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银监办发[2009]172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益复杂,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
二、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以及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以下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的地区、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三)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六)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商业银行应由主管个人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理财计划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批
准后,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三)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和宣传材料中提供全面、完整的理财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销售前信息披露,并以通俗的文字表达,确保客户能够以相关信息为基础,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预期等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七、从即日起取消《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7]241号)第二条的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第二条规定:
“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的不断扩大,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为使《办法》与相关规章制度更好地衔接,原《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现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篇: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规范细则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规范
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投资者的利益,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管理的方式和投资方向等三个层次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范,引导商业银行调整理财业务的定位,加大客户细分力度,在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的同时,尤其要求银行对中低收入投资者进行更有效的保护;《通知》更加强调了商业银行“卖者有责”,加强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在客户分类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要求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
在投资管理方式上,《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前提条件是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必须经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商业银行必须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通知》对于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托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
对于计入表内的理财资产必须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加强对理财资金安全性的管理。
在投资方向上,《通知》对理财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信贷资产、金融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此外,《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对于具备一定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对原有的投资方向不作调整,也不受本通知所禁止投向的限制。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日益丰富,理财市场规模和理财客户基础快速增长。截至20xx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支,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人民币,理财客户达到230万人。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加强,理财业务在销售、投资、人员管理和后续服务等方面更加规范,理财客户的投资理念逐渐优化,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力也有所提高。随着理财市场的不断成熟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必将进一步促进商
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