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4.4.20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落实《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大力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杭州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到“十三五”末引进培育30个左右,符合杭州城市总体定位、产业发展导向、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形成杭州建设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提升人才竞争优势,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二、引进培育对象

1.领军型创新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致力于自主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创新团队的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研发起点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创新水平,预期取得的创新成果能显著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水平,突破重大技术瓶颈,取

得较好的产业化应用前景。

2.领军型创业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拥有一批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的高新成果,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杭州落户创业的人才团队。创业团队自带技术、自筹资金,创新产品研发基本完成,取得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申报条件

(一)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领军型创新团队由本市近两年从国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团队核心成员包括至少1名杭州市A类或B类高层次人才领衔负责人和3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其中,国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占团队人员的一半以上,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创新团队及其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建设培养与工作服务协议。其中,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已将个人人事劳动关系及档案落在依托单位,拥有国外护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与依托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工作合同,团队核心成员每年在本市依托单位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3.创新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引进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机构)中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是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领导职务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技术转化等方面有3年

以上稳定的工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其中,团队负责人在相关研究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近年来活跃在该领域创新活动前沿,在国际同行中享有声誉和学术地位。

4.创新团队提出的主攻项目处于该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前沿,研究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处于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显著提升本市该领域科学研究水平,带领和推动本市相关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和突破。科技成果产业化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

5.创新团队所在企业近年来科技创新与经营状况良好,为建设培养创新团队及其项目筹备充足的科研资金,提供必要研发设备,落实推动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各类要素,包括为团队成员及其家属在杭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依托企业须是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具备先进的研发设施条件,近3年连续盈利,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企业研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1.团队核心成员包括至少1名杭州市A类或B类高层次人才领衔负责人和3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其中,国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占团队人员的一半以上,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创业团队是近2年内落户杭州创业,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此前一般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是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团队成员中有2名具有丰富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3.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创业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及其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已制定项目工程化、产业化方案,落实基本创业条件。

4.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应是近年内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应潜心创业,将主要精力放在创办企业上,禁止团队成员多处兼职、项目多头申报。

5.团队已在杭州市注册创办企业并办理社会保险,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团队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核心成员持股总额不低于50%且核心成员之一担任技术负责或副总以上职务。

6.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市场前景。

企业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环保、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

对特别优秀的急需紧缺团队,在申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申报时需说明理由。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受理。领军型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均依托单位进行申报。领军型创新团队由依托企业进行申报,领军型创业团队由团队创办企业进行申报。按照单位隶属关系进行受理,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市)组织、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组织、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市属企业引进培育的团队,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科委。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2.资格审查。市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团队及所在单位情况进行审查,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团队从事项目的新颖性和创新性进行查新、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分析。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对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职业背景、信用记录、合伙人等情况进行背景核查。

3.评审考察。市委组织部、市科委按照专业技术领域,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团队的技术水平、工作基础、发展方向、项目目标等进行论证

评审。论证评审将采取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小组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可根据需要视情组织专家对团队研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4.公示审定。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综合论证评审意见,确定推荐名单,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助团队和资助方式。

五、支持措施

1.研发经费资助。对确定的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财政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资助,其中首个资助期内按企业实际为团队投入研发经费的30%核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2.贷款贴息补助。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领军型创业团队,按照实际贷款额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25%-5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贴息标准参照《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

上述资助经费由市和团队所在地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的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市与主城区分担比例为1:1,市与非主城区分担比例为1:3。

3.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对确定为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予以市财政配套资助。

4.优先提供科技信贷融资服务。对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企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市科技型企业融资周转金可给予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的周转金。

5.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业绩的团队成员,优先推荐申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培养工程、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各类人才科技计划。

6.为团队成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在落户、住房、就医、参保、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六、资金管理

1.财政资助经费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参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做到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专款专用。财政资助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法人责任制。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不得用于与研发工作无关的开支。

2.研发经费财政资助采用分期拨付方式。市领军型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立项后首期拨付40%,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40%,通过验收后拨付20%。

3.团队实行动态绩效管理。任务书期限过半时,市委组

织部、市科委组织对团队开展中期评估。对通过中期评估的,拨付剩余资金;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团队,暂停拨付,其在6个月内能达到原定目标的,继续拨付剩余资金;无法在此期限内达到目标的,停止拨付。任务书期满由团队所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牵头组织验收。

期间因故中止或中期检查停止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6个月内应向市委组织部、市科委提出结题报告,市科委组织专项财务审计,承担单位缴回经审计核定结余的项目财政经费。

4.同一团队同一项目自立项后获市财政其它资助,其资助额纳入团队资助总额。对确定为国家、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就高原则相应补足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七、组织管理

1.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团队各项日常事务。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科委具体实施。团队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对团队的服务与管理,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助资金。

2.团队对于申报承诺的项目,确保按照关键节点、时间要求按期完成。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负责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

部、市科委备案同意。

3.团队所在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对团队分别给予规定的配套资金额度支持,为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对财政资助资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4.建立覆盖团队引进培育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经费,5年内不得申报市各类科技项目,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苏人才办〔2007〕4号

为加快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成立“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办),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工作的实施,负责领军人才工作的咨询、联络、接待和受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规定条件的落户在苏州创新创业的人员,或每年在苏州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的创新创业人员;在本市创业并将在创新载体中建立从事国际前沿技术研发实验室的人员;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载体是指苏州大学、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等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创业载体是指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各市(县)区建立的各类科技创业园(产业园)。

第四条 每年由市政府通过媒体、网络以及组织两次国内外的专题招聘会等形式,发布招聘公告。

第五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见网上附表),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领军人才办,也可通过网络直接提交给市领军人才办。市领军人才办全年受理申请。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有效身份证件及领军人才与载体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4、上述复印件需所在地人才办或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

5、主要辅助材料:

(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5@p(复印件1 份)。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领军人才办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组织国内同行权威专家进行面试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初步人选,报市人才办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参加面试人员的路费可予报销。

第八条 经审定的领军人才人选在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与领军人才签订协议书。

根据“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若干政策的意见,给予以下扶持:

1、按照《关于实施“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06]64号)、《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苏办发[2005]70号),对落户在苏州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并协助做好其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入驻在创业载体的,由载体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

3、入驻在创新载体的,由载体给予教授或研究员职位和相应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并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及相应的实验场

所和设备。

4、按现行的《苏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给予科技专项扶持。对投资额不超过200万的,按 投资额1:1进行资助;对投资额超过200万的,给予不少于200万元的经费资助。由市和各县(市)区按规定分担。对于领军人才在创新载体中建立实验室的,经费划拨给创新载体,用于实验室建设和项目的研发;对于领军人才在苏州建立创业公司的,经费划拨给公司,用于项目的研发。

5、根据项目情况,优先推荐给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项目通过后,由苏州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额10%的配套投资。

6、符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受资助人和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领军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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