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工作方法

时间:2024.4.20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工作方法

20xx年,总局发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3号令”,有了这个办法的指导,我们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工作中和过去相比应更加得心应手了。在运用13号令做了多个企业的损失认定后,我们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在这里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学习,由于都是第一年做这个工作,因此肯定会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大家提出来,以达到共同学习、共同促进的目的。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报告书

一、 鉴证书的格式:

在鉴证书的格式上,我们的做法是: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报告书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其内容包括:委托单位、鉴证年度、鉴证内容、鉴证人员、鉴证依据、鉴证结果、鉴证时间等。我们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至少一式三份,委托人、委托人的损失审批机关、中介机构各一份。

二、进驻企业

在企业基本情况的了解方面,我们的做法是这样的:在这个工作开始时,由于我们是刚刚进驻一个企业进行损失鉴证,因为对企业不了解,而企业对我们所做的工作也不知该如何配合。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给企业一些文字性的提示,以使双方更快更好的进行合作,我们的经验是:

1、首先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能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的《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上一是要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二是要有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名称及合并纳税企业的名单,并要求企业提供这些关联方的已于当年在工商部门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并纳税企业还要提供税务机关的批文,这样在审核过程中涉及到其关联方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出相应的资料,同时还可避免出现企业将独立纳税的公司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申报损失的情况,要求提供年检过的执照复印件可避免出现已破产或撤消的分公司的损失依然合并到仍在经营的总公司中进行申报的情况;三要能反映出企业最近年度的重大变动,如是否有分立、合并、改组改制等情况;四是要能反映出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期间,可以为企业损失所属年度是否有人为调整的可能进行分析。

2、其次要提供给企业一份《委托企业提供资料清单》,可根据下面我们所讲到的不同的损失所要求的资料分损失类别打印,然后根据企业上报的损失类别交给企业以此为依据去组织材料。这样可以避免一边做一边提供组织资料而浪费时间。

3、在审核过程中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企业申报扣除的时间问题:1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注:这里指的“申报”包括企业的自主申报,报表体现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红字、投资收益负数等)。因此,我们中介机构在作鉴证时,首先应当判断损失的发生年份,对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这应需要我们依照上面我们提到的要求企业提供的减免税期间,来分析企业有无人为操纵损失时间的主观可能性,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进一步调查。

第二部分 各项财产损失的认定中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应注意的问题和应做的工作

一、货币资金损失

(一)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在审核中要对企业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首先有一个了解,看企业是否有并且一贯遵守;并在与企业会计人员共同盘存库存现金的基础上对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然后依据按上述要求所提供的详细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鉴证报告。

(二)坏账损失

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债权有担保的,首先债权人应有权利和义务首先向担保人索取,索取未果或者担保人不足以偿债的金额申请坏账损失

2、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偿债的部分,应着重考虑是否按公允价确认所得(因为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现金偿债会计和税法一致,均需确认损失。但是非现金偿债会计和税法为时间性差异,即在偿债资产的价值确定上会计按账面价值,税法按公允价值计算)。

3、具体需提供的资料

(1)、 债务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①《呆(坏)账核销明细表》

②法院关于债务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债务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证明或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③申报及确认债权的证明

④由债务人(担保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⑤担保人担保无效的,应出具法院关于担保人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

⑥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债务人破产、撤消的主要原因、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

(2)、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①《呆(坏)账核销明细表》

②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法院宣告债务人(担保人)失踪、死亡的证明);

③申报及确认债权证明

④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

(3)、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①《呆(坏)账核销明细表》

②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③受偿财产清单及估价证明、受偿财产变现入帐的#5@p及会计凭证。

④销售合同、劳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⑤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5@p)复印件

⑥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

(4)、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①《呆(坏)账核销明细表》

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终结裁定书

③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

(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20xx年1月1日起逾期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

①《呆(坏)账核销明细表》

②销售合同、劳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③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最后一笔应收帐款应距核销日 三年以上)(电信企业应收帐款明细表)

④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

4、注意核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形成的真实性

5、注意其他应收款中借给关联方的款项扣除限制性规定(其中包含主要管理者、职工、股东等个人的借款)

6、特别说明:20xx年1月1日起逾期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可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中需注意如下事项:

首先,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我们应关注其取得时的计税价格的确认,特别是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改组改制,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实际操作中应核查企业确认资产的价值的依据,主要是#5@p,其次是评估报告;除关注取得时的价格外,还应关注在取得后是否经历过评估而产生的价值的改变,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卡片》上反映出的价值改变来发现问题,然后向企业索取评估时的报告以及所依据的文件,以此来了解各项资产的增减值计算过程,以及判断是否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所进行的评估。另外,一定要结合企业 的费用账或“待摊费用”科目核实企业是否上有财产保险,以此为依据要求企业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

(一)存货损失

我们把存货的损失分成下面几种情况分别进行审核

1、盘亏存货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存货盘点表;

②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③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④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5@p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⑤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盘亏的存货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抽盘几种货物,尤其是对非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盘亏更要依据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进行详细调查,并依据行业标准和行业特点分清是否属自然损耗。

2、报废、毁损的存货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④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⑤残值情况说明;

⑥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被盗的存货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进项税转出

①进出税转出应并入财产损失总额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

②判定进项税转出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③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

1)、变价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 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成本的进项税转出需要考虑物耗比

3)、不同税率的存货转出计算方法,特别是农产品,废旧物资等

(二)固定资产损失

1、盘亏的固定资产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盘亏净损失相关资料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点的清册

(2)、盘亏资产明细账

(3)、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厂长、经理会议)同意报损批件

(4)、资产盘亏情况说明:盘亏资产存放地点、使用部门、保管部门、 资产盘亏净损失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清册

(2)、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税前扣除证明材料或审计报告、报损资产明细账、变现销售批入账凭证

(3)、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厂长、经理会议,下同)同意报损批件

(4)、报损资产情况说明:报损资产存放地点、使用部门、报损原因及受损程度、残值变现情况、毁损资产净损失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还需提供、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上能反映出实际受灾情况的,不用提供。

3、被盗的固定资产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特殊固定资产的处理

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1、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工程物资发生损失:

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曾发现部分企业在核算时将工程物资先抵扣进项税,在领用时再转出。这样,由于损失的资产并未领用,因此还涉及进项税转出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购入时的账务处理加以关注。

[注]: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特殊规定

(1)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基字

[1995]938号)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按规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或因满2年未动工开发,被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企业可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由此可见,上述规定与税法所规定的“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即资本化)差异较大,应关注由此引起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问题。

(2)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

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注:该问题在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税法上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了企业在建工程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见《企业会计制度》第32条)。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后,是否可能导致开发项目成本超过其可变现净值而需要计提跌价准备。一旦需要计提跌价准备,就会因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而产生时间性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083号 )


第二篇:企业财产损失与税收鉴证业务讲议


企业财产损失与税收鉴证业务讲议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既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又要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本讲座主要内容:财产损失的范围、审批程序、审批期限、证据收集、审核要点、审批责任等等。 重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审核、审批管理;

难点:财产损失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由于这部分内容实践性较强,希望大家在学习过程中结合实际工作大胆发言。

(一)财产及财产损失定义

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 - 1 -

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二)财产损失所属期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产损失的审批范围

1.直接扣除。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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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范围。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四)财产损失审批办法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 - 3 -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 - 4 -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财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1.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3.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 - 5 -

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4.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六)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 - 6 -

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3.上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 - 7 -

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4.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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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七)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1.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5@p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 - 9 -

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 - 10 -

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5.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11 -

7.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8.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八)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1.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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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臵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 - 13 -

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5.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6.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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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7.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投资转让处臵损失进行处理。

(九)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

1.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2)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3)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2.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十)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

1.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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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2)不属于政府摊派。

2.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3.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5.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十一)责任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 - 16 -

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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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9号 成文日期:2007-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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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四)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五)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 - 19 -

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相关会计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

二、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现金损失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凭证,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

3.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获取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5.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现金损失,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 - 20 -

况的说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现金损失,应取得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7.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额,并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坏账损失的审核

1.评价有关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应收账款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2)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结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采用下列步骤确认应收、预付款是否真实存在:

①审核构成该笔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5@p、运货单据等);

②抽查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1)申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损失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②审核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2)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3)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 - 21 -

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①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③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 ④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取得以下证据:

①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

②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取得下列证据: - 22 -

①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

②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的专项说明;

②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

5.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 23 -

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6)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依据有关境外证明材料,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8)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按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存货损失的审核

1.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2.存货损失真实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存货盘点日盘亏数量。

①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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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存货明细账核对;

③审核存货盘点,获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3)获取并审核纳税人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3.报废、毁损存货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存货。

①取得存货盘点表;

②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③取得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5@p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④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①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应取得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②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 - 25 -

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④取得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的责任认定、赔偿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⑤残值情况的说明。

(3)被盗的存货。

①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报案、结案证明材料;

②取得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材料;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材料。

(4)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③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5.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的存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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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1.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失。

2.固定资产损失真实性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评价固定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固定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有关规定。

(3)审核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核单位所有。

①通过核对购货合同、#5@p、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抽查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审核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③审核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审核。实地观察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并进行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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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③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和结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 28 -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③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4)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1.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2.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递延资产明细表,复核 - 29 -

加计正确。

(2)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审核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状态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取得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明;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理赔的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5.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 - 30 -

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审核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

(3)评价无形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无形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

(4)审核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审核其依据是否充分。审核本期摊销额及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①除另有规定者外,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②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 31 -

③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④购买的计算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2.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无形资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资产被淘汰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证明;

(3)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无形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3.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无形资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五、投资损失的审核

1.确认投资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短期投资。

- 32 -

①获取或编制短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获取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审核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必要时,向证券公司等发函询证。

③获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审核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必要时,向期货公司发函询证。

④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⑤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向保管人函证。

⑥审核申报损失的短期投资增加项目的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审核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长期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审核申报损失的长期投资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 33 -

③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审核其初始投资成本是否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

④审核股票权证等凭据,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必要时,应向被投资单位函证投资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被审计单位发放股利情况。若股票权证等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应取证(或函证),提请被审计单位作适当披露。

(3)债权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长期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③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取得盘点表,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投资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 - 34 -

证明。

3.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各类投资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六、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资产评估损失的审核

1.确认评估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1)获取资产评估报告和附件,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记录的资产评估损失额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3.确认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确已形成的 - 35 -

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1)获取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损失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3)审核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政府行为。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

3.确认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确已形成的财产损失,并扣除政府拆迁补偿等收入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担保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担保资产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获取担保损失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 - 36 -

入有关的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财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执业证照的证明、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逾期三年以上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3)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4)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3.确认担保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的财产损失,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的余额,确认担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抵押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抵押资产为申报企业所有。

2.取得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的相关资料。

3.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材料。

4.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依据抵押资产账面净值扣除变卖收入后的余额,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五)出售住房损失的审核

1.确认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 37 -

(1)获取企业出售房改住房明细表(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

(2)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实行房改的批复文件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复,对该企业实行房改的批复方案;

(2)购臵住房的#5@p(企业自建的住房,提供竣工决算和建造支出的#5@p或有关凭证)和住房计提折旧的情况及账面净值余额;

(3)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价格的凭证;

(4)获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情况及清理费用支出凭证;

(5)住房周转金建立及取消的情况说明,取消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凭证。

3.审核企业出售的住房是否按市(州、地区)政府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是否存在实际售价低于市(州、地区)政府核定的房改价格的情形。

4.审核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是否存在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的情形。

5.审核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住房的时间和账务处理,是 - 38 -

否符合相关规定。

6.确认出售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的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出售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核

(一)确认财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3.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4.向借款单位函证,并与贷款期末余额核对。

5.对于以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注意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贷款合同规定的限制条款。

(二)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1.金融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类呆账损失,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明材料:

(1)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的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2)法院、公安、工商、企业主管等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 - 39 -

出具的呆账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及其有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⑥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 - 40 -

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⑦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垫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股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⑩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臵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 41 -

2.确认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净损失,确认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的具体金额。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4)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八、鉴证报告的出具

(一)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 42 -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等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 43 -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二)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以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2)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可能对企业财产损失金额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3)

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财产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4)

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 - 44 -

对该企业编报财产损失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5)

附件:

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 45 -

附件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

- 46 -

(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

(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 - 47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甲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

(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4、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48 -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 %;其余费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 - 49 -

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 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50 -

甲方: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 51 - 所长:(签名或盖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盖章)

附件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 52 -

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 53 -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54 -

附件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 55 -

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除XX持保留意见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具体税前扣除的金额外,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项目及其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持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理据。

2.提出该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初步意见,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 56 -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57 -

附件4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 58 -

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对贵公司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我们发现,下列事项可能对确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具体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我们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无法表明意见。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详细说明该审核事项对确认财产损失金额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并阐述对该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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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59 -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60 -

附件5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参考文本)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 61 -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持有重大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不能确认贵公司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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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62 -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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