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字〔2011〕259号
关于申请拨付20xx年度防汛资金的报告
县财政局:
我县有7座中小型水库,30多条山洪沟道,黑河、梨园河(含大沙河)干流上还有20多处防洪堤坝和险工险段,防汛任务繁重,每年均需投入一定资金进行重点险工险段修复加固和用于储备防汛物资。为保证20xx年应急度汛安全需求,我局已投入资金75万元,对新华镇沙滩防洪坝进行了加固加高,并在汛前补充储备了部分防汛物资,用于开展防汛抢险。现申请县财政从20xx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中拨付我局防汛资金75万元。
1、新华镇沙滩防洪坝加固加高工程:沙滩防洪坝建于上世纪70年代,为人工堆筑的土石坝,全长2.1km,阻拦着小东沟河山洪,保护着新华镇新华村400多人、2000多亩耕地 - 1 -
和新华农场灌溉渠系、道路等基础设施防洪安全。防洪坝运行40多年来,受洪水反复冲蚀影响,大部分坝堤基础冲蚀,坝面出现滑坡、坍塌,坝体高程下降,防洪能力降低。为保证新华村防汛安全,我局组织实施了新华镇沙滩防洪坝加固加高工程,加固加高防汛坝1.8公里,完成土石方38400 m,干砌石215 m,完成投资45.5万元。
2、防汛物资储备:因20xx年大沙河施工防汛抢险和山洪防御,耗用了大量防汛物资,导致原有的库存防汛物资基本用完。为保证20xx年各项防汛抢险需求,汛前我局赊购了铅丝7吨,钢筋9吨,编制袋10万条,木桩200m弥补了库存,保证了应急抢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现欠防汛物资款29.5万元。
专此报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拨付 防汛资金 报告 临泽县水务局办公室 20xx年8月16日印发 - 2 - 333
第二篇:关于申请办理20xx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告知纳税人)
关于申请办理20xx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纳税人:
20xx年度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减免申请范围(文件依据):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1?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本筹建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
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
6、《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
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
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12、《关于保护和促进浙江省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经贸发展?2008?540号);
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80号);
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
1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1?25号)
17、其他省市人民政府等文件明确可减免的政策意见。
三、申请所需资料
(一)总体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减免书面报告一式一份;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年度财务报表,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减免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有关部门出具及符合相应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相关表单填写完整正确(相关表单若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企业财务章),资料不符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
部分单位在提供“总体需要报送的资料”之外,还需要提供以下特定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缴费当年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以及资源综合利用部分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核算材料。
(2)农业龙头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缴费当年有效的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证书、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收入核算材料书。
(3)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并列明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申请减免时,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残疾人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加戳记后退回;同时单位需要提供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工资清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
(5)承担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文件,以及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收入核算材料。
(6)有技术开发项目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骨干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关认定文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和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加计扣除鉴证或含有技术开发费用(需要附合所得税加计扣除标准)的年度审计报告。有技术开发项目,且对应技术开发费当年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骨干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关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骨干企业的认定文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用的审计报告。同时,在对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有效性进行认定时:企业有自己的技术研发部门,并且该技术研发部门已经过绍兴市经济技术贸易委员会认定的,其技术研发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视为有效;企业没有自己的技术研发部门的,其技术开发项目列入绍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的,也视为有效。
(7)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文件及第一次认定证明材料。
(8)商贸连锁企业,需要提供总部及连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商贸连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缴费当年有效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新办连锁经营超市证明材料。
(9)总部经济,需要提供总部及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我省设立总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10)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单位在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11)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的单位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缴费当年政府要求其搬迁的通知或文件。
(12)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而造成重复计算销售额的,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列明集团关联公司关系、关联交易中重复计算部分销售额的明细清单。
(13)工业创意基地及产业、文化创意基地、困难企业,工业创意基地及产业需要提供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相关认定文件或证明,文化创意基地需要提供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证明材料或文化企业认定文件,困难企业需要提供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14)重点物流企业、重点流通企业、需要分别提供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15)购置环保设备等,需要提供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材料
(16)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需要提供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明材料
(17)景点类旅游企业,需要提供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注明门票收入金额。
(18)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需要提供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或引入成立相关证明材料。
(19)分离后新设立服务企业,需要提供与原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20)省级农业科技企业,需要提供缴费当年有效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的相关核算材料
(21)农产品流通企业,需要提供农产品流通企业认定文件或证明;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22)老字号企业,需要提供省级以上老字号证书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23)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的,需要提供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三、其它要求:
(1)专门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的签证不采用,要求列明业务明细的可由中介机构在其年度审计报告或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基础上补充说明,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2)对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收入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列入备案类。
(3)、同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可选择适用上述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使用。
(4)、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特殊照顾。对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和因污染环境被当地政府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绍兴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20xx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