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川纪发[2011]11号)有关文件精神,我局迅速行动,针对规范后的公务员津补贴实施情况进行了细致、彻底地自查,现将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规范公务员津补贴专项自查工作小组,指定专人具体办理并负责反馈。同时制订了工作方案,明确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思想、责任和要求,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规范到位
按照市纪委的要求,对20xx年1月以来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从自查情况看,我局自从实施规范津贴补贴以来,没有违反规范津贴补贴各项规定,做到应归并的项目一律归并,应取消停发的一律取消停止发放,应执行的政策规定严格遵照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按规定要求设置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
规范津贴补贴实施后,我局机关没有自行设置发放津贴、补贴,包括节假日补助、误餐补助、交通费、通讯费、下乡补助、烤火费、降温费、水电补贴等,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设置的津贴补贴项目;没有自行设置无文件依据的岗位津补贴和其他
补贴,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范围。经自查,不存在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的情况。
2、按规定方法核算津贴补贴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核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专门账薄,对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并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3、按规定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以银行卡(折)的形式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不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我局将以此次自查自纠为契机,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巩固第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把第一步规范工作和进一步规范工作结合起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我局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将规范工作顺利向前推进,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篇:关于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
关于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
通 知
市直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鄂纪发[2011]11号)精神,制定广水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办法。
一、自查范围
全市各级纳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范围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二、自查内容
(一)津贴补贴发放项目和发放标准。
1、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执行情况。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是指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是否按批准的规范津贴补贴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有无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有无在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之外继续发放原有津贴补贴。
2、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执行情况。对已经发放的属于国
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有无自行新设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的情况。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改革性补贴执行情况。有无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对已经发放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改革性补贴,规范期间有无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有无扩大实施范围。
4、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奖励性补贴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范津贴补贴文件规定保留奖励性补贴项目,有无自行新设项目、提高标准,有无扩大实施范围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
(二)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发放津贴补贴所需资金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按照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是否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是否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津贴补贴会计核算情况。
是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发放的津贴补贴;有无在其他科目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三、自查依据和处理政策
(一)自查依据。
1、《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印
发关于规范广水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广纪发[2007]14号)。
2、《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广水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广人字[2010]19号)。
3、《人事局、财政局关于第二步规范广水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广人字[2011]1号)。
(二)有关处理政策。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纠正和处理。
1、自行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停止发放,如数收回已经发放的津贴补贴,上缴同级国库。
2、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并如数收回超标准或超范围发放的津贴补贴,上缴同级国库。
3、发放有价证券或实物的,一律停止发放,已经发放的要按价收回,上缴同级国库。
4、未按规定核算反映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的,要予以纠正。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库[2006]48号文件规定设立专门帐簿,对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并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5、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要予以纠正,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6、自查发现问题,并自觉纠正的,不再追究责任。对严重违反规范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自查工作中“查而不改、边查边犯”的行为,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自查工作安排
20xx年4月13日起,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工作。4月18日前填报《20xx年市、县级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表》。报送到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财政局汇总后交市纪委
五、自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内容,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要求上来,把收入分配问题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问题来抓。通过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津贴补贴,达到“规范秩序,缩小差距”的目标,为全社会建立规范的分配秩序作表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强领导。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自查工作,明确责任和要求,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
(三)落实整改。
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如实向市纪委报告。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顺利向前推进,取得实效。
(四)组织抽查。
各单位自查结束后,将选择若干单位进行抽查。对在自查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不按要求自查自纠,或者对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按照规范津贴补贴纪律要求,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下载地址:WWW.HBCZ.GOV.CN/421381\公告栏
附件:20xx年市、县级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