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保险计划书
保险费为400元/人/年
一、 保险范围 :
贵企业在职身体健康的员工,年龄70周岁以下。
二、保险责任:
1、 因意外伤害所致的身故给付金20万元;(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调整)
2、 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给付金:按伤残给付比例给付,最 高给付赔偿金20万元;
3、 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每次扣除100元,按80%报销,每年每人最高赔付20000元;
4、 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住院每天按照50元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9000元。
5、 以上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本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特注:保 20万的意外
2万的医疗
50元/天 的住院津贴
100元免赔 ,80%赔付
保险期间:一年
第二篇:计划书范本
某某公司
短期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概 述
根据贵单位提供的资料和需求,我们经过客观详实的研究和分析,从专业管理的角度特为贵公司制作了本保险计划书。
本计划书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 具体方案
第二部分 责任免除
第三部分 后续管理及服务
第一部分 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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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说明]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责任
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在本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部分 责任免除
一、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六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部分 后续管理及措施
我们公司拥有优质、及时和全面的服务,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我们公司的服务:
一般性客户服务项目
加、减保和退保给付(新增人员、离职人员)
理赔服务
理赔服务是保险公司履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承诺”,兑现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
保障,实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权益的途径。
现将办理理赔时所需要的理赔资料说明如下:(需根据实际业务进行选择)
关于药品、费用和定点医院
药品费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伤残鉴定费、超过180天以外取固定物费用不属于支付范围;
定点医院:各镇区镇医院均可视为我司认可的治疗就诊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断、康复、护理、修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注意:请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服务热线:95512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完善的平安3A服务体系,客户都可以得到平安的满意的服务:
---无论何时(Anytime)
---无论何地(Anywhere)
---无论以何种形式(Anyway)
您的随身保险服务员---95512
20##年6月起,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国内产险业首家推出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并实施24小时。365天的“全天候无间断”的随身服务。无论何时、无论何地、只要拨打95512,平安就在您身边。
结束语
平安本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愿真诚地为您提供全面而超值的服务,并希望我们的努力能为平安产险东莞分公司和东莞华科电子有限公司的长远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让我们一同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附件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