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xx县国土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的委托,并根据与xx签署的《征地搬迁专项委托代理协议》,担任xx在xx地块上征地搬迁事宜的代理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是依据规则的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委托人xx位于xx的房屋未经法定程序被不明身份人员违法拆除后,开发商即欲对该块土地进行开发,对于开发商有无权利在此时使用该土地,我们做如下分析:
一、土地、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机关不同
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物权法》第10条第2款、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人依法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由此可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即集体土地上土地所有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而房屋所有权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它们的颁证机关是不同的。
二、土地、房屋分属于不同种类的物权
土地、房屋是传统意义上不动产的典型,根据《物权法》第47条、57条的规定,土地为自然资源即法定物权,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的权利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确立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土地所有制的两大类型,即排斥了公民个人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主体的可能性,即在我国公民个人对土地的权利仅限于《物权法》第2条中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对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而言,他们对其房屋下“四至”的土地依法享有的权利是用益物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以建造房屋这个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或通过买卖、继承等继受行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权利人取得的是《物权法》物权中的所有权。由此可见,集体土地上村民个人对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享有的是用益物权,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享有的是物权。
三、房屋的灭失,不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丧失。
目前我国没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直接立法,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可推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再进行房屋征收。需要强调的是这是两个不同的机关作出的两个行政行为,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的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征收房屋的行为。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灭失而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权,但该行为并未对该房屋下土地作出处分,即原土地使用权人仍对该块地享有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人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即开发商未经用益物权人的同意,不享有使用该地块的权利。
因此,集体土地上村民对宅基地享有用益物权,未经法定形式,该权利不发生变更、消灭的效力,即房子未经法定程序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后,开发商未经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不得使用该土地。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委托人的陈述和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委托人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委托人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证据材料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委托人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委托人要求,供委托人参考,切勿外传。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祝诣茗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第二篇:法律意见书格式
关于 的法律意见书
( ) 字第 号
至:
自:
致: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贵公司 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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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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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的基本事实
据本意见书所载明的情况及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基本事实)
四.双方的争议及交涉情况(本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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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1. 关于本案 问题。
1.1
1.2 .
2 关于本案 问题。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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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是案件一审前,则)对本案解决纠纷的两种建议方式的比较:
以上是从诉讼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本案的解决方式,可以考虑有诉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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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非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现将两者对比如下,供贵公司选择:
1、诉讼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二审,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对贵公司的有利判决,在对方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贵公司还要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判决的执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间。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时较长。
2、诉讼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担高)费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预先支付包括)诉讼费(原告预先交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等(费用)。
但其优点是判决书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3、调解(非诉讼)方式解决(虽无需垫付诉讼费),其问题是缺乏权威机构的强制效果。但其优点是可以随时进行,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成本较低。
(具体到本案,我们)本律师倾向于先行采用调解(非诉)方式处理本案。
因为:第一…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是对目前掌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我们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仅供贵公司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您告知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做出的初步分析意见,也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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