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家美佳集团 家美家合保洁公司
公 司 简 介
天津家美家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xx年,公司是专业从事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劳务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技术培训、保洁行业推广、清洁设备销售、保洁工具销售的大型保洁服务机构。
公司主要承揽企事业单位、写字楼、物业、学校、酒店、医院、商场、超市等各类清洗保洁业务,同时也是天津具有行业资质证书最全、最真实的保洁加盟公司。
本公司现有管理层员工20余名,物业保洁员
400余名,专业清洗工70余名,专业保洁员(从事开荒工程)150余名,自觉保洁人员50余名,在天津设有三家分公司。分别为 东丽分公司、南开分公司、河西分公司、河东分公司。公司下设五个部门,分别为单位日常保洁部、工程部、高空清洗部、行政部、人事培训部。
公司设有大型培训班,所有施工人员都经过岗前培训,现场实习,上岗作业三个阶段,公司现有工作人员均已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职业技能,能熟练掌握各种清扫,清洗保洁,设备的操作及药液使用,完全可以应付的一切清洁类,大小疑难及日常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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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为业主创建一流工程、提供一流服务为目标,过去几年来,公司的年工程优良率均超过98%。
我们相信凭借我们的实力以及我们的敬业精
神会给您一份满意的答卷`。让您身边的环境更加美好。
公司自成立以来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并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落实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以诚信为立足点的发展原则,并提出“品牌保洁,家美家合”的公司口号,经过四年坚持不懈的创业积累,使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拥有了良好的基础。
放眼未来,我们信心百倍,我们有勇气有智慧面对市场的挑战,我们相信:我们年轻、我们有激情、我们有思想,我们有能力,让家美佳更加茁壮的成长。我们愿意与您携手同行,共创美好的明天。
企 业 文 化
公司口号:品牌保洁 家美家合
公司精神: 卓越、高效、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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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价值观:
忠诚奉献 言行一致 勇于创新
积极奋进 顾全大局 个性包容
经营理念: 我们始终在创新
追求目标: 专业品质 造就信赖
服务宗旨: 服务,没有终点只有起点
公司目标: 缔造品牌保洁 用心服务客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顺利完成公司下达各项任务、经营
目标、管理目标而制定本员工守则。
第二条:员工守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卫生制度、
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条:本员工守则适用于本公司的各部门的每一
位员工。
第二章 聘用规定
第四条:职位或补空缺职位时,本公司将在可能情
况下首先考虑已聘用员工,然后再向外招
聘。
第五条:应聘者通过公司笔试、面试和体格检查,
并经确认合格后,可被公司聘为正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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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第六条:新入司员工必须填写《公司员工登记表》
和员工的个人资料包括家庭住址、电话、
婚姻及子女状况及时提供给公司人事部
门。一式二份并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及
近期一寸照片2张。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在新员工入司之日安排与新员
工进行面谈。
第八条:公司组织新入司员工参加新员工培训,以
使员工对公司概况有初步了解。
第三章 试用期
第九条:新员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
期时间为一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将对员工
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
第十条:试用期薪资执行公司制度标准。
第十一条:试用期届满,经公司考核者,可转为正
式员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劝退。
正式员工薪资待遇按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四章 逐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采用逐级管理模式,不得越级管理,
不得越级请示,反应问题及举报等行为
例外。
第五章 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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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各现场
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时间。超出正常工作
时间部分,按加班待遇给予加班费。
第十四条:考勤必须本人到现场由领班签到,在规
定时间未到者,视为迟到;超过30分
钟,视为旷工。迟到、旷工者分别按公
司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生产为前提,由
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得到公司认可后
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做旷工处
理。
第十六条:新员工有试用期,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
而自行离开者,视为自动离职,,辞职
者需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待部门管
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辞职,自行离职者扣
发当月工资。
第六章 公司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主管
工作会议、领班工作会议、人员培训会
议。
第十八条:公司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
议。
第十九条: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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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
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2.各现场必须将机器、工具及易耗品由各
自直接使用者负责堆放整齐、安全、卫
生、清洁。
3.每台设备由直接操作者负责保养、基本
维修、清扫工作。
4.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各现场
环境卫生工作,保证各个区域的整洁。
第二十条:现场工作期间,严禁个人电话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办公用品严禁使用于本公司无
关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各现场严禁吸烟。
第二十三条:任何员工不能泄露公司的内部秘密和
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员工岗位责任制度:
1.工作时间严禁购物及做与工作无关
的事情;
2.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保守业务秘密;
3.爱护公司财务,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4.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
5.维护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
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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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
高工作效率;
7.热爱本职工作,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负
全责;
8.员工之间应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
得相互拆台或搬弄是非;
9.对本职工作应争取时效,不拖延,不
积压;
10.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以争取公司同仁
与客户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如有要
事必须向主管领班请假,同意后方可
离岗。
第二十七条:职工宿舍里严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
他人休息,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
第二十八条:必须按公司值日规定和要求清扫宿
舍,保持其清洁卫生。男女员工不得混
居,有朋友来访不得超过22点且不得
留他人在宿舍住宿。
第七章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岗位都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操作
规程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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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他人岗位,擅
自操作他人岗位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各自岗位操作人员有责任报告潜在的
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时发现,排除。
第三十二条:如遇台风、洪水、自然灾害等紧急状
况下,公司任何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服从
公司的紧急调配,确保各场所的财产不
受损失。
第八章 员工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奖勤罚懒。 第三十六条:按公司规定休息和休假。
第三十七条:享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第九章 员工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保质保量完成各自现场区域的保洁工
作任务和质量指标的义务。
第四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义
务。
第四十一条:执行劳动规程,按规定操作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的义务。
第十章 奖罚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民主选举获“优秀职工”者公司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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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嘉奖,奖金:200-500元。
1.奖惩原则:有功必奖,有过必罚;依法管理,执
法必严;奖罚面前人人平等。
2.奖罚形式:
1)奖励:嘉奖、记小功、晋升工资、晋职。
2)处罚: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级(薪)、解
聘(劝退、解雇、自动离职)。
3.奖罚标准
1)嘉奖1次奖1天岗位工资,警告1次扣1天岗
位工资。
2)记小功1次奖3天岗位工资,记小过1次扣3
天岗位工资。
3)记大功1次奖当月岗位工资,记大过1次扣当
月岗位工资。
4)一年累计嘉奖3次者,加记小功1次;
5)一年累计记小功3次者,加记大功一次。
6)一年累计警告3次者,加记小过1次;
7)一年累计小过3次者,加记大过一次。
8)一年累计大功两次,晋升一级工资;
9)一年累计记大过两次给予解聘。
4.奖罚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嘉奖、记小功、
记大功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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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提高公司信誉,做出显著成绩者;(嘉奖)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
发生者;(记小功)
(3)为保护公司、员工和顾客生命财产安全,见
义勇为者;(记大功)
(4)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显著成绩者;(记
小功)
(5)严格控制费用,节约开支有显著成绩者;(嘉
奖)
(6)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嘉奖)
(7)在抗洪、灭火、防风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
(嘉奖)
(8)接待业主及客人、受到一致好评者;(嘉奖)
(9)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影响较
大者;(嘉奖)
(10)有效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者;(嘉奖)
(11)在公司的重大活动服务工程中表现突出者;
(嘉奖)
(12)其他应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的行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晋升、高薪奖励;
(1)表现优异,半年之内的月度绩效考评分数有
3次列本部门第一者;
(2)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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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突出才能,为公司急需者;
(4)为同行业竞相争取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警告处罚:
(1)上班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者;
(2)拖延执行上级指令及时效制规定,影响工作
进度,但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3)仪容不整,影响公司形象者;
(4)在办公室或公共场所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造
成不良影响者;
(5)无故串岗、闲聊、乱丢果皮、杂物者;
(6)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调班、调休者;
(7)使用亵渎性或辱骂性语言者;
(8)其他不认真工作、不文明、不道德行为,需
给予警告处分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记小过处分:
(1)一年内给予警告处分3次者;
(2)违反标准作业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
未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者;
(3)捏造请假理由,经查证属实者;
(4)工作时间睡觉、抽烟、吃东西者;
(5)未经许可出借公司财务者;
(6)辱骂同事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7)向他人误传个人或他人薪金数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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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拾遗不报,造成不良影响者;
(9)旷工一天者;
(10)擅自挪用公款在1000元(含)以下者;
(11)员工对顾客服务时,违反时效制定,造成顾
客投诉者;
(12)其他有碍生产安全或管理,但未造成经济损
失,须给予小过处分者。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一年内给予记小功3次者;
(2)造谣惑众,挑拨是非,有事实证明但尚未造
成恶劣影响者;
(3)工作时间睡觉者;
(4)违反标准作业规程,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者;
(5)私配办公室、仓库钥匙者;
(6)旷工两天者;
(7)故意浪费公司财务者;
(8)擅自挪用公款1000—2000元者;
(9)服务态度差,遭顾客合理投诉者;
(10)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需给予记大过处
分者。
6)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议给予降职、降薪处
分:
(1)管理不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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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重复违反公司标准作业规程,但未造成
严重后果者;
(3)一年内记大过一次,记小过两次者;
(4)绩效考评连续2两个月考评分数均为末位者;
(5)其他需给予降职、降薪的处分者。
7)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与劝退。
(1)绩效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者;
(2)连续三个月考评分数均为末位者;
(3)半年度或年度绩效考评分数不合格者;
(4)其他需给予劝退处分者。
8)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解雇。(解雇员工
无须提前通知,不给予工资以外的任何经济补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有关责任的权利)
(1)一年内给予记大过处分两次者;
(2)赌博、吸毒、盗窃或参与其他违法活动,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3)泄窃公司机密、贪污、挪用公款在2000元以
上者;
(4)无理取闹且先动手打人者;
(5)造谣惑众,挑拨是非或以强暴手段唆使他人
怠工或罢工,情节严重者;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为自己谋取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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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者;
(7)利用社会不良分子解决公司内部问题者;
(8)擅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有损公司利益、
声誉者;
(9)故意损坏公司设备、工具、原材料及重要文
件者;
(10)遇非常事变,借故逃避义务,致使公司财务
蒙受损失者;
(11)对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实施威胁暴行者;
(12)长期迟到、早退者;
(13)疏于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14)向公司提供假证明或资料者;
(15)服务态度恶劣,损害住户或客户利益,影响
公司声誉者;
(16)窃取公司机密、技术资料或财务者。
第四十四条:私人物件严禁带入所服务的卖场。 第四十五条:严禁在卖场内吃喝及使用商品。
第四十六条:严禁偷盗商品,如违反者。公司将对
该员工进行相应处罚并除名(根据店
方规定:偷盗商品金额10元以内交
赔偿金1000元;超过10元罚款1000
元—3000元不等;情节严重者交相
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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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公司予以
口头、书面警告或处罚,罚金5—500
元。
第四十八条:公司推行严格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
年终考核和年中考核。考核结果将作
为员工晋升或提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聘用的终止
第四十九条:合同期满以后,公司或员工均可提出
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至
少22个工作日)提交书面通知。
第五十条:若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公
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公司可不必
提前通知员工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
同。
第五十一条:如与甲方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公司将
对部分员工安排其他现场工作,如无法
安排者公司与员工的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二章 离职手续前终止
第五十二条:凡离职者,必须先填写离职申请书。、 第五十三条:员工离职应按公司规定移交所有属于
公司的财产,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移交
手续,方可正式离职。
第五十四条: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公司财产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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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
中扣还。
第十三章 附言
第五十五条:本手册属内部资料,严禁外传或泄漏
公司内部制度。
第五十六条:本手册应根据劳动法及公司规定作正
确理解,本手册条款亦构成劳动合同的
一部分。对本手册内容,如有不甚详尽
或有使员工感到疑惑之处,请随时向现
场负责人咨询,以确保理解无误。
第五十七条:本手册如需修正,公司将及时将补充
或修改的条款告知员工,以便新条款的
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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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员工手册及制度
北京正合奕舜企业文化发展中心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手册。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员工,遵守本规章制度是所有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3条 公司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权利。
第4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5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与培训制度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须年满18周岁,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9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4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3)、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1条支付)。
第17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本规定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1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3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8:00;
冬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30
第24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第25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26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和业务奖金待遇。
第27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
第28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29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0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1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3天、丧假期间3天,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32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 员工行为规范
第33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第34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3)、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4)、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5)、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6)、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7)、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
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35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36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37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每月评选1名优秀员工,除通令表扬外,将给予100元奖励;
(2)、月完成销售额10万元以上者,除工资和提成外,另奖励1000元;
(3)、连续6个月内完成销售额30万元以上者,除所有应得收入外,另奖励2000元;
(4)、对于业务创新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参考员工待遇)。
第38条 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3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警告和罚款: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给予双方各罚款10元;
(2)、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的,每次罚款20元;
(3)、工作时间,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打瞌睡、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或在办公室吸烟的,第一次予以警告,以后每次罚款20元;
(4)、浪费公司财物、公物私用、擅自为私人打印或复印资料的,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5)、未经批准,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玩游戏或打开非法网站的,第一次予以警告,以后每次罚款50元;
(6)、一个月内请假或累计请假1天,罚款20元,另外扣除2天工资;请假或累计请假2天,罚款50元,另外扣除4天工资。病假除外但需出示医院证明。
(7)、连续5个月内不出单者,无年终奖。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或请假超过3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1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