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时间:2024.4.27

三合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三合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三合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及至法律责任。

六、信息管理及统计制度

1、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存储安全、内容准确、报送及时、传递规范的原则。

2、社区矫正信息包括:①社区矫正业务数据;②社区矫正工作数据;③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

3、每月向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社区矫正业务数据信息。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除信息直报点外,应当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

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上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走访制度

1、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2、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时段,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3、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社区应当及时走访。必要时,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八、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臵。设臵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

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九、外出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社区写出书面申请。 2,社区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考核制度

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

3、司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和积极分子。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1、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三合社区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

2、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曙光司法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在三合社区矫正小组审查,由公安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

3、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十一、解矫制度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红星街道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曙光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社区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

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十二、社会保障制度

矫正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居委会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三、检举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第二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社区矫正报到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时,社区民警应告诉其到镇 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向其宣布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告之对其负责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二、监护制度

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落实监护人制度,与监护人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由监护人负责协助监管。

三、走访制度

矫正工作小组应定期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或通过走访其所在单位、学校、村(居、社区)、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和生活状况、社会活动关系和困难等情况。

四、学习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或教育活动。

五、请销假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或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应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申请,由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区域范围外出的,必须向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返回时,必须立即销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活动或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请销假的,按违规处理。

六、迁居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必须报告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并经

公安机关批准。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将迁居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备案。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通知原辖区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如果已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当地社区矫正办,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迁入地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该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户籍迁出的有关档案材料应在1个月内转递。

七、会客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应当经过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并将客人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如果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会见将影响对其监督、考察的,可不予批准。

八、矫正个案制度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根据其犯罪原因、思想状况、个人特点、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矫正个案。

九、社区劳动制度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 2个小时。

对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在制定矫正个案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其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或酌情减免。

十、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档案,将相关法律文书、个人资料、每月参加学习、劳动的考核情况、请销假、思想与行为汇报、奖惩结果等相关材料存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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