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
检测报告质量控制程序
1.目的
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实施控制,使报告准确、清晰地反映检测信息。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质量检测报告的编制、校核、批准、发送、存档和修改。
3.职责
质量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负责编制、质量监督员负责校核,技术负责人负责批准,综合办公室负责全面校核和发送、存档,原报告编制者负责修改与补充。
4.工作程序
4.1质量检测报告的编制
4.1.1质量检测报告应严格按照《质量检测报告书的编制规定》进行编制,以保证统一格式,统一报告封面和内页。
4.1.2检验(测)报告由检测人员编制,报告各栏目应全部填写,不得遗缺,不得改动。
4.1.3检验(测)报告上的数据应当是经过数据处理后的最终形式。检测数据的有效位数和误差表达方式除了应符合GB8170-87《数值修改规定》外,还应满足或高于标准的要求。所有数据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还应增加不确定度的估算。
4.2检验(测)报告的校核批准
4.2.1检验(测)报告编制人员在确认检测数据及评价结论等信息正确无误后签字,对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4.2.2校核人员要对以下方面进行校核
a.委托检测合同上信息是否在报告上完整准确反映。
b.原始记录的数据与报告中的是否一致。
c.检测和判定依据的正确性。
d.判定结论的正确性。
e.报告及其所依据的原始记录、附件(委托单、图)是否齐全。 f.经校核确认无误,校核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并负责。
4.2.3当仲裁检测时,质量负责人对案卷全面审核确认无误后,作为审核人员签字。最终由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发。
4.2.4《质量检测报告书》编制、审核、签发
检测科室将审核签字后的产品检(验)测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交质量管理科。质管科人员认真审核后编制《质量检测报告书》(对于监督检测样品应作评价)。
质量负责人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进行全面审核,然后由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发,办公室盖公章。
4.3检测报告的保密见《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4.4检测报告的发送、存档和借阅
4.4.1检测报告正本交委托方,副本留本中心存档。存档时间一般为三年,仲裁检测报告存五年。
4.4.2综合办公室对发送、存档的报告进行登记。领取报告人应签字。
4.4.3存档报告按被检测样品类别和报告年份、报告编号顺序放置。
4.4.4检测报告由综合办公室立卷后送档案室保存。查阅或复印报
告由质量管理科资料管理员受理。填《查阅(复印)检测报告申请书》,并经质量负责人批准。
4.5检测报告的更改或补充
4.5.1因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等原因造成委托方要求更改或补充的,由委托方出具书面证明,经本中心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原报告编制人予以更改或补充。委托方应缴纳相应的费用。
4.5.2当检测报告的错误是本中心的原因造成时,由造成错误的直接责任人填写《质量检测报告更改申请书》,总经理签字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更改。
4.5.3检测报告更改后,原报告作废,由综合办公室收回。
4.5.4更改质量检测报告的编号在原编号前增加识别号。
4.5.5更改后综合办公室应立即将《质量检测报告更改通知书》及更改后报告发给委托方。
4.5.6由于本中心原因出具的有误报告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负责人调查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合理赔偿。
5.相关的体系文件
5.1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程序
5.2抱怨的处理程序
6.质量记录表
6.1质量检测报告更改申请书
6.2量检测报告更改通知书
第二篇:质量控制程序图
材料质量控制程序图
注:A----监检点 E----检验责任工程师 M----材料责任工程师 H----停止点 W----焊接责任工程师 P----工艺责任工程师 J----检验员 T----理化责任工程师 质----质保工程师
工艺质量系统控制系统图
焊接质量系统控制系统图
J----检验员
W----焊接责任工程师
计量系统质量控制程序图
H----停止点
G----计量责任工程师
检验系统质量控制程序图
理化试验质量控制程序图
T-----理化责任工程师
W----焊接责任工程师
M----材料责任工程师
E-----检验责任工程师
热处理质量系统控制程序图
设备质量系统控制程序图
注: 总—总经理及主管副总
F— 设备责任工程师
生产过程质量系统控制程序图
T-----理化责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