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 资 报 告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年×月×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元。根据贵公司××股东期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期为××年×月×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 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年×月×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年×月×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计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 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附件1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 年 月 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 货币单位: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一、
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公司登记机关] 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贵公司股东仍然是××、××。 二、
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公司按每10同转增×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股,第股面值1元,计增加股本××元。其中:占由资本公积转增××元,由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三、
审验结果
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转增时已调整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转增股本后,贵公司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为××元,占转增前贵公司注册资本的×%,符合《公司法》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转增后各股东的出资额(股本)为:
(一) 甲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二) 乙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贵公司已进行了与增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情况如下表: 货币单位:
四、
其他事项
第二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相关问题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相关问题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本文通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主要介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供学习交流之用。
一、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一) 资本公积概述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 股本溢价 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我国 会计准则 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 资本溢价 、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捐赠资本和资本折算差额。
1.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
额大于其在企业 注册资本 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是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与企业的资产。
3. 股权投资准备 。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 拨款转入 。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时,在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币折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资产入账的价值,与按照约定汇率折算为 实收资本 入账的价值的差额。
6. 关联交易差价 。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
7.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
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
( 二 )企业转增资本的涉税分析
1.股东为自然人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198号文中所说的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这里,虽然没有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利润需要做纳税处理,实际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本质上也是股权权益的收回,因为清算时候,只有实收资本和部分来源于股东本身投入的项目(如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不纳入清算收入的。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也提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不能用于转增的项目除外)转增资本,实质上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无不同,也应视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所以理应计入投资所得。企业按118号文规定以取得的股票票面价值计入投资所得后,将来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作为投资的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
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一)盈余公积概述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
余公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 公益金 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
公益金专门用于 公司 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 20xx年《公司法》取消了提取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
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 法定公积 金 。 公司 的法定公积 金 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 金 累计额已达 注册资本 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 任意 公积金 。任意公积 金 主要是 公司 按照 股东大会 的决议提取。法定公积 金 和任意公积 金 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 计提 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 行政规章 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 公司 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 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 涉 税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然后向法人股东配股,法人股东在会计上应做利润分配处理,对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一)未分配利润概述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 所有者权益 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
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 净利润 ,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 金 ;
3 .提取任意公积 金 ;
4 .分配优先股股利;
5 .分配普通股股利。
最后剩下的就是年终未分配利润。年末结转后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借方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的未弥补亏损。
(二)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涉 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