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填写说明 2008-08-05
备案申请经海关确认后,可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减免税的申请应按如下要求填写:
1.申请海关/代码:指企业申办减免税手续的主管海关,海关代码可向办理窗口咨询。
2.企业代码:填海关报关登记本上10位数编码。
3.企业名称:填货主单位的规范名称。
4.审批依据:可向办理窗口咨询。
5.进(出)口标志:进口为I,出口为E。
6.征免性质/代码:从以下选择一种:科教用品401 技术改造403 残疾人413 远洋渔业417 中外合资601 中外合作602 外资企业603 贷款609 鼓励项目789 自有资金799 救灾捐赠801 扶贫、慈善捐赠802 国批减免898 内部暂定998 例外减免999。
7.项目统一编号:填已在海关备案项目的具体编号。
8.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鼓励类项目才须填写。
9.审批部门/代码:鼓励类项目才填写,即项目统一编号的前4位。
10.许可证号:只有要许可证商品才须填写。
11.合同号:进出口货物合同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12.经营单位/代码:对外签约经营单位的规范名称及海关登记的代码。
13.项目性质/代码:从以下选择一种:合资A 合作B 独资C 外国政府贷款D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E 国内投资基建F 国内技改G
14.进(出)口岸:进出口货物在国内办理报关手续的口岸海关。
15.成交方式:指贸易成交的方式,如:FOB或CNF或CIF。
16.运保费/率、杂费/率:按实际进(出(口的运保费用,其他费用填报,也可填报比率。
17、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远洋渔业须填写海域、装运港、捕捞渔船号;2、有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须填写证件编号)。
18、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规格型号一定要填写,如确实没有规格型号须打报告说明)、数量、单位(严格按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总价、币制、原产地等按合同、#5@p、提单等实际情况准确填写;所申请货物超过5项,填副表。
19.申请单位签章:项目单位公章。
20.主管部门签章:可免签章。
21.联系人/电话:指企业到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人员的姓名及电话。
22.审批依据:指海关凭以办理征免税手续的文件,填写最直接的文件的具体文号。
23.有效日期:一般填写《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时间,即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特殊情况人工输入。
第二篇: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征免税证明》数据填制说明
一、项目统一编号:
1、需进行减免税项目备案的,应填写项目备案的统一编号,不能为空。
2、无需进行备案的项目,此栏应为空。
二、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上的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代码;其余项目不予填写。
三、企业代码:
在海关报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如无,应为空。
四、企业名称:
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货主单位的规范全称,若名称过长则从前往后取。
五、征免性质/代码:
与H2000的征免性质及代码一致。
六、审批部门/代码:
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上的审批部门及代码;自有资金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的审批部门及代码;其余项目不予填写。
七、许可证编号:
填写与海关联网核销的许可证的编号,一份免税表只能有一项许可证货物。其余应为空。
八、对外签约单位:
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如下原则确定:
1、无偿援助货物的,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设备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九、合同号:
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如无合同则填报发票号。
十、项目性质/代码:
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性质及代码;自有资金填写企业性质;其余项目不予填写。
十一、审批依据:
海关凭以办理征免税手续的文件号,具体如下:
1、1996年3月31日以前的外资项目和20##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填写总署公告[2002]25号;
2、1996年4月1日至20##年3月31日成立(包括增资)的外资项目填写署税[1997]1062号文;
3、20##年4月1至20##年12月31日成立(包括增资)的外资项目填写署税发[2002]81号文;
4、20##年1月1日以后成立(包括增资)的外资项目填写署税发[2004]441号文;
5、自有资金项目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填写署税[1999]791号文;
6、内资结转项目及内资鼓励项目填写署税发[2002]2号文;1996年3月31日以前的技术改造项目填写署税[1996]236号文;
7、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贷款项目填写计规划[1998]250号文,1998年1月1日以后的贷款项目填写署税[1997]1062号文;
8、科教用品项目中的技术中心填写署税发[2001]280号文,其余填写署税[1997]585号文;
9、国批减免项目中饲料填写署税发[2001]344号,化肥填写税管函[2005]380号,民用飞机填写署税发[2004]352号,种用动植物填写每年度海关总署转发各有关部门免税进口计划的文号;
10、远洋渔业项目填写署税[2000]260号文;
11、无偿援助项目填写署税[1999]565号文;
12、内部暂定项目在总署下发的年度执行内部暂定税率的文件中落实到企业的,填写该文件号;其余填写《双限暂定税率商品办理证》的文号;
13、残疾人项目进口填写署税[1997]544号文;
14、有特定减免税批准单的填写特定减免税批准单文号。
十二、进(出)口口岸:
进出口货物在国内办理报关手续的现场海关名称。
十三、有效日期:
指《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时间,一般情况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特殊情况如:文件执行年限到期,可由人工输入。
十四、备注:
以下特殊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否则为空:
1、内资项目若其进口的设备在内资不予免税目录中有技术规格限制,将有关技术参数在备注中注明。
2、同一合同项下功能机组或同一设备分批进口的,应在备注中注明“税号+设备名称+分X批进口之X”。
3、设备按功能机组归类,应在备注中注明“设备组成详见随附清单”。
4、同一合同项下生产线或成套设备分别归类的,应在备注栏注明“XX分别归类”;
5、所申报设备若系企业间结转的设备应在备注中注明“从XX企业转入,原进口日期XXXX”。
6、远洋渔业应在备注中注明船名和船号。
7、外资企业委托其它企业代理进口设备的,应在备注中注明“由XX企业代理进口”;
8、单独进口未列明具体名称的零件应注明“零件明细详见随附清单”;
9、海陆石油进口商品应注明所属清单类别;
10、科教用品进口原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维修用零部件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原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免表号+仪器设备名称+仪器设备价值+仪器设备进口日期”;
11、海关认为需要注明的其他情况。
十五、税则号:
指进(出)口货物在现行《进出口税则》上对应的税号。
十六、商品名称:
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具体要求如下:
1、应如实申报,与所提供的合同或发票相符;
2、申报名称应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监管的要求为准;
3、经特定减免税批准单批准免税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批准证件上的名称相符;
4、进口旧设备,应在商品名称中注明“旧”及新旧程度。如“(旧)缝纫机(七成新)”。
十七、规格型号:
进(出)口货物详细的规格型号,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如进口合同或发票中有货物规格型号的,必须在免税表中列明。
十八、数量、单位:
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数量及计量单位。以成交单位为准,但不允许为“箱”、“捆”、“包”等虚数。
十九、币制:
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二十、单价:
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单价,应与所提供的合同及发票一致,运保费应摊入每项商品价格中。
二十一、总价:
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总价,应与所提供的合同及发票一致,运保费及其他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摊入每项商品价格中。
二十二、原产国(地区):
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