水。发现漏水,要及时请人或自己动手修理,堵塞流水。一时修不了的漏水,干脆随时用总节门暂时控制水流也好。管好水龙头,

把水龙头的水门拧小一半,漏水流量自然也小了,同样的时间里流失水量也减少一半。

关于节水的几个小窍门

1.洗衣节水小窍门

(1)洗衣机洗少量衣服时,水位定得太高,衣服在高水里飘来飘去,互相之间缺少摩擦,反而洗不干净,还浪费水。

(2)衣服太少不洗,等多了以后集中起来洗,也是省水的办法。

(3)如果将漂洗的水留下来做下一批衣服洗涤水用,一次可以省下30—40升清水。

2.洗澡节水

用喷头洗淋浴:(1)学会调节冷热水比例。(2)不要将喷头的水自始至终地开着,更不应敞开着。(3)尽可能先从头到脚淋湿一下,就全身涂肥皂搓洗,最后一次冲洗干净。不要单独洗头、洗上身、洗下身和脚。(4)洗澡要专心致志,抓紧时间,不要悠然自得,或边聊边洗。更不要在浴室里和好朋友大打水仗。要记住:时间就是水!(5)不要利用洗澡的机会“顺便”洗衣服、鞋子。在澡盆洗澡,要注意:放水不要满,1/3—1/4盆足够用。

3.厕所节水

(1)你如果觉得厕所的水箱过大,可以在水箱里竖放一块砖头或一只装满水的大可乐瓶,以减少每一次的冲水量。但须注意,砖头或可乐瓶放得不要妨碍水箱部件的运动。

(2)水箱漏水问题最多,进水止水橡皮不严,灌水不止,水满以后就从溢流孔流走;出水口止水橡皮不严,就不停流走水,进水管不停地进水。

(3)用收集的家庭废水冲厕所,可以一水多用,节约清水。

(4)垃圾不论大小、粗细,都应从垃圾通道清除,而不要从厕所用水来冲。

4.一水多用

(1)洗脸水用后可以洗脚,然后冲厕所。

(2)家中应预备一个收集废水的大桶,它完全可以保证冲厕所需要的水量。

(3)淘米水、煮过面条的水,用来洗碗筷,去油又节水。

(4)养鱼的水浇花,能促进花木生长。

5.洗餐具节水

家里洗餐具,最好先用纸把餐具上的油污擦去,再用热洗一遍,最后才用较多的温水或冷水冲洗干净。

总之,只要加强人们的节水意识,中国淡水资源的节约不是不可能的。因此,目前我国的家庭节水潜力还很大。


第二篇:%AD州市城市节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


《杭州市城市节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

杭州市地属江南水乡,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342mm,但年际、年内分配不均,7-10月用水高峰期市区供水受咸潮威胁,需新安江水库泄水抗咸。市区用水主要依靠入境客水(钱塘江和苕溪)补给,而浙东引水和浙北引水工程又减少了杭州市的水资源份额。市区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656m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属于相对缺水地区。用水状况不容乐观,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是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杭州市城市节水管理历史沿革

回顾27年杭州市节水工作历程,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起步阶段: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市供水基础设施滞后,供水形势紧张,市领导高度重视, 19xx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成立了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施行用水计划管理和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规范城市节水管理行为,解决当时城市供水能力滞后,供水需求矛盾突出的紧张状况。发展阶段:19xx年6月21日市政府令第86号发布《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原发布的《关于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19xx年12月5日市政府对第86号令进行了修订,节水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杭州市成为全国节水管理的先进单位,并被评为全国首批“国家节水型城市”之一。停滞阶段:随着供水能力不断加强,计划经济下的 1

节水管理方法逐显弊端。19xx年底开始,杭州市取消了计划用水等节水制度法规、削减人员,城市节水工作受到阻碍,开始新的探索。20xx年7月21日市政府令第205号发布决定取消《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城市节水工作处于低潮。新的开端:围绕科学发展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走资源节约型社会之路。20xx年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我市节水领导小组。借20xx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检”的契机,20xx年7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文批复同意杭州市开征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 20xx年9月《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审议通过,20xx年1月《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二、《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

(一) 实施绩效:

20xx年以来,杭州市依据《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显著的节水成效。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杭政办[2007]20号),《杭州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杭政办函

[2007]239号),规范用水计划管理、超计划加价收费管理和水量平衡测试和管理工作;二是调整内部管理科室和职责,将原1个节水管理科室,增设为3个管理科室,即节水管理科、节水技术科、节水综合科,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工作机构,限制用水计划权和超计划加价收费权;三是加强节水管理力量,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使中心增加了1个内设机构和8 2

节水管理人员;四是严格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杭州市城市节水服务手册》、《杭州市水量平衡测试服务指南》、《杭州市企业(单位)用水计划核定》、《杭州市企业(单位)用水计划核定流程图》、《杭州市企业(单位)用水计划调整》、《杭州市企业(单位)用水计划调整流程图》、《杭州市企业(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流程图》,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公开审批事务,接受社会监督;五是举办用水计划单位座谈会和培训班,对当前的节水法规、规章、政策和审批操作程序进行讲解,对水量平衡测试知识进行培训,得到用水单位的理解、支持和配合。20xx年我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6.25%;非居民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4.69%;万元GDP耗水量从20xx年的34.8吨/万元下降至28.5吨/万元,年节水0.99亿立方,节水管理处于全国前列。《办法》的实施不但保证了生产经营与发展的合理用水需求,也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让企业得到了实惠。

(二)存在问题:

一是《办法》法律地位和效力有欠缺。《办法》只是一个地方政府规章,属于下位法,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律保障的力度不够,不能有力地约束一些违法行为。

二是《办法》内容有待完善。例如《办法》未对城市节水用水定额标准修订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上报的数据缺乏统一口径,节水统计报表还没有形成制度化,难以为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节水部门与供水部门用水数据共 3

享,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手段;缺少节水产品、技术、设施市场准入机制;中水回用、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奖励政策措施欠缺;杭州市节水办未真正参与节水“三同时”的审核验收工作;对不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和手段;未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户加价费缴纳的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依据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一旦遇到滞缴或不缴,节水管理部门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予以阻止。

综上所述,杭州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遇到了瓶颈,急需有所突破。

三、国内其他城市实施《城市节水管理条例》的成就: 我国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已有40年的历程,创建节水型城市也已开展了10年,已有40个城市获得“节水型城市”称号,有很多城市出台了《城市节水管理条例》,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城市节水工作成效明显。

(一)、加强管理体制建设,统一节水管理机构设置。

各地《节水条例》明确了节水管理工作的机构、编制、地位,从而保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节水管理工作。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隶属于北京市水务局,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内设办公室、计划统计、综合管理等十个部门,下属的18个区县都设立节水办,形成市、区、单位三级管理。天津全市18个区县及开发区均成立了节约用水办公室,三级节水管理网络已经形成。上海、深圳、宁波等城市也都成立市、区节水管理机构。 4

从机构上保证有人办事。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支持节水型产业的发展

各地的《节水条例》中要求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北京市颁布产业用水标准,对65种高耗水行业实行市场禁入,全市工业用水连续八年负增长。天津调整产业结构,支持企业开展节水减排技术改造,形成了电子信息、汽车、环保等6大支柱产业的节水型产业结构。

(三)、明确科技节水的方向,加大节水项目资金投入 深圳、厦门、北京等城市在《条例》中明确各行业各单位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天津市制定了节水型产品名录,在全市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的使用。

(四)、强调节水管理的科学性,普及水量平衡测试

各地的《节水管理条例》中十分强调水平衡测试对节水管理的重要性,深圳市明确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 5

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各行业用水定额应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五)、节流与开发并重,开发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

深圳市《节水条例》中明确市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加大对节水项目的政府投入,积极开展再生水、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如北京相继建成中水厂6座,日产水57万m3,天津建设中水厂4座,日产水17万m3,唐山、大连、青岛、烟台等城市海水利用都有相当规模,烟台年利用海水近9亿m3。

(六)、推进水价机制保障,实施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目前全国25个省、市出台《节水条例》中都的城市,无论是丰水地区还是缺水地区都建立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运用经济杠杆推进节水。《条例》中规定的用水计划不同于计划时期的“计划”,实际上是节水的一个目标,是观察节水状况的一个措施,在条款的具体规定中力求体现为企业服务、方便企业的立法指导思想,如计划下达时征求用水户意见,保护计划用户的合法权益,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可及时调整用水计划。用这个“计划”来推进节水工作,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企业和社会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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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社会化节水宣传,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 各地十分重视节水宣传教育,如武汉市在《条例》中明确市、区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水的法律、法规、水科学知识以及节约用水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在具体实施中通过在中小学开设节水课,创建节水型社区(家庭)、企业(单位)、节水宣传周等为载体强化全社会的节水宣传,提高市民节水意识。特别是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节水机构还建立专门网站,推行节水工作,宣传节水政策。

四、 制定《杭州市城市节水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一)、提升节水管理地位,加强节水法制建设

节水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律法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须逐步完善我市的节水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城市“依法治水,依法节水”的力度。其中《城市节水管理条例》就是确定城市节水管理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是开展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节水型城市创建的制度保障。它能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打造人水和谐的生活品质之城,创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二)完善节水法规内容,有效开展节水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结合“节水城市创建”标准、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落实《杭州市城市节水规划》内容,使现有节水 7

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办法更具权威性和操作性,解决诸如:节水机构、人员、经费问题;“节水三同时”问题;再生水(中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问题;节水财政支持问题;考核数据的采集问题;节水型企业(单位)的鼓励等一些在《办法》中没有明确或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出台《节水管理条例》,更好地为我市节水工作服务。

五、今后《杭州市城市节水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思路

(一)、加强与《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的衔接

与20xx年10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是浙江依法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在《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编制过程中,应立足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加强与《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的衔接与统一。

(二)、将“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入《条例》 我市作为第一批全国“节水型城市”,应当作为全国节水的标兵;“节水型社会”是我国未来15年建设的重要内容,把“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入《条例》,以“节水型社会”的精神和“节水型城市”的考核目标来统筹《条例》的各项内容。

(三)、在《条例》中明确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具体规定 在《条例》中,充分考虑节约用水专业规划与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与各单位用水计划、单位用水计划与用水定额、用水定额与水量平衡测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对各个操作环节予以 8

明确,通过这些相互促进,最终实现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目标。

(四)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和节水统计制度

当前我市“节水三同时”工作由于法制不健全,开展不利。通过参考其他城市,特别是昆明、深圳的做法,将“节水三同时”制度在《条例》中予以明确及加强。节水统计制度是保证城市节水工作开展和分析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我市存在着用水定额更新慢、用水信息难收集的问题,都将通过《条例》予以落实,实现节水管理机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

(五)、重视再生水利用,注重非常规水资源的“开源” 城市化趋势和区域经济的进一步集中,加大了水资源的局部负荷,日益严重的水环境污染,使这一稀缺进一步加剧,再生水利用成为解决中国水资源问题的重要出路之一,应把再生水利用提到环境战略、资源战略的高度。在《条例》中突破传统理解,提出再生水利用的经济支撑体系,强化经济手段,明确政策导向。

(六)、奖励与处罚并重,双管齐下做好城市节水

强调经济手段的重要性,做好先进奖励和浪费处罚工作,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社区创建为手段,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制定针对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社区的奖励措施,提高单位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处罚措施,改变现在缺乏法制约束的状况。如:用水、供水企业的用水数据不按时填报,超计划用水单位加价费拖欠、节水整改措施不落实等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根本上保证节水工作的有效实行。 9

附件、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议稿)

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议稿)

注:黄色阴影部分为新增,加粗斜体部分为建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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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分别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八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污水、中水、雨水以及海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城市节约用水 11

专业规划。

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作为城市供水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业(专)项规划,结合本行业建设发展的情况,编制行业节约用水规划。

第九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用水定额标准、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和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订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本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水平,参考节水统计和水平衡测试资料,制定本市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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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对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单位用户应当及时将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结果报送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所在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水量平衡测试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由单位用户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自行测试。

第十三条 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用水计划应当满足单位用户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合理用水的需要。

第十四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长期供水计划、城市供水能力、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户近3年平均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并在每年年底前将用水计划下达给相关用水户。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 13

单位用户的意见。 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对新增单位用户,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水定额、行业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发展需求,核定其用水计划。

因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用水单位应当持施工许可证、施工设计图等资料向节水监管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节水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逾期未核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并同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量平衡复测的决定。

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

(三)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的。 第十七条 单位用户对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在用水计划调整前,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以向居民生活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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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单位用户超出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所在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用水量。单位用户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还应当按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一)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二十(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一倍计收;

(二)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两倍计收;

(三)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三倍计收。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范围,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供水企业或银行代收。超计划用水加价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用途用于专项事业。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编制和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 15

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应当经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该非居民用水单位不予下达计划用水指标,所用水量可以按超计划用水收取加价水费。

第二十三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单位用户应当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企业和重点单位用户应当建立供水、 16

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供用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维护管理,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漏损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的,应当及时处理。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洗涤等用水应当进行循环、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其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八条 鼓励绿化用水使用雨水、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及河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

17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

绿地、道路等的规划建设应当推广采用低洼草坪、渗水地面。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业务的单位以及单位内部的车辆清洗点,应当安装、使用节水洗车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先进的节水、环保清洗技术。月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的车辆清洗站点,必须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禁止使用居民供水设施从事经营性车辆冲洗业务。

第三十条 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或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居民用户应当节约用水,使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节水型设备、器具。

鼓励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采用或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 18

第四章 地下水与再生水利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海水、污水和废水等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再生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环境、设备冷却、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再生水利用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论证后,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但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供水的,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实后,可以不单独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但需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六条 再生水的管道、水箱等外部设施表面应涂成浅绿 19

色,并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和其他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我市推广采用再生水利用技术,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等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八条 再生水的价格应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的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四十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按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日常化验;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

第四十一条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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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

(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

(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

(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表彰和奖励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因用水单位开展节约用水减少了售水量,影响单位留利的,将节约用水量视为售水量,按照规定提取留利。

第四十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要求,制定本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的考核标准,组织考核认定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社区,并对这些单位给予政策优惠。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收利用等措 21

施的;

(三)车辆清洗站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四)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萧山、余杭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9月21日发布的《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补充说明

各地的节水条例中有一些特色的地方,特在此列出讨论及参考。

1、《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节水措施得力,节水效果显著,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单位,经市节水办审核后,该单位可从节约水费中按10%~20%提取节水奖金。”

2、《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城市再生水利用中规 22

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日可回收水量在7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以此作为是否需要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标准。

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中规定:①“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的,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②“本条例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对单位用户根据分级,进行市区两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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