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时间:2024.4.20

第一讲 鉴证业务调查

本讲解的文件依据是:《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南”)。

本讲解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共分为七讲。前三讲属于鉴证准备的内容,第四讲、第五讲、第六讲等三讲属于鉴证业务实施内容,第七讲是鉴证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本讲解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执业规范的重点、难点串讲,是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讲解,而不是从鉴证人员实施层面的讲解。对于鉴证人员的取证程序、工作底稿编制、具体业务评价分析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作为操作实务另行讲解。

第一讲 鉴证业务调查

业务承接阶段包括鉴证业务调查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一般由营销部门负责。一些小事务所不设立专职的营销部门或人员,而设置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业务承接事项,业务部门同时还要负责承办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调查包括:承接条件调查和被鉴证单位情况调查。被鉴证单位调查内容包括:洽谈业务意向、企业基本情况、委托方声明、会计政策、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被鉴证单位重要事项。

被鉴证单位调查的内容所得税指南写得比较清楚且比较好理解,本讲中不做更深的说明,下面重点讲一下承接条件评估和了解业务环境的有关内容。

一、承接条件调查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承接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承接条件)

(一)是否属于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只有在调查阶段正确划分鉴证业务和服务业务,才能正确选择合同的适用类型,从而使所提供劳务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与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从执业角度来看,区分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量上看,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程序不同,取证的数量不同,对有关申报事项证明程度不同,直接结果是劳动量不同;二是从质上看,鉴证与服务的责任分配标准不同,鉴证结果的税法责任由事务所直接承担,服务结果的税法责任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三是从风险上看,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如果项目负责人既做鉴证又做服务,由于利益的影响鉴证结论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鉴证风险很难有效防范。

根据基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特点,一是身份,在鉴证业务当中,事务所是第三方身份的鉴证人,而不是被鉴证单位或委托人的身份;二是提供的是证明性的鉴证服务,而不是代理申报或申报有关的咨询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年度申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二)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把“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作为判断承接的条件,目的是为了避免过度承揽鉴证业务。

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相应的实施能力,从量上看,是指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从质上看,是指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鉴证人员的业务水平,是要求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三)内控机制健全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事务所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的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并能够有效运行,才能保证鉴证业务质量。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四)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事务所未经鉴证年度纳税申报证据,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支持鉴证结论的有关证据,应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证明标准。

根据上述要求,关于证据调查评估的内容,一是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二是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三是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做到运用鉴证结论有关的证据进行证明,证明程度达到证明标准。

(五)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风险是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在调查阶段考虑事务所的风险承担,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要正确、客观、全面地传递风险信息

应当看到风险是一把双刃剑,风险不仅可以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也可能带来超出预期的收益。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活力就来自于风险,风险既可能为经营者带来莫大的机会也可能带来难以想象的损失。风险是市场的灵魂,无数风险的集合就构成了市场。赢利能力与其防范风险的能力是企业经营的左右手,赢利是讲如何追求风险所带来的有利结果,防范风险是讲如何控制风险所带来的不利结果。注册税务师考虑承接鉴证业务的风险,不能仅仅因为有不利结果,就向事务所传递应放弃承接的信息,而应从收益和损失两个方面传递风险的客观信息。

2. 选择承接还是放弃应考虑事务所的风险控制能力

事务所的风险控制能力,一方面体现在管理层的决策上面,另一方面体现为鉴证人员的执行能力。做决策时不能因为有风险就犹豫不决,这样会错失良机。执行决策时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四平八稳,这样会降低效率,丧失执行力。事务所面对风险时,在提高赢利能力同时,努力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是唯一的选择。注册税务师在调查阶段面对风险时,应考虑事务所实际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本事务所没有能力控制的风险,不要因为利益诱惑盲目承担,承接没有能力承办的业务。

3. 不能过度追求低风险或零风险

税务师事务所不能因为风险可能带来不利的结果,就选择零风险项目。选择风险控制目标时,控制风险要讲究一个恰当的度,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把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不能一味追求低风险甚至零风险,不要追求完全消除风险及其影响。

4. 应根据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判断是否承接

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风险有刑事风险、行政风险、民事风险。这三种风险性质是不同的,调查时应区别对待。承接如果面临刑事风险的业务应无条件的选择放弃,如委托方利用鉴证合同进行贪污、行贿、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如果面临行政风险就应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有条件的选择承接或放弃;如果仅仅是民事风险一般情况下应选择承接,道理很简单民事风险是经常遇到的市场风险,通常情况下都是可控制的。

5.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承接

根据后果发生的时间顺序划分,风险可以分为过去风险、现实风险和未来风险,这三种风险的期间不同,调查时同样应区别对待。

(1)过去风险,是指被鉴证单位过去税务处理不利后果,对本次业务带来的不确定影响。对这类业务,应根据过去税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提出承接或放弃的建议。

(2)现在风险,是指由于被鉴证单位不良税法环境或自身税法理解程度影响,承接后委托人不接受鉴证结果的不利后果。对这类现实风险,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是否能够考虑未来风险客观对待事务所的鉴证结论,提出承接或放弃的建议。

(3)未来风险,是指鉴证过程或鉴证结果存在的错误,在未来被发现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对未来风险,应根据事务所的鉴证水平和鉴证事项的难度,提出放弃或承接的建议。

二、业务环境调查

所得税指南第四条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约定书主要事项。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委托目的。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报告使用人的需求。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法律环境。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应取得的有关资料。

1.基本情况资料。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2.会计制度资料。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3.内控资料。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4.重大交易资料。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三、业务调查工作底稿

业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有关工作底稿编制承接条件评估和务环境评估报告,作为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制定业务计划的依据。

(一)承接条件评估报告

承接条件评估报告,应对承接条件调查评估的五项内容的评估情况做出全面说明,并提出是否承接的建议。还应就签订业务约定书和制定业务计划的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中税协的工作底稿所得税指南没有关于承接条件评估报告的范本,主要考虑各地区各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和操作习惯有很多差别,统一的范本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事务所应设计承接条件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为调查人员提供调查工具和可遵循的程序,使一个事务所的调查工作能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并形成同样质量水平的评估报告。

(二)业务环境评估报告

业务环境评估报告,应对业务环境评估的五项内容的评估情况做出全面说明,并提出是否承接的建议。还应就签订业务约定书和制定业务计划的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中税协的工作底稿所得税指南中,没有提供有关业务环境评估报告的工作底稿范本。事务所根据鉴证需要,设计相应的工作底稿,如:《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内部控制调查表》、《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查表》等等。

第二讲 业务约定书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的前提,也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确定合同责任的前提。合同的订立一般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阶段,已完成了甲乙双方的要约程序,本讲有关业务约定书签订的程序属于承诺程序。签订业务约定书,是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确认委托关系(承诺)的最后环节。

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具体时间,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必须在实施阶段之前,经常是先通过电话、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作出承诺,当鉴证业务实施到一定阶段时再签订正式的业务约定书。一般情况下,在提交鉴证报告草稿之前应签订正式的业务约定书,否则事务所可能面临收费风险。

一、业务约定书的主要事项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有十项,所得税指南提供了业务

约定书的范本。签订鉴证业务约定书时,应对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下面介绍几个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委托事项

1. 项目名称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业务约定书项目名称,一般情况下的文字表述为:

“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如果还包括对某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专项鉴证,为了避免一项鉴证失败而牵连整个年度鉴证失败,原则上应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协议。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业务、抵免所得税额加计扣除业务、弥补亏损鉴证业务、企业特殊重组鉴证业务等等,应单独签订专项鉴证业务约定书。

2. 具体内容及要求

(1)具体内容。对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重点主要约定接受委托事项具体内容、委托方未委托的鉴证事项具体内容。如,“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这是委托事项,在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会计与税收差异事项的调整、鉴证年度内专项申报等等。对这些申报事项,委托人可能会全部委托也可能部分委托。对于全部委托的就应考虑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与专项业务约定书,在内容上的划分问题,尽量避免全部写到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当中。对于企业实际发生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业务,如果未委托鉴证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说明。

(2)具体要求。对于“要求”主要是约定,鉴证的深度和应承担的责任。前面说过专项申报应另行约定,这就是关于专项申报事项的要求,在约定书中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有两种选择,一是纳税人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这时协议中就应该明确未委托会计资料审核,并约定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二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这两项业务属于接受委托的具体项目,在接受委托时应明确鉴证的深度。对会计资料审核,应约定仅关注会计核算的差错调整,不负责对纳税人的会计报表发表鉴证意见;对内部控制调查仅限于调查纳税人管理层对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而不实施评价程序;

3. 完成时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完成时间,在委托人没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一般应约定为汇算清缴终止日,如,被鉴证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实际经营终了之日后的第60天的日期。

(二)约定事项的收费

关于约定事项的收费问题,范本列举的比较详细,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参考。在签订约定书时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 不要因急于承揽到业务就过多的做出收费让步,尤其不能在承揽鉴证业务时以免费咨询为促销手段。很多企业在承办鉴证业务时按标准收费,但对同时涉及咨询筹划业务免费服务,以高层次、高智能的免费服务,维护低层次劳务型的收费服务市场,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卖一把勺子,送一个大饭碗(或送个金饭碗)”。事务所对待这类业务则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即“送把勺子,卖个碗”,更多的是既“卖勺子”,又“卖碗”。

2. 不要卷入低价自杀式竞争。当今鉴证业务市场上,收费标准高低落差巨大,在自己不恶性压价的同时还应告诉客户现在市场的收费情况,否则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3. 注意约定收费与提供鉴证服务的先后次序。很多事务所在签订协议时只约定委托方付费标准、受托方的服务事项,但不约定付费时间、报告具体提交时间。这种做法,当遇到不守信用的委托方时事务所会面临收费风险,甚至会出现死账。在鉴证过程当中发生争议时,事务所往往处于抗辩不利的地位。

上述三点是关于业务承揽阶段的风险防范问题,下面会举例说明。

(三)甲方的责任

业务约定书范本,对甲方的责任提供了条款范本。

1. 关于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责任

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责任

范本: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

(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 不减责条款约定的责任

范本: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其他责任

除范本列举的三个责任外,还应考虑其他有关责任。如,按约定用途使用鉴证报告的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条款文字可以写为:“乙方提供的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四)甲方的义务

业务约定书范本,对甲方的义务提供了条款范本。

1. 提供鉴证资料的义务

范本: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2. 提供其他鉴证信息的义务

范本: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 提供工作条件的义务

范本: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4. 付费义务

范本: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5. 守法义务

范本: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乙方的责任

1. 依法鉴证责任

范本: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 程序保障责任

范本:乙方应当根据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鉴证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鉴证服务。

3. 违法行为披露责任

范本: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4. 其他责任

除范本列举的三个责任外,还应考虑其他有关责任。如,过失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条款文字可以写为:“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的义务

1. 按约定完成报告的义务

范本: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 保密义务

范本: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 赔偿义务

范本: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免责条款

对于委托事项中有特别约定的事项,应通过免责条款确认事务所不承担相应责任。免责条款是就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如,对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纳税人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鉴证。针对该项特殊约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事务所的免责条款,未委托会计资料审核,并约定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又如,事务所受托对总分公司的年度汇总申报进行鉴证,由于受到时间紧迫和地域广泛的限制,对下属分公司的鉴证只能通过远程调阅电子账的方式进行,无法就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会计归集的准确性和电子账摘要的真实性等实施鉴证。针对无法实施鉴证的情况,在委托协议中应约定免责条款,确认事务所不承担相应信息不实的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时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免责条件),没有必要在合同中做约定,因为只要发生了免责条件的事实,合同中没有做约定的,也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311条)、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八)业务约定书的生效的时间、地点和责任

1. 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基本后果就是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 生效地点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 生效责任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办理完有关手续合同才能生效。

【案例】某业务约定书的生效条款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签章后生效”,而在该业务约定书只盖有甲、乙双方的印章未见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因此,该业务约定书不具备约定的生效条件,属于尚未生效的业务约定书。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业务约定书订立阶段的风险防范

承接业务的核心是签订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大致要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阶段一般不会发生直接的现实的法律风险,但是存在现实的商业风险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事务所应高度重视调查工作,这是抓住商业机会的关键一步,处理不当机会就不可能成为机遇,很可能让机会擦肩而过,将商业渴望变成了商业绝望。商业绝望发生实际就是产生了商业风险。在要约阶段,如果发生选择合作伙伴不当、环境调查不清、不利后果的执业风险估计不足、信息把握以及危机预测不到位等情况,就会产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按规定签订业务约定书,在签订过程当中应充分考虑合同法关于合同责任的有关规定,这样首先保证自身不违法,又能保证当对方违法让自身受到损失时能够有效地进行救济。下面介绍一下承诺阶段主要的合同责任有关内容。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比如,有的事务所利用政策上的信息优势,将现有的比较难以查找的税法信息,尽管该项税法信息对客户非常重要,甚至影响到上千上亿的税款,但事务所却谎称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我们争取政策进行协调。然后,利用该项信息与客户签订不符合诚信原则的合同,客户知道后就会去告事务所,事务所就面临合同被撤销的风险。

(二)合同生效的责任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办理完有关手续合同才能生效。

【案例】某业务约定书的生效条款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签章后生效”,而在该业务约定书的只盖有甲、乙双方的印章未见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因此,该业务约

定书不具备约定的生效条件,属于尚未生效的业务约定书。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比如事务所是通过税务机关签订强制代理协议,并以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该税务机关的回报,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属于无效合同。又如事务所与纳税人签订合同时,目的是共谋少交税款或晚交税款,该合同违反了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同样属于无效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比如,事务所在签订协议时,对纳税人的某项违法事实夸大纳税风险,本是很轻的处罚却故弄玄虚,让纳税人误解为将要受到很重的处罚。然后,承诺能够帮助减轻处罚,要求对方按减少处罚的一定比例支付服务费。这类合同就属于因纳税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纳税人可以申请撤销。该项合同一旦被撤销,事务所就要返还所收费用,这种经营的失败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更有企业信誉上的。另一种情况是利用对方草率或缺少经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受害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比如纳税人开业几年来没有接受税务稽查,税务局正常选案该企业被纳入了稽查范围,该纳税人心中没底找到了某税务师事务所,委托做一次自查。事务所初步评估纳税资料后,告诉纳税人由于你还没有签订委托协议,评估结果不能告诉你,并且不提供相关咨询意见。事务所抓住了纳税人没有经验且比较急迫的心情,提出服务的前提是必须先签协议。要约阶段报出了较高的收费标准,由于纳税人自认为处于危机阶段,虽然对收费有一些想法,情急之下接受了按风险代理确定的高报价并同意先全额付费后接受服务。事务所则按协议要求告知了评估结果,提供了咨询服务。税务稽查结束后,税务机关认定只是印花税存在少量补税问题,其他税种未发现违规行为。这时候纳税人认为评估结果与实际检查结果差距过大,且在签订协议时利用了纳税人经验不足的弱点,觉得中介机构所签合同显失公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从法理上讲,该项合同在签订时,一是事务所没有履行相应合同的告知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是事务所确实涉嫌利用纳税人经验不足,应承担合同撤销责任。

(四)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责任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在注册税务师行业当中,常见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合同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如伪造合同骗取钱财,有个事务所的部

门经理李某,辞职前与事务所的客户A公司进行了承接前的初步洽谈并达成了合作意向,李某辞职后伪造原事务所的合同章,与A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又利用他辞职前领取的事务所空白手写版#5@p,向A公司收取了服务费用。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行政法,还触犯刑法。事务所发现李某的行为后,没有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是采取了协商解决的做法。经事务所与李某沟通,李某认识到了后果的严重性,主动返还了骗取的服务费用,事务所又根据原来的分配政策给予李某相应的劳务费。就这个案例来看,当然有李某的责任,但是也暴露了事务所在合同管理、#5@p管理方面的漏洞。又如,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一家事务所,在与多家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收取部分或全额的服务费后,突然注销公司,人走楼空,使用户受到巨大损失。

二是,合同当事人侵占、损害国有资产。如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如有的事务所通过贿赂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签订并履行收费不合常规的合同,骗取国有企业的财产。这种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三是,合同当事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如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如有的事务所与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串通,编造财产损失的虚假申报材料,以骗取该项损失允许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审批文件为目的,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巨额代理费用。这种行为国家税收流失,企业花了巨额费用却埋下了违法风险。该案败露后企业要补税且所支付的费用被没收,税务干部和事务所的负责人被追究相应责任。

(五)因诉讼管辖产生的诉讼不能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简称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务所在签订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给合同争议带来的诉讼不能风险。比如,北京某事务所与某市某事务所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某市事务所负责承揽业务北京事务所负责承办业务,服务费按合同金额的70%归某市事务所30%归北京事务所。合作两年后,北京的事务所察觉到某市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法律遵从度低,为了捞取经济利益不顾法律风险,于是决定终止合作。两年的合作费大部分已经结清,余款12.5万元,某市事务所以经费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这个争议如果诉讼应归某市的法院管辖,考虑到路途遥远差旅费负担过重,即使胜诉收回所欠合作费扣除相关成本后所剩无几,这就产生了诉讼不能的风险。对于这类缺乏诚信的合作伙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约定先支付款项,后提供服务。

(六)免责条款无效的风险

免责条款是就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的特征:一是,免责条款必须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约定性。与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条件不同,他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二是,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即免责条款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三是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即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部分或全部责任),这样既约束了享受免责条件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又约束了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力。

有效的免责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三是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四是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五是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

尽说明义务。

无效的免责条款应承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责任。免责条款应区别不同情况确认有效或无效:一是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应受《合同法》

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二是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有效或无效。有些免责条款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不是对法律谴责和否定违约和侵权的态度的藐视,而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利用人、相对人用乃至一般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这类免责条款应该有效;三是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有效或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四是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有效或者无效,根本性违约,又叫严重违约,它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违约方过失的情况下,必须坚决加以否定,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的违约责任。

第三讲 计划阶段的工作安排

一、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鉴证风险评估,包括被鉴证人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税务机关及其他方面对被鉴证人的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的其他方面;(二)总体鉴证计划,包括鉴证事项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鉴证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三)具体鉴证安排,包括拟执行的鉴证程序、时间步骤、鉴证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所得税准则及指南对鉴证计划有关内容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没有从内容和程序上展开。中税协准则委员会起草时,主要考虑鉴证业务计划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所有不同的要求,中税协对计划的内容和程序不宜做具体规定,只提原则要求。把鉴证业务计划内容和程序的有关事项,留给事务所自行处理。

所得税准则第十条规定,“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所得税指南第六条规定,“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和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二、计划阶段的主要任务

完成了业务情况调查和业务约定书签订,营销承接工作已经结束,下一步进入了计划阶段——鉴证业务内部管理阶段,包括审计部门的设置或调整、鉴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的建立、鉴证业务计划的编写、鉴证业务监管。计划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制定一套完整的项目鉴证业务实施方案。

计划阶段的工作安排涉及到的工作系统包括:鉴证系统、监控系统、营销系统和争议应急系统。这四个系统的职能作用无论大所小所、新所老所都是不能缺少的,区别在

于是设置专门部门和岗位,或选择某个部门或岗位同时负担几项职能工作。如,设置综合部门或岗位,负责监控和争议应急;设置业务部门或岗位,负责营销和鉴证。无论部门或岗位怎样设置,业务职能与监控职能的内部牵制原则是必须坚持的,如果放弃这个原则公司将面临质量失控的风险。事务所对四个职能系统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文件进行设计。

三、职能部门的设置

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在编制计划前应抓好职能机构的组织落实,没有组织保证鉴证计划和鉴证实施就无从谈起。部门设计和人员安排是事务所业务委派的核心工作,这个环节出问题多么好的内控制度也会形同虚设,事务所的所有风险没有比用人不当的风险更大。与鉴证业务有关的职能部门,包括:营销部门、鉴证部门、监控部门、法务部门。

(一)营销部门或岗位设置

在计划阶段应针对承接阶段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善营销部门或岗位的职能设计、人事安排、营销制度。

(二)鉴证部门或岗位设置

鉴证部门设置四个级别的岗位,包括:部门经理、项目经理、项目助理和业务助理。

1. 部门经理

负责公司涉税鉴证和纳税审核评估等业务的计划安排、人员组织,指导项目组完成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和项目报告等三个阶段的工作,组织本部人员内部培训和后续教育,起草并提交公司本部门业务流程草案,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关系,执行公司制订的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部门间业务流程,负责组织、编整稿件提供给市场营销部作为企业刊物的备用材料;

2. 项目经理

负责组织实施所承办项目的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和项目报告等三个阶段的工作,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客户协调沟通承办项目有关的事项;

3. 项目助理

负责办理项目分工所承办的具体事项,指导业务助理做好证据搜集、业务记录、具体事项工作底稿整理;

4. 业务助理

执行项目经理或项目助理交办的工作。

(三)监控部门设置

监控部门设置,应根据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人员的素质等因素考虑。小所一般由综合部门负责,大所则由财务、行政、法务等部门共同负责。

监控部门的主要职责:

1. 鉴证业务信息管理,包括:业务调查、合同管理(签订、变更、终止)、计划管理、鉴证情况沟通、鉴证报告报送、鉴证工作底稿归档等;

2. 鉴证财务信息管理,包括:应收服务费结算确认、服务费收取(款项收回、#5@p开具)等;

3. 鉴证业务内控管理,包括:内控制度设计监管、内控执行监管、内控结果评价等。

(四)法务部门

法务部门一般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或法律专家组成。法务部门的职能如下:

1. 管理职能。对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包括经营合法性分析、合同管理、员工管理及培训、合规性监控。

2. 法律救济职能。代表事务所参与纠纷或诉讼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四、鉴证业务流程管理

为了加强业务流程管理,方便实际操作,事务所应设计具体的业务流程。下面介绍几个制度范例供大家参考。

范例一:项目资料传递流程

1.项目承接:总审或总经理负责将市场部承揽并签订合同的审核评估项目,签发项目承接单交审计部门,部门经理负责签收并将回执联送管理部门;

2.项目承办及初审:部门经理将有关项目落实到项目组后,在项目报告初审完成前,有关信息由项目组与部门经理直接沟通,不上传公司管理部门;

3.项目二审:项目报告初审完成后,由项目经理将初审完成后的项目报告上传公司管理部门公司邮箱,由公司管理部门将项目报告转传部门经理邮箱;

4.项目终审:项目二审结束后,由部门经理将二审完成后的项目报告上传公司管理部门公司邮箱,由公司管理部门将项目报告转传总审邮箱;

5.报告出具:项目终审后,由总审将终审完成后的项目报告和出具报告通知一并上传公司管理部门公司邮箱,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工作底稿、打印报告书、办理有关签字盖章手续、取得经总经理签字的报告送出通知、装订报告书;

6.报告送达:项目经理与市场营销责任人,负责将报告送达客户,并取得客户签字盖章返回的公司存档报告。

范例二:项目管理流程

本项目管理流程不包括项目组承办业务的具体工作流程,具体工作流程应执行税务机关和协会制订的各类具体业务鉴证准则和鉴证所得税指南所规定的具体程序。本项目管理流程仅包括,本部门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总审之间的内部管理流程以及项目管理流程。本项目管理流程由部门经理负责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承接公司交办的业务,与市场部沟通客户情况,交接有关资料;

2.与公司各分所的管理所长联系落实吃、住、行等后勤服务事宜;

3.拟订项目实施总计划和人员安排,并提交总审;

4.组建项目组,并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业务培训;

5.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生活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6.对项目组提交的项目报告进行二级审核,指导项目组完成项目报告的修改工作;

7.指导配合项目组,对项目中的重要问题和难点问题,与客户交换意见;

8.指导项目组完成总审反馈的修改意见,指导项目组编整工作底稿;

9.项目小结及后续服务建议,报部门经理、总审和总经理审阅后,报销费用,领取补贴、奖励、提成;

10.组织项目经验交流、点评。

范例三:鉴证业务外勤阶段的工作流程

(一)取证

1.收集账套、财务报表;

2.收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清单所列资料;

3.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评价证据、整理工作底稿

1.评价证据的合法性、适用性;

2.编制鉴证说明框架;

3.填制已取得证据的固定工作底稿表格;

4.对固定工作底稿以外的证据按索引分级整理编册; 5.提出进一步数据资料和有关证据,并整理出补证通知单发送有关人员补证; 6.根据工作进度修正具体工作计划。 (三)与二审交换意见

1.提出重大问题请示;

2.记录二审答复及其他修改意见;

3.按二审修改要求,重新整理工作底稿和有关工作事项;

4.再次上报二审复核。

(四)提交总审

1.将二审修改定稿的报告及有关资料提交总审;

2.按总审要求进行修改报告及有关资料;

3.总审初步定稿的报告与用户交换意见;

4.记录用户意见,再提出初步修正方案,报总审复核。

(五)提交报告,整理归档

1.将报告装订成册;

2.将报告报送事务所监控部门审查,落实收款、开票及相关内控事宜;

3.将报告送达委托人;

4.整理工作底稿,送交档案室审查。

范例四:工作底稿整理的规范

(一)工作底稿的分类

鉴证报告的工作底稿分为固定表格卷和补充证据卷两大类。

固定表格卷是入户前公司统一设计的,用于在审核工作过程中,记录工作过程、专业判断结果的表格。包括收入类、扣除项目类、纳税调整增加类、纳税调整减少类、其他纳税调整类。

补充证据卷是审核人员在执行审核业务、实施审计程序时,通过向被审核单位索取、核实或直接从企业账套中获取等方式取得的,以证明固定表格类中调整数据的证据资料。在的审核业务中,主要包括我们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从账套中获取的抽查凭证汇总表。这类底稿应根据审核要求、审核目的,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并在其上注明资料的来源,作出相应的说明、结论和底稿索引。这类底稿分为收入证据补充类、扣除项目证据补充类、纳税调整增加证据补充类、纳税调整减少证据补充类、其他纳税调整证据补充类。

1. 固定表格类:收入、扣除项目、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减少、其他纳税调整。

2. 补充证据卷:收入补充证据、扣除项目补充证据、纳税调整增加补充证据、纳税调整减少补充证据、其他纳税调整补充证据。

(二)工作底稿的编制方法

工作底稿分类介绍了工作底稿的类别和分别包括的内容,下面说一下具体的编制方法:

1. 固定表格卷

收入类和扣除项目类工作底稿的填制,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类工作底稿的填制,以税法为标准,对其的账面核算涉及的纳税调整项目,判断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并作出具体的鉴证结论。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所涉及的调整额,应做出具体的鉴证说明,并列示涉及补充资料的索引号。

2. 补充证据卷

补充证据卷的工作底稿是补充说明固定表格卷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补充证据卷底稿是对固定表格卷工作底稿结果的补充说明。对于补充证据卷归集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并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将审核轨迹连同其专业判断记录附在该资料上,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3. 索引目录和索引号的编制

(1)索引目录

根据补充证据卷的工作底稿索引,编制出补充证据卷索引目录。对是否存在该鉴证项目和有无补充证据的项目,应在固定表格卷和补充证据卷索引目录中做出标注。

(2)索引号

为方便总审对工作底稿复核,将具有同一性质或反映同一具体审核事项的审核工作底稿分别归类。

在归类的基础上,应将每一类按照索引目录中,索引号标识的具体事项,与固定表格卷工作底稿的对应证据,应将索引号标识作为一级标识,然后再用“—××”作为二级标识,二级标识为补充证据卷中有关事项的索引标识。组成形式为:“固定表格卷工作底稿一级标识+补充证据卷对应项二级标识”。

索引号应能体现审核工作底稿的层次,又须避免索引编号过于冗长。审核人员应在固定表格卷索引目录基础上,根据收集的补充资料属于的对应审核项目,按固定表格卷索引编制补充证据的索引。以租金支出鉴证表为例,“租金支出鉴证表”为3-15;对租金支出鉴证取得有关的补充材料,如:租赁协议、#5@p,应编制为3-15-1租赁协议,3-15-2租金#5@p。索引编号依次为3-15-1-1、3-15-1-2„„,如属3-15-1-1下的附件,索引编号依次为3-15-1-1-1、3-15-1-1-2„„。

在审核工作底稿上,下一层次是对其上一层次的证明,是对上一层次结论支持的依据,它们之间一定要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且在填写工作底稿鉴证说明时,应以适当方式说明其关系。

4. 编制者、复核者姓名和日期

(1)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在编制的审核工作底稿上应签名和签署日期。签名可用简签,但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

(2)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在复核过的审核工作底稿上应签名和签署日期.签名时可用简签,但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

五、鉴证业务计划的编写

(一)总体计划编写

总体鉴证计划,包括鉴证事项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鉴证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

总体鉴证计划,依据业务约定书制定,用于协调所有项目计划编制文件、指导项目执行和控制的文件。总体鉴证计划由承办鉴证业务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定,并注意与营销部门和管理部门协商。总体鉴证计划应提交总审审核,正式制定后应在事务所备案,作为事务所对鉴证业务的进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具体计划编写

具体鉴证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和进度计划。

1. 阶段计划应明确各阶段工作内容、各阶段任务分解与详细任务描述、各任务起止时间、相关工作报告、客户协同人员及协同工作内容(落实到部门或岗位)、计划工作日或工作小时。

2. 进度计划根据阶段计划的实际进度制定,内容有:各阶段的衔接(在每阶段最后一天确认下一阶段的各项任务)、详细时间与地点、任务目的与预期效果的进一步说明、被鉴证人协同人员及协同工作内容(落实到具体人)、具体鉴证人员、计划工作小时。各阶段进度计划应包括本阶段的进度工作注意事项与上一阶段的进度工作总结,是过程控制的重要文件。

(三)计划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所得税指南没有提供鉴证业务计划的范本,事务所根据鉴证需要,设计相应鉴证计划的工作底稿。

六、鉴证业务监管

计划阶段应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根据鉴证流程、内部监管和外部争议风险评估等三个方面因素,考虑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终止合同。事务所对鉴证业务各项目组的监控应考虑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监管

1. 执行情况反馈

对鉴证业务出现的问题,首选的解决方法是项目组成员内部讨论解决,项目组不能解决的再选择书面上报部门经理或总审解决。事务所应制定执行情况反馈的流程和有关工作底稿。

2. 项目组沟通机制

项目组成员应在每个业务期间书面列出完成任务、关注要点,并提交下个期间的计划。

项目经理应以项目进度报告的形式每期间向项目成员通报进展情况、已经开展的工作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达到项目小组信息、资源的共享,使得整个项目小组成员及时了解项目的整体状况,借鉴成功经验。项目组应根据项目主计划及项目整体进展讨论下期间工作计划。

3. 问题跟踪机制

项目小组成员在遇到问题时,应首先建立问题书面记录,并有随后的跟踪记录,经过各种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以后。形成解决记录,收入工作底稿。问题的跟踪应落实到相关的具体项目成员,有具体的项目组成员协调资源及时使问题得以解决,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进展。

项目经理应做好“项目日记”,包括电话记录、会议、关键决策等。

4. 文档管理机制

项目文档,包括鉴证方案、项目计划、阶段成果确认、任务单、问题记录、会谈记录、项目变动、培训记录、来往信函等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文档。用项目文档来跟踪整个项目鉴证过程,同时把各阶段提交给客户的成果性工作报告备案存档。

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文档管理应遵循以下规章制度:

·每个文档的封面都要标明撰写人、撰写日期、最后更改日期、文档编号、版本、审批人等。

·文档一定要详细、完整、准确,便于指导工作和日后借鉴。

·一定要采用电子文档,这样便于项目小组交流、共享,并且可以打印出来下发、学习、备份或存档。

5. 计划变动控制机制

在项目的运作过程中,由于环境发生变化,可能会获得更多的信息,因此在项目开始时所制定的计划可能有些地方不再合适。所以有时需要重新制定计划。

如果有必要对计划进行重新修订,则应考虑会对客户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如何使客户随时了解有关情况。所有计划和需求变动均由项目组讨论通过,并提交客户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必要时,需提交管理层批准,从而有效管理项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重大变动。

(二)内控监管

事务所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做好内控监管工作。还应依据注册税务师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建立事务所的质量评价体系,加强注册税务师执业控制。

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设计,应考虑注册税务师的业务流程特殊性,要有针对性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手段。如对项目监控,应从鉴证业务约定书签订时作为起点,可以考虑由总审负责监督履行、变更、中止、完成等情况,使合同管理与鉴证业务管理统一起来,避免提供鉴证劳务在事务所体外循环。

又如,事务所在向用户提交鉴证报告前,应注意签发报告应与鉴证费收取、#5@p开具、业务约定书等信息进行多部门综合审查,避免提出未约定事项的鉴证意见,避免报告提交与款项收取的工作脱节,还应注意签发报告前要审核工作底稿整理情况和三级复核情况。

再如,为了做好部门间的配合工作,鉴证报告加盖事务所印章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以保障报告提交与款项收取的衔接。鉴证组到财务部门盖章时应提交三级复核表、鉴证报告及附件、整理成册的工作底稿等资料。财务部门加盖印章交付鉴证人员报告时应落实鉴证费收取情况,对于约定交付报告时收款的应开具#5@p或收据责成送达报告人收取款项,对交付报告与收款不在同一日期的应确认应收账款。对于委托人要求变更收款时间的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因诉讼时效过期,造成诉讼不能。

(三)风险监控

计划阶段的风险监控,应着眼于整个事务所的鉴证业务风险控制,不能仅考虑本计划的项目风险,更不能将视野局限于鉴证业务计划制定的单一环节。计划阶段的风险防范属于事前防范,是站在现实看未来;在鉴证实施阶段的风险防范属于事中防范,是用过去制定的方案识别控制现实的风险;在鉴证报告出具后的风险防范属于事后防范,是站在现实看过去,主要任务是发现完成业务隐藏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制定应急方案。计划阶段考虑风险问题时,必须对鉴证业务实施阶段和鉴证报告出具后的风险制定预案。

风险管理无论是事中还是事后,一般会有四个步骤:识别项目风险、衡量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风险、监控项目风险。

1. 识别项目风险

识别项目风险,要求识别整个项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根据委托鉴证业务的复杂程度,对潜在风险不利结果的影响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进行适当分类,制定风险控制流程。识别风险关键要掌握鉴证项目风险发生的原因,就事务所来看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项目管理风险

项目管理风险涉及鉴证事项的各个方面,如项目计划的时间、资源分配(包括人员、设备、时间)、鉴证质量管理、鉴证管理技术(流程、规范、工具等)。

(2)组织风险

组织风险受到项目范围、时间(鉴证事项所属年度)与费用等的三个要素的影响。计划不合理必然导致项目执行的困难,从而产生风险。项目资源不足或资源冲突方面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如鉴证人员到岗时间、鉴证人员知识与技能不足等。

(3)项目外部风险

项目外部风险是多方面的,如,与鉴证项目相关的税收、财会等法规或标准的变化,纳税人被鉴证年度的重大交易,鉴证期间的重大灾难事件等等。

2. 衡量项目风险

风险分析的目的是确定每个风险对项目的影响大小,一般是对已经识别出来的项目风险进行性质确认和量化估计。性质的确认首先要考虑属于刑事风险、行政风险、民事风险中的哪一类法律风险。对于刑事风险不存在量化的问题,必须保持零风险。风险量化要考虑损失金额、重要程度、危机处理的先后次序。要考虑给事务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还需要确定风险与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潜在的一系列后果,并确定风险的重要性和处理风险的优先次序。

3. 管理项目风险

管理项目风险是根据风险性质和鉴证项目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防范计划,即风险应对。

制定风险应对计划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可规避性、可转移性、可缓解性、可接受性。

风险应对计划,包括:已识别的风险及其描述、发生的概率、风险应对的责任人、风险对应策略及行动计划、应急计划。

4. 监控项目风险

风险监控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跟踪已识别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二是根据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应对计划。

第四讲 所得税准则及指南第三章的适用问题

一、所得税准则及指南第三章的内容结构说明

所得税准则及指南的第三章“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共有八节,分别是第一节收入类项目鉴证,第二节扣除类项目和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第三节资产类项目鉴证,第四节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第五节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第七节税收优惠项目鉴证,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

八节的内容结构基本一致,第一款规定了鉴证项目的要点,第二款讲程序。如收入类项目的鉴证中,所得税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收入项目的九个要点,具体规定是:“鉴证收入类项目,应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款规定了收入类项目的鉴证程序或方法,具体规定是:“收入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一)评价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二)关注收入申报是否正确;(三)审核、确认收入的分类;(四)审核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否恰当;(五)确定收入确认时间;(六)运用适当技术手段,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七)评价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八)评价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

所得税指南与所得税准则的结构一样,仅仅是表述的内容有所变化。准则介绍的要点是按照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逐项列举,指南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逐项列举。程序和方法,所得税准则规定共性的程序和方法,所得税指南根据申报表的

分类,按类对准则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细化。

如,所得税指南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所得税指南第八条第一款的“(一)营业收入鉴证”中,又分别细化了“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等的具体要点,然后又根据准则的规定细化了有关程序,明确了应编制的工作底稿。

二、鉴证业务实施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

所得税准则及指南第三章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事务所设计工作底稿、制定鉴证业务工作流程,也适用于开发涉税鉴证软件时进行需求设计。由于第三章的内容,还没有细化到业务流程的深度,对于外勤人员从事取证、编制工作底稿等实务操作工作是不适用的。对于二审和总审的复核工作,同样也是不适用的。

三、鉴证实务操作有关内容的讲解问题

外勤实务操作及复审工作,应根据业务流程并结合案例,具体讲解以手工方式或鉴证软件方式取证、用证、编制工作底稿、出具鉴证报告。这部分内容在开头已经讲过了,应另行讲解,不在本讲义中做具体说明。

第五讲 鉴证业务实施阶段的业务流程

鉴证业务实施阶段的三个任务是:收集证据,对有关的鉴证资料进行分析评价,选择可采用的证据;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根据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出鉴证结论,按照证明标准(或称证明要求)评价证明活动是否达到追求的程度。 完成上述三件任务,应通过一个系统的流程来实现。因为证据的收集、证明、结论等是在一个分流程或一个总流程中才能完成的,三项任务没有必然的先后次序,有时结论已经得出,由于证据不够充分还需要补证,这会出现补证收集行为在后。考虑到三项任务的实现问题,对鉴证实施阶段的内容按业务流程进行详细结构设计,在鉴证实务当中应考虑按业务流程进行程序安排。

一、实地调查完善鉴证计划

注册税务师入户到现场,不要急于查账、取证,而应执行以下四项程序:

(一)实地深度调查,进一步了解被鉴证单位在鉴证年度有关申报事项的发生情况,然后与初步调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存在需要修正的情况执行下列程序,如果合同不存在终止或变更问题应执行具体鉴证程序。

(二)根据深度调查的结果补充鉴证业务调查阶段初步调查的内容,修正初步调查的结论。

(三)根据深度调查的结论考虑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终止合同。

(四)根据深度调查结论和合同履行情况对鉴证计划进行调整。如果合同终止,应

考虑直接执行鉴证结果和争议处理的鉴证计划内容;如果合同变更,应先执行合同变更程序,然后修正鉴证计划,再实施具体的鉴证程序。

二、取证方案制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事项,从征管上是相对确定的,只是被鉴证单位的发生情况各有不同,作为一项开展多年的鉴证业务业内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通用的取证方案。具体到某一个事务所,一要借鉴同行的做法,二要根据自身的人员特点做些补充,就能够形成一个比较适用的取证方案范本。项目组针对具体鉴证项目制定取证方案时,仅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订就能形成一个实用的方案。

现实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事务所没有制定一个规范的范本,在具体取证时执业人员凭个人的经验导向取证,随意性过强,导致取证结果是一人一样一组一样,资料不支持鉴证结论形成无效取证或过度取证,鉴证结论缺乏有力证据支持造成结论错误或无效。

项目组进入取证阶段后,应根据修正后的合同和计划制定具体的取证方案,并报事务所监控部门备查。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证范围

鉴证组确认取证范围应考虑下列因素:

1.按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事项范围,确认被鉴证单位在鉴证年度实际发生的纳税申报事项和未发生事项。对未发生的事项,列入本项目不需要鉴证范围;对实际发生事项,确认为本项目鉴证范围。

这样划分的目的是,避免法定申报事项出现漏鉴现象,既方便项目组取证,又方便复核组和监控部门对取证范围的监控有据可依。不要在计划中仅说明实际发生的应鉴证事项,而对未发生的事项在方案中没有任何信息,这样的结果既不利于项目组对方案修正也不利于有关部门的监控。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时间范围,受税款所属期间的影响,收集范围仅限于被鉴证年度期间的申报事项有关的事实、会计、税收等方面的证据。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属于受托业务,受业务委托书约定事项的影响,收集范围仅限于鉴证年度的委托鉴证事项有关的证据。

(二)取证的内容

鉴证业务的取证内容,基本准则第十七条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二)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三)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三)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1.收集的途径。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鉴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一)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二)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三)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材料。”

对需要收集的会计记录以外交易资料,应编制委托人提交鉴证资料清单,交付委托人或被鉴证人据以准备有关资料;对依据会计记录收集的申报表直接填报资料和纳税调整资料,由项目组负责收集。

“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材料”,是指鉴证人依据委托人或被鉴证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为基础,在执行鉴证程序时形成的工作记录。这类证据材料仅限于:鉴证人根据委托

人和被鉴证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和调查情况,制作的工作底稿。委托人或被鉴证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是鉴证事项的基础信息,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资料是再生信息。

2.收集的方法。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一)审阅书面材料;(二)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三)询问或函证事项;(四)观察活动或程序;(五)重新执行程序;(六)分析程序;(七)其他方法。”

基本准则第二十九的规定参照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二十四条的写法。列举的七种收集方法中,重新执行程序和分析程序不太好理解。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将《审计证据》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收录如下:

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

3.证据资料的合法性。取证时必须关注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资料主体合法,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证据资料的提交主体是委托人或被鉴证人,鉴证人不得未经被鉴证人或委托人同意,擅自取得与鉴证有关的证据资料;(2)证据资料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单位向鉴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各类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3)证据资料取得方法合法,如对申报资料需要复印或扫描的不能偷印、偷扫。

(五)人员分工

项目经理负责提出人员分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还应负责证据收集、评价、归集等技术指导和鉴证结论审定。确定直接填报资料采集人员,采用手工或鉴证软件将有关资料收入到鉴证工作底稿,形成基础鉴证信息。确认纳税调整资料采集人员,根据税法规定对实际发生的会计税收差异事项进行纳税调整,并将原始资料、调整方法、调整依据、调整结果等记入工作底稿,形成纳税调整的技术信息。

1.会计记录的收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计算事项,是根据会计记录直接填报的。鉴证利润总额计算事项,应取得相关的会计记录资料作为支持鉴证结论的证据。

收集会计记录信息资料,重点是执行细节测试程序鉴证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差错,并记录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会计信息,来源于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对外提供的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注册税务师鉴证时,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会计记录是各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5@p、合同、签约等其他原始资料的统称,可分为初始分录记录(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5@p、合同、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和未在记账凭证中反映的对账务报表的其他调整。)和支持性记录(如支持收入、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2.其他信息的收集

其他信息是指注册税务师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鉴证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鉴证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注册税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其他信息还包括注册税务师依据会计资料和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调整信息。

(六)提出具体鉴证意见

项目组在完成鉴证资料的收集和工作底稿的归集整理之后,应针对每张基础鉴证资料工作底稿记录的会计信息、调整信息、交易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对鉴证人员提出的初步鉴证意见进行评价,形成项目组的鉴证意见并记录在有关工作底稿。收集方案中应对如何提出具体鉴证意见,设计具体的执行程序。

鉴证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的交易事项,应根据商品或劳务交易的实物流(货)信息、交易款结算资金(款)信息、#5@p单证(票)信息,确认交易发生情况;根据会计记录的交易内容确认、收支实现确认、金额计量等信息,确认会计处理的合规情况;根据纳税申报资料记录的申报事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税款金额确认等信息,确认税务处理的合规情况。

(七)鉴证资料的归集整理

收集申报表直接填报资料和纳税调整资料,应填制中税协统一设计的工作底稿和事务所补充的工作底稿。在制定收集方案时,应确定工作底稿范本,制定项目组信息沟通程序,填制方法说明。

事务所应设计工作底稿范本,规范鉴证人员收集基础信息的行为活动,恰当记录证据评价、证明过程、鉴证意见等信息;设计鉴证事项说明范本,规范鉴证人员记录具体鉴证事项的初步评价意见;设计鉴证报告范本,规范鉴证人员提出鉴证结论并做出书面报告的行为。关于工作底稿、鉴证说明、鉴证报告等范本,中税协提供了一个全国适用的共性的三个范本,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进行补充。

三、复核与补证

取证程序结束后,应执行项目组和二审的两级复核程序。

(一)审核证据资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1.评价证据资格,选择确认鉴证证据。项目组对所收集资料,应根据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原则审查证据资格,确认与鉴证事项有关的证据并收入证据类工作底稿,对于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资料收入鉴证资料卷作为备查资料使用。根据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鉴证人在确认证据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一)证据相关性。指鉴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二)证据合法性。指鉴证材料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

2.评价证明力,确定鉴证意见或提出补证事项。项目组对鉴证人员提出的鉴证意见,应根据适当的证明标准评价证据对鉴证意见的证明能力(是否支持鉴证意见及支持力的大小)。对达到证明标准的鉴证意见,项目组应明确提出确认意见;对于达不到证明标准的鉴证意见,应提出具体的补证要求,补证后仍达不到证明标准的,应考虑提出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根据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一)证据真实性。指鉴证材料经适当方法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二)证据充分性。指获取鉴证材料整体的证明力,足以支持鉴证结果。”

审核时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支持申报审核结论的有关证据,应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鉴证事项事实加以证明达到的程度,是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

3.上传项目组复核结果。项目组完成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鉴证后,应将复核结果和有关工作底稿上传二审。

(二)审查鉴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

在鉴证实务当中,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

五、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和所得税指南的规定,审查鉴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选择确认鉴证证据。

1.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内容:(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内容:(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3.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内容:(1)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3)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4.证据充分性的审查内容:根据所得税指南的规定,审查判断所收集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的客观联系,审查的内容包括:鉴证材料的来源、内容、各材料之间的相互联系。

(1)支持鉴证结论的一个或者几个主要证据不确凿(充分)、不真实或不可靠;

(2)鉴证事项主要项目的一个或几个申报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3)与鉴证结论有关的证据与待证事项之间、各种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三)二审的复核

二审接到项目组上传复核结果后,应根据项目组的工作底稿对复核结果提出确认意见。对项目组鉴证结果存在错误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对不符合证据资格确认条件的项目组已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料,应提出补证或取消意见;对达不到证明标准的鉴证意见,应要求补证或重新发表意见。

二审应将复核结果,回传鉴证组。

四、鉴证提示案例: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事务所应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制定系统的鉴证提示或称鉴证导航范本,指导鉴证人员开展鉴证业务。下面以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鉴证提示范本为例,说明鉴证提示的内容。

(一)要点提示

1.非货币性交易行为发生情况;

2.非货币性交易计价方法;

3.非货币性交易收入计算;

4.视同销售收入的数据属于纳税调整数据,对于这类数据,应从交易性质确认和交易金额计算等两个方面进行审核,所涉及的数据来源科目包括:工业企业的"产成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 "、"长期投资"账户、涉及抵债的应付款项账户和其他记录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账户;

5.对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数据鉴证,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应针对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事项进行纳税调整数据鉴证。对纳税人处置资产的行为,属于未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视同销售行为,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处置资产应确认视同销售行为;

6.本表鉴证确认额等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

7.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包括不涉及补价和涉及补价两种情况;

执行会计准则 的纳税人,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仅包括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

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二)评价内容

1.说明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发生情况;

2.说明营业外收入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入情况,仅将未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计入视同销售收入;

3.说明非货币性交易收入计算情况。

(三)取证提示

1.纳税调整证据的取得

取得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会计账证、结算单证、收据#5@p、会议记录、交易方案、交易记录等书证资料。

2.视同销售收入证据来源科目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时,应关注视同销售鉴证来源账户。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证据属于纳税调整证据,对于这类证据,应从交易性质认定和交易金额计算等两个方面进行鉴证,所涉及的证据来源科目包括:工业企业的"产成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 "、"长期投资"账户、涉及抵债的应付款项账户和其他记录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账户。

3.取得资料清单

(1)非货币资产会计核算资料;

(2)非货币资产交易情况相关证明资料。

五、工作底稿审核及整理

审核工作底稿工作应在报告出具前完成,要避免先出报告后审核整理工作底稿。审核的重点:总结论是否有分项结论支持,各分项结论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用于支持结论的证据是否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在手工出具报告的前提下,还应注意审核抄录过程中的信息传递错误。

项目小组负责的工作底稿初步审核及整理成册、编写索引和目录等工作,应在用户的鉴证现场完成,及时审核整理才能做到及时补充证据,避免多次重复到用户取证。实际工作当中,项目负责人只考虑如何出具报告和编制审核说明,而将工作底稿的整理、索引号和目录编写、整理成册等工作交档案人员办理,这种做法容易割裂结论与证据间的关系,在产生纳税争议时会因结论缺乏证据支持而承担争议失败风险。

第六讲 鉴证业务实施阶段的风险防范

业务实施阶段实际就是履行委托合同,这个阶段主要存在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违反行政法律和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和自律性惩罚,在税务服务过程中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将受到刑法制裁,这两种风险比较容易理解本文不做说明。下面介绍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107、114、115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强制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同时还包括支付违约金、接受定金罚则等。

违约责任,即《民法通则》中所称的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比如,事务所在提供咨询、代理等税务服务时,如果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缔约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又如,事务所代办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业务,在签订协议时为了促成该项业务,在收费问题上做出了较大的让步。在代理过程当中发现开支过大,所收费用扣除开支后所剩无几。事务所要求委托人追加费用否则终止代理,委托人不同意追加费用并通过协商方式要求事务所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就应继续代理,由于该项代理业务受听证期限的限制,如果不履行代理义务,委托人很可能听证失败。如果听证失败给企业造成损失,委托人就以事务所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去告事务所,违约赔偿的损失很可能比收不到追加费用的损失要大的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违约方主观上过错有无不应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一旦违反合同义务,只要不具备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不管其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行为的情形包括:履行不能、履行拒绝、不适当履行、预期违约。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现实生活当中我们许多事务所,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抢到业务,在订立合同阶段做出更大牺牲,抢业务的目的达到了,但很可能出现过度承揽,在业务实施阶段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业务结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人就很可能确认事务所违约,追究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任。从主观上看事务所并不想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从主观上是无过错的,但客观上有过失,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产生争议事务承担违约责任在所难免。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

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对所有的违约行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其如有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即免责事由,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其将不承担全部或者只承担部分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债权人过错、法律的特别规定。

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是合同法规定的,即使事务所在签订服务合同时没有约定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免责条件,当不可抗力实际发生时因该合同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属于违约行为。比如,四川大地震发生时,事务所不能履行代理申报义务,委托也不能提供该期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论合同是否有该项免责条件的约定,代理合同双方事务所和委托人尽管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但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发生法定免责条件以外的事务所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事务所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事务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反事务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风险

(一)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是优于并先于违约责任制度的救济手段

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已违约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之时,合法地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履行而对方未履行的局面,把自己置于先有损害再去图谋的被动中。

在履行合同中,事务所应重视行使抗辩权,要放弃君子不计小人过的传统理念,更不能为了维系与客户的关系不敢行使抗辩权。

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如果出现一方履行了义务,而对方未依约履行的情况。已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未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这就是选择了违约救济这种事后救济。这个道理告诉我们,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把双刃剑。事务所作为履约方可以对未履约的客户行使抗辩权,同样客户作为履约方也可以对未履约的事务所行使抗辩权。抗辩权对双方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应注意按约定履行合同,不履约都面临抗辩权的行使风险。

(二)行使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合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具有法律依据,应受法律保护,而非违约行为,因而不得令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他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行使抗辩权的合法性,要求我们放弃争议中一个巴掌拍不响的旧观念,不要认为争议发生双方都有错,都违约。如果不放弃这个观念,总认为行使抗辩权引起纠纷有损于企业的形象,产生行使抗辩权的后顾之忧。

(三)正确选择抗辩权才能保证行权的合法有效

双务合同可分为双方无先后履行顺序和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两种情况。若无先后履行顺序,则双方当事人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若有先后履行顺序,则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不安抗辩权,应当后履行的一方有后履行抗辩权。

事务所与用户签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委托书,协议约定事务所就用户20xx年度汇算清缴进行鉴证并提交鉴证报告,就该项鉴证业务用户应支付相应的费用3万元。协议中没有规定事务所交付报告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约定用户支付费用的具体时间,这就是非常典型的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就这份合同而言,双方只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选择先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就会因行权不合法造成行权无效。

(四)应根据客观的前提条件行使抗辩权才能保证行权的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是行使三种抗辩权的共同前提。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才会产生履行抗辩权,且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比如,A事务所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代理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协议,约定用户B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代理费用5万元,约定A事务所在20xx年1月31日之前完成申报资料内部审计代理业务并于5月31日之前办理完毕汇算清缴申报手续。A事务所与B公司又签订了一份20xx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协议,约定A事务所鉴证报告交付乙方后5日内支付鉴证费用2万元。这两个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但是不属于同一合同,如果A事务所交付报告后B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费用,A事务所可以就B公司违约行为进行诉讼,但是不能就鉴证合同的违约,而对代理申报合同行使抗辩权,因为不是同一双务合同的违约。如果B公司未按规定在20xx年12月31日

之前支付代理费用,A事务所可以就该行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这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

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还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这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共同前提。若对方已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则请求对方同时履行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则该当事人只能用其他方法请求补救了。比如,A事务所在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当中是先履行义务方(鉴证报告交付),在该项双务合同中A公司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只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B公司“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A公司没有必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为没有造成A公司不安全感的前提条件;B公司是后履行义务方(支付鉴证费用2万元),在该项双务合同中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B公司只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如果A事务所提供的鉴证报告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B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按期支付费用,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因为A事务所鉴证报告暂时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经过事务所的修改是可以改变的,因此A事务所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这就具备B公司行权的前提条件。

(五)正确认识抗辩权的效力,避免过度行权

由于行使抗辩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抗辩权事由消除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合同义务。

无论权利人在诉讼内还是诉讼外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的行使效力均系一时阻却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对方进行了实际履行行为或提出履行,则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如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申报的代理费用,A事务所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暂时中止合同,在B公司支付代理费用后A事务所就应该恢复履行,如果A事务所不恢复履行,将承担过度行权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给我们的启示

防范履行抗辩权的风险要抓住两个环节,一是在签订环节,要尽量少使用同时履行义务的合同,明确双方履行合同的次序。另外不要过度承诺,形成与对方的给付不对等,使自己承受过多的不应付出的义务,这样会造成当自己意识到损失时出现抗辩不能的后果。二是在履行环节,注意对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并督促对方履行,如不履行就应当果断行使抗辩权,要善于使用先于诉讼的办法防范业务风险。

第七讲 鉴证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一、鉴证报告内容

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题;

(二) 编号;(三) 收件人;(四) 引言;(五) 鉴证实施情况;(六) 鉴证结果;(七)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签章;(八) 报告出具的日期;(九)附件。”

二、鉴证报告的编制和出具程序

(一)编制人。所得税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二)出具程序。所得税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及所长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备或者报送。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

(三)披露要求。所得税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被鉴证人有所得税扣缴义务而未履行的,鉴证人应当一并披露。

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所得税处理有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行为,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其建议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披露。”

三、鉴证报告范本

(一)标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

(二)编号:业务约定书备案号:__________,事务所鉴证报告号:__________。

(三)收件人:委托单位名称。

(四)引言: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五)委托方责任: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单位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六)鉴证人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贵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七)鉴证实施情况: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

(八)鉴证结果: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_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报,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1.利润总额,2.加:纳税调整增加额,3.减:纳税调整减少额,4.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5.纳税调整后所得,6.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应纳税所得额,8.适用税率,9.应纳所得税额,10.减:减免所得税额,

11.减:抵免所得税额,12.应纳税额,13.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14.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1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6.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17.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九)用途限制:本报告仅供贵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签章: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所长:(签名、盖章),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十一)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十二)报告出具的日期:日期:××年××月××日。

(十三)附件:附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2.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讲义依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所得税指南(20xx年12月11日) (20xx年12月11日郭洪荣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 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

第三条 根据准则第七条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四条 根据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五条 根据准则第九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参考本指南所附的《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按有关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鉴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和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三章 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七条 准则第十一条所称收入类项目,包括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收入类项目和收入类调整项目。

应根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收入类项目;应根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八条 根据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括:已赚保费和其他业务收入;

(3)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

4.鉴证营业收入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

(2)未开具#5@p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

(3)获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

(4)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5)将鉴证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6)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

(7)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8)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9)审核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正确;

(10)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12)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营业收入的鉴证应填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

(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

1.鉴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表》。

(三)投资收益鉴证

1.鉴证投资收益应特殊关注:

(1)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3)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或《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投资收益项目。

(四)营业外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

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其他收入。

2.鉴证营业外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营业收入错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收入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九条 根据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收入鉴证

1.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2.鉴证视同销售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3.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表》。

(二)接受捐赠收入鉴证

1.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属于本鉴证项目,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上对接受捐赠收入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的,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直接增加“固定基金”,未纳入

当期损益的属于本鉴证项目。

2.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接受捐赠收入鉴证表》。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 1.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特殊关注: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搜集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6)鉴证人作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的说明,如事实依据、税法依据、鉴证过程。

2.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表》。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鉴证

1.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特殊关注:

(1)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4)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进行纳税调整;

(5)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2. 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鉴证表》。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鉴证

1.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鉴证表》。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

1.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且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会计上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税收上对该项投资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

(七)特殊重组鉴证

1.鉴证特殊重组应特殊关注:

(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量情况;

(3)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

2.鉴证特殊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殊重组鉴证表》。

(八)一般重组鉴证

1.鉴证一般重组应特殊关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鉴证一般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一般重组鉴证表》。

(九)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

1.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2.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

1.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被鉴证人,对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收上当年全额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应在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表》。

(十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1.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特殊关注:

(1)核实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境外收入或境外投资损益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境外公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表》。 (十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鉴证

1.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特殊关注:

(1)核实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损失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鉴证表》。

(十三)不征税收入鉴证

1.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

2.鉴证不征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其他被鉴证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中进行调整;

(2)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收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

1.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

2.鉴证免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附表十一第8列“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

1.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2.鉴证减计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部分的数额。

3.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

1.减免税项目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

2.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1.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八)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属于本鉴证项目。

2.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鉴证

第十条 准则第十三条所称扣除类项目,可以分为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扣除类项目和扣除类调整项目。

应根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扣除类项目;应根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扣除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成本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银行业务成本、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1)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

(2)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括: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

(4)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括:拨出经费、 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4.鉴证营业成本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

(2)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5@p取得情况;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5)获取成本明细表,分别列示各项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6)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有无多列虚列成本情况;

(7)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独立交易原则。

5.鉴证营业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

1.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特殊关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

(三)销售费用鉴证

1.鉴证销售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销售费用项目的鉴证;

(2)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

(4)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5)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6)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7)将鉴证年度营业费用与上年度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

(8)将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9)将销售费用相关账户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0)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鉴证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

(四)管理费用鉴证

1.鉴证管理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管理费用项目的鉴证;

(2)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5)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7)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8)将鉴证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9)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鉴证管理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管理费用鉴证表》。

(五)财务费用鉴证

1.鉴证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财务费用项目的鉴证;

(2)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生成成本”等科目核算;

(3)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4)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5)审查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汇兑损益明细账,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7)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2. 鉴证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六)资产减值损失鉴证

1.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进行核算,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

(七)营业外支出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其他支出。

2.鉴证营业外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成本费用明细表;

(2)盘亏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获取营业外支出明细资料,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支出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成本鉴证

1.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2.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3.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表》。

(二)工资薪金支出鉴证

1.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特殊关注:

(1)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2)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3)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4)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5)鉴证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2.鉴证工资薪金制度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中的工资薪金项目。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鉴证

1.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2)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2.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鉴证

1.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2.鉴证职工教育经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

(五)工会经费支出鉴证

1.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3)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4)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2.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工会经费支出项目。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鉴证

1.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2.鉴证业务招待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业务招待费鉴证表》。

(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鉴证

1.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5)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2.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鉴证表》。

(八)捐赠支出鉴证

1.鉴证捐赠支出应特殊关注:

(1)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2)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3)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4)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鉴证捐赠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捐赠支出鉴证表》。

(九)利息支出鉴证

1.鉴证利息支出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

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2.鉴证利息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利息支出鉴证表》。

(十)住房公积金鉴证

1.鉴证住房公积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3)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2.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

(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鉴证

1.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3)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填制《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十二)税收滞纳金鉴证

1.鉴证税收滞纳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

(2)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 鉴证税收滞纳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税收滞纳金项目。

(十三)赞助支出鉴证

1.鉴证赞助支出应特殊关注:

(1)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2)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3)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赞助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赞助支出项目。

(十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鉴证

1.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中进行纳税调整;

(3)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0行“住房公积金”中进行纳

税调整;

(4)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5)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6)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2.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中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目。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鉴证

1.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特殊关注:

(1)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取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年度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文件;

(4)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2.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十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

1.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十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

1.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项目。

(十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

1.鉴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被鉴证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鉴证表》。

(十九)加计扣除鉴证

1.加计扣除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和其他。

2.鉴证加计扣除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加计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2)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核算要求;

(4)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3.鉴证加计扣除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加计扣除鉴证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二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属于本鉴证项目。

2.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十三条 根据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亏损年度以前发生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3)根据税法规定确认鉴证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计算鉴证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鉴证“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时,应考虑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因素;

(5)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鉴证表》。

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四条 根据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资产损失鉴证

1.鉴证资产损失应特殊关注:

(1)适用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的情形;

(2)适用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情形;

(3)根据具体情形选择资产损失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

2.鉴证资产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损失鉴证表》。

(二)固定资产折旧鉴证

1.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2.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鉴证表》。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鉴证

1. 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年限、本期折旧额;

(2)确认资产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的税收金额;

(5)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鉴证表》。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

1.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开办费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五)无形资产摊销鉴证

1.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可以缩短摊销年限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额的无形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无形资产项目。

(六)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鉴证

1.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3)审核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的会计核算合法性,对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5)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2. 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所得(损失)鉴证表》。

(七)油气勘探投资鉴证

1.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勘探投资项目。

(八)油气开发投资鉴证

1.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开发投资项目。

(九)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财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等以外的其他资产,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属于本鉴证项目;

(2)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账载金额;

(3)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调增的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税收金额。

2. 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类调整

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五条 根据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类别;

(2)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的账载金额;

(3)根据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4)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六条 根据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2)根据合法的特别纳税调整的文件资料,确认鉴证年度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2. 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鉴证表》。

第六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十七条 根据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鉴证

1.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特殊关注:

(1)境外所得弥补境内本年度亏损后,还有余额,再弥补境内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

(2)境内、境外本年度都有所得时,存在以前年度亏损,先用境外的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境内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当期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境内不可以弥补境外亏损;

(4)境外损失只有依法处置、股权转让产生的损失,五年内境外所得不足弥补,五年以后可以用境内的所得弥补。

2. 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的可弥补境内亏损项目。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1.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境外所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等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相关项目的金额;

(2)计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金额。

2. 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鉴证境外所得税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免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被鉴证人境外缴纳税款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5)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和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6)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

2.鉴证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

3.鉴证定率抵免应特殊关注:

(1)鉴证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实行定率抵免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3)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5)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4.鉴证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定率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第七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十八条 根据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证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免税收入鉴证

免税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免税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减计收入鉴证

减计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计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加计扣除鉴证

加计扣除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四条“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四)减免所得额鉴证

减免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免税项目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五)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1.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减免所得税额的类型;

(2)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免税额;

(3)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免税额。

(4)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税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5)取得有关减免税的证据资料。

2. 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七)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抵免所得税额包括: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和其他。

2.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购置专用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资格的有关证件资料;

(2)取得专用设备购置和实际使用情况的有关证据资料;

(3)按规定比例计算当年抵免所得税额;

(4)确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5)确认本年度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3.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 第十九条 根据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证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八条“税收优惠项目-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八条“税收优惠项目-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五)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

1.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计算确认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等汇总纳税情况;

(2)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审批文件确认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2. 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表》。

第四章 纳税申报鉴证证据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收集的鉴证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评价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审查判断所收集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的客观联系,审查的内容包括:鉴证材料的来源、内容、各材料之间的相互联系。

(一)对个别鉴证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应去伪存真确认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应审查其与鉴证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确定与鉴证事项的关联性和实际的证明作用。

(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全部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应分析研究、推理判断各材料之间、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确认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证明的鉴证事项是否协调一致,对事实能否作出唯一、正确的结论。

(三)支持鉴证结论的有关证据,应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证明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接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设立时和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7.单位关联企业名单; 8.以前年度鉴证报告复印件。

(二)主要会计政策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会计政策调查表;

2.企业具体会计政策说明;

3.单位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或外部评价报告;

2.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

(四)重大交易事项的鉴证材料:

1.企业重组的主管当局批准文件、协议、其他重组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2.对外投资相关文件、合同、章程、验资报告、款项划拨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3.重要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和其他交易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抽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复印件;

(二)科目余额表;

(三)鉴证年度的会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事业单位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四)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

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书面声明;

(五)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资料; (六)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七)经营业务发生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纳税调整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二)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三)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如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汇编、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回执等;

(四)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五)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事实方面的鉴证材料,如合同、企业管理当局批件或者决议、外部批文、备案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设立及变更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境外所得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境外所得项目的税收资料;

(四)境外所得项目的本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五)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

(六)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临时决策资料;

(七)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八)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书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九)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境外公证等资料。

(十)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资产损失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鉴证年度损失资产的存在、所有、发生情况资料;

(二)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资料;

(四)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

(五)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新增固定资产购置#5@p。

第二十六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当编制、保存和使用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可以分为:综合类、利润总额计算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应纳税额计算类、鉴证结果类、备查类。

在工作底稿整理和报告阶段应搜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资产类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资产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2.资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3.资产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

4.资产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二)税收优惠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存在或发生证据; 2.税收优惠项目的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文件;

3.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会计核算资料;

4.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税收确认资料;

5.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申报资料。

(二)弥补亏损有关的鉴证材料:

1.被鉴证单位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证明资料;

2.以前年度亏损额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

3.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的纳税申报资料;

4.本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的计算资料;

5.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亏损额的计算资料。

(三)税款计算与缴纳有关的鉴证材料:

1.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资料;

2.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3.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计算资料;

4.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的证明资料;

5.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各期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第五章 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如果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

(一)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二)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对被鉴证人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

(五)审核范围受到限制难以对鉴证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事务所内部三级复核应填制三级复核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五条及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范本)》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报告说明。

报告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三)鉴证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重大交易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注册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7日中国注册税务协会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中税协发

[2007]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

(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根据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鉴证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鉴证服务。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 元整(¥ )。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___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提交鉴证报告后10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鉴证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 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所长:(签名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工作底稿》(范本)共74张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20xx年12月11日郭洪荣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有关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

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年度申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将年度申报事项委托鉴证人进行鉴证的委托人或其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纳税申报事项,具体范围依据双方约定。

第五条 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保证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 鉴证人开展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

第七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的能力;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八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情况。

第九条 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三章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十一条 鉴证收入类项目,应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评价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关注收入申报是否正确;

(三)审核、确认收入的分类;

(四)审核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否恰当;

(五)确定收入确认时间;

(六)运用适当技术手段,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七)评价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八)评价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特殊重组,一般重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境外应税所得,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及其他。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下同),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所有收入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和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

第十三条 鉴证扣除类项目,应当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扣除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评价有关扣除项目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根据合同(协议)、#5@p、付款凭证等,确定扣除项目发生的实际情况;

(三)根据业务活动的类型,确认扣除项目的特征;

(四)选择适用的扣除项目确认条件;

(五)确定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

(六)评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七)抽查大额业务支出,评价其支出的合理性; (八)审核有关支出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九)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审核扣除项目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

(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方法,审核扣除项目的计量情况;

(十一)审核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是否已经在税前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已经在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视同销售成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及其他。

扣除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扣除类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十五条 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应当包括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额。

弥补亏损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企业日常经营业务、资产重组情况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被鉴证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

(二)依据税法,结合企业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以及税务机关的相关审批或备案资料,确认被鉴证人以前年度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根据约定,可以对以前年度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进行延伸鉴证;

(三)依据税法,确认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六条 鉴证资产类项目,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资产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确认企业取得该项资产实际发生的实际计税基础;

(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企业处置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转移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

(三)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公允价值的变动、减值准备的计提;

(四)依据税法,确认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资产类项目折旧、摊销、处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确认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价方法是否正确;

(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税基础计算结转是否符合规定;

(三)依据税法,确认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项目证据资料和金额计算资料;

(四)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第十八条 鉴证投资资产类项目,应当包括权益性投资资产和债权性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投资资产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投资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关注金融负债。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期初、期末计税基础。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的期初投资额、本年度增减投资额、会计核算方法、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益;确认长期股权或者债权投资转让的净收入、会计成本、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依据税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收入还是全额征税收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净收入、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利息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 第十九条 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

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及其他。

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资产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被鉴证人资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等情况,确定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

第二十条 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当包括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及其他。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

(二)依据税法,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三)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二十一条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二)依据税法,根据约定,结合企业的同期资料、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表,判断被鉴证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分析企业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说明与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表的差异及企业对差异的解释;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确认被鉴证人本年度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二十二条 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当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确认被鉴证人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审核由被鉴证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五)确认被鉴证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审核被鉴证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确认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七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二十三条 鉴证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

税收优惠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类型、行业特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确认税收优惠项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的条件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确认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情况;

(二)依据税法,确认被鉴证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三)依据税法,确认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

(四)依据税法,审核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

第二十四条 鉴证应纳所得税额项目,应当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等资料,确认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注意区分预缴本年度税额和补缴以前年度税额;

(二)确认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确认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年度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审核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汇总范围;

(二)审核或委托审核确认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资产总额、工资总额等内容,确认所得税分配比例;

(三)审核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四章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证据

第二十六条 鉴证人从事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对通过不同途径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从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两方面进行证据确认,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

第二十七条 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组织代码登记验证情况、税务登记情况、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查,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本年度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接受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调查,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 第二十八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结论或者建议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

(二)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进行审核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二十九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被鉴证人收入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二)被鉴证人扣除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三)被鉴证人资产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四)被鉴证人资产准备金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本期计提额的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在事实方面、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六)被鉴证人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三十条 对被鉴证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实施鉴证,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

(二)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会计核算资料及境外投资、境外交易的收益售付汇凭证;

(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

(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五)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件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六)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当地政府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等资料;

(七)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

证意见;

(八)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施鉴证时,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税务机关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有审查意见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意见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五章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及所长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备或者报送。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

第三十五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被鉴证人有所得税扣缴义务而未履行的,鉴证人应当一并披露。

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所得税处理有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行为,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其建议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指南以及业务约定书和工作底稿范本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事务所鉴证报告号:

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单位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贵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_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报,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填写“净资产变动额”。

2、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所长:(签名、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电话:××

地址:××

日期:××年××月××日

附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2.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

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

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 合法原则。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 目的原则。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三) 独立原则。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四) 胜任原则。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五) 责任原则。鉴证人在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鉴证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一)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二)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

(五) 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 鉴证事项;

(二) 鉴证报告的用途或使用范围;

(三) 鉴证期限;

(四) 鉴证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 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配合义务;

(六) 鉴证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七) 属于重新鉴证的,与前任鉴证人沟通的安排;

(八) 委托人、鉴证人或被鉴证人的证明责任;

(九) 鉴证有关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和争议的处理;

(十)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二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鉴证风险评估,包括被鉴证人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税务机关及其他方面对被鉴证人的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的其他方面;

(二) 总体鉴证计划,包括鉴证事项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鉴证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

(三) 具体鉴证安排,包括拟执行的鉴证程序、时间步骤、鉴证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第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二) 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

(三) 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注册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家咨询。注册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五章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条 受托的涉税鉴证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鉴证人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标题;

(二) 编号; (三) 收件人; (四) 引言; (五) 鉴证实施情况;

(六) 鉴证结果;

(七)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签章;

(八) 报告出具的日期;

(九)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认为在实施涉税鉴证中,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证 据

第二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如实向鉴证人提供有关鉴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鉴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 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二) 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三) 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 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 审阅书面材料;

(二) 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

(三) 询问或函证事项;

(四) 观察活动或程序;

(五) 重新执行程序;

(六) 分析程序;

(七) 其他方法。

第三十条 鉴证人应当本着审慎态度,对不同来源的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判断,确认支持鉴证结果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一条 鉴证人在确认证据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

(一) 证据相关性。指鉴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

(二) 证据合法性。指鉴证材料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 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

(一) 证据真实性。指鉴证材料经适当方法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 证据充分性。指获取鉴证材料整体的证明力,足以支持鉴证结果。 第三十三条 鉴证人应针对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类型,确定判断确认证据和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一) 税法标准。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鉴证人认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权部门作出的解释执行;没有解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对面临税务机关处罚风险的鉴证项目,可以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认证据。

(二) 其他标准。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对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鉴证人要将其作为证据进行采集。对司法活动中有关事项进行鉴证的,以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鉴证项目,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有关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作为最终作出鉴证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显示支持鉴证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三)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表明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化程度,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项目名称;

(二) 被鉴证人名称;

(三) 鉴证项目所属时期;

(四) 索引;

(五) 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六) 证据目录;

(七) 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八) 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三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三十七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鉴证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注册税务师、助理等人员签名。

第三十八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 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以外的鉴证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涉税鉴证具体业务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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