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

时间:2024.5.13

法律意见书

——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典律(2015)意字第×号

××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钢材有限公司钢材购销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案基本事实

××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与××钢材有限公司先后于20xx年11月24日、20xx年5月9日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和《钢材补充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项目部迟延支付货款以致违约。钢材价款为200万已经支付,但违约金高达270万未支付。双方多次对违约事实及违约金额等事宜进行磋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据此,××钢材有限公司声称将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1、合同对价款的约定

《钢材钢材购销合同》第一条第五款单价:?以下单当日《我的钢铁网》上‘贵阳市场建筑钢材行情’水钢指导价为基础,规格为φ6-φ10的盘元在水钢指导价基础上浮300元/吨。规格为φ12-φ25的螺纹钢在水钢指导价基础上浮280元/吨。规格为φ28-φ32的螺纹钢在水钢指导价基础上浮300元/吨。?;《钢材补充合同》第二条单价:?以下单当日‘我的钢铁网’上‘贵阳市场建筑钢材行情’水钢指导价为基础,规格为φ6-φ10的盘元在水钢指导价基础上浮300元/吨。规格为φ12-φ25的螺纹钢在水钢指导价基础上浮280元/吨。规格为φ28-φ32的螺纹钢在水钢指导价基础上浮300元/吨?。

2、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钢材购销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依据销货单上日期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钢材钢材购销合同第三条第5款:从销货单上日期起超过60天未付款的,从超期第61天起乙方按所欠货款金额的每天千分之零点七累计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直至货款付清为止?;《钢材补充合同》第一条及第二条:?从20xx年5月9日送货起根据销货单上日期7日内未付款的,从第7日起按所欠货款金额的每天千分之壹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及违约金付清为止;20xx年5月前所供货物未结清货款的按原合同结算方式结算货款及违约金。结算后为结清货款及违约金的从20xx年5月9

日起乙方按所欠货款金额的每天千分之壹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及违约金付清为止?。

二、法律分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调研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极有可能存在以下结果:

1、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无法恢复的部分可折价偿还。

从本案的合同主体来看,贵司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贵司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项目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除非××钢材有限公司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是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有效。否则,若贵司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但考虑到××钢材有限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钢材)义务,贵司项目部已经将钢材用于工程建设,客观上无法返还原物,所以应按照市场价折价返还。若还存有其他损失,则根据双方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2、合同有效,贵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违约金过高则可向法院申请调低。

司法实务界存在第二种意见认为,法人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代表了法人的行为,如产生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专为某一项建设工程而设臵的,属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主体单位,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从贵司项目部与××钢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可以看出,××钢材有限公司没有执行市场指导价,而是明目提价,在巨大交易量的基础上已经获取了相当的利润。若其还存有损失的话,则是200万钢材价款因迟延支付所带来的损失,

相当于守约方的资金被占用,所以守约方的损失系不能如期使用自己金钱的损失,即另行贷款所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实际损失)。而且根据《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付款期限较长,贵司不可能违约,而对方仍然获利。但××钢材有限公司发现按第一份合同约定贵司不可能违约的情况下,再次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并提高违约计价方式、缩短付款期限。这样一来,达到了贵司违约的目的。事实上,贵司也只是按照补充合同的约定才构成违约。

在此情况下,贵司只需证明270万的违约金超出了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30%,即可完成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如果××钢材有限公司认为还有其他损失,则必须举证证明。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贵司不承担××钢材有限公司其他不可预期的损失。 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贵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对270万元的违约金进行下调,即当贵司向××钢材有限公司支付按迟延支付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后,××钢材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得到了填补;另行向××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超出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30%的违约金作为惩罚性赔偿。

三、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因贵司项目部已经将迟延支付200万元的钢材价款,所以建议以向与××钢材有限公司支付同期同类贷款(200

万元)利息的130%左右的违约金为底线进行和解;也可考虑以此底线在应诉过程中持调解结案的态度请求法院协调;若无法达成和解或调解,则申请法院下调违约金额。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且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合同条款、对账单、财务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类似司法判例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当然,我们可以根据立法动态作出预测)。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某某

二〇一五年×月×日

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注:该法律意见书由笔者在某国企做全职法务过程中所经历的一个真实案例改编而成,同时?声明与承诺?部分借鉴了某前辈的文章。若有不妥之处,欢迎

拍砖指正。事实上,当时笔者系以法律分析报告的形式出具的,但并没有受到公

司上层的重视。最终,该公司以向对方支付约200万元的违约金达成了和解。然

而,就算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也不超过70万元。

后记:在与法人的内部机构,如项目部、售楼部、经营部等进行交易时,一

定要对主体资格持审慎态度,一定要求盖公司公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法人

的内部机构必须经过法人授权(授权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及法定代

表人签字,且授权的范围须明确、具体)。

作者: 孙永旭律师

咨询电话:151xxxxxxxx


第二篇:法律意见书业务约定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约定书

(格式范本)

甲方:[省管企业名称]

[省管企业住所]

乙方:[中介机构名称]

[中介机构住所]

甲方因 事宜,委托乙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法律服务的内容

1、[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

2、乙方派出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律师,根据甲方的要求参与甲方的业务活动,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规范、引导和保障甲方实施上述项目的法律行为,为甲方上述项目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二、甲方的责任

- 1 -

1、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派出的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及时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与项目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参与相关项目服务的乙方团队成员(非项目所需,乙方不得将资料提供给乙方其它人员或其它第三方人员)。

4、甲方应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对所拟制法律意见书涉及的问题独立进行核查验证,全面收集证据,考证法律文献,准确评估法律风险,出具明确、具体的意见。

2、在不影响乙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如甲方要求乙方就某些问题及其有关情况作出完整、准确性的表述,乙方应予以配合。

- 2 -

3、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分析相关法律风险,作出明确结论。

(1)企业改制的形式;

(2)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

(3)企业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方

式;

(4)企业职工应享受政策及职工安置方案;

(5)企业改制方案制订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情况;

(6)企业重大经济纠纷和重大担保事项;

(7)国有资产的流失风险。

(上段适用于企业改制的情形,如果为其它情形则不用此段。)

(1)转让方、被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2)被转让产权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

碍;

(3)被转让产权的行为批准文件和内部审议程序履行情

况;

(4)产权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涉及的职工安

置、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处理方案、转让挂牌底价确定的

- 3 -

依据、公开竞价方式的确定、转让收入的处置以及对受让方要求等主要内容;

(5)提报文件资料情况。

(上段适用于产权处置、重大资产处置的情形,如果为其它情形则不用此段。)

(1)投融资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

度;

(2)项目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股权结构变化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项目合作方的股东情况、资产情况、资质背景、财务状况、知识产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4)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

(5)省外、境外项目所在地与投融资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上段适用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情形,如果为其它情形则不用此段。)

(1)资产损失项目的实际情况;

(2)审核确认资产损失项目的法律、政策依据;

(3)该资产所有人的主体资格;

(4)相关责任人员和涉及单位的责任。

(上段适用于核销资产损失项目的情形,如果为其它情形则不用此段。)

- 4 -

(1)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

(2)企业出资者及出资额;

(3)出资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

(4)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成,职权设置,议事规则;

(5)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分配制度;

(6)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程序;

(7)依法应当由省国资委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上段适用于报送公司章程的情形,如果为其它情形则不用此段。)

(1)企业的主体资格;

(2)企业股东及其认缴与实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3)股东增减出资的方案;

(4)债务的处理;

(5)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上段适用于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的情形,如果为其它情形则不用此段。)

(1)案件主要事实;

(2)案件发生后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诉讼方案;

(3)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 5 -

(4)案件结果预测、相关风险及对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影响;

(5)需要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主要事项及法律依据。

(上段适用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形,如果为其它情形则不用此段。)

4、乙方不能善意履行职责,适用法律或出具意见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进行赔偿。

5、乙方将按照双方约定的实施方案、人员和时间安排、质量要求等完成本约定书下的业务,因未按双方约定开展业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省国资委有权取消乙方备选库资格。

6、乙方根据授权,可以查阅甲方相关资料并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应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乙方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返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原件资料、文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留存或复印。乙方负有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省国资委有权取消乙方备选库资格。

- 6 -

7、乙方不得将委托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省国资委有权取消乙方备选库资格。

8、因乙方责任形成的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费用的确定及支付

1、本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费用为人民币XX元。

2、与本次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邮费、复印和打印费等)已包含在上条所述费用中,不再额外支付。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实际工作量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工作量有明显增加或者减少时,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服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范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有增加或者减少的,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服务费用。

- 7 -

5、如果发生本约定书“终止条款”中的事项致使约定书终止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由甲方向乙方就其于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作出的合理工作支付合理的费用。

(下条适用于由省国资委统一选聘中介机构的项目,企业自行选聘中介机构的项目可删除该条款,并相应修改下面其他条款编号。)

6、若发生本约定书上述三条的情形导致费用发生变化的,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将协商结果报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调整费用。

7、甲方在签定合同后,先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 %(0—30%),待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省国资委审核通过后,再向乙方支付其余费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使用及审核

1、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一事一议,依据充分,分析透彻,格式规范,表述准确,正文应包括:

(1)事实分析,包括确认事实及尽职调查的情况;

(2)材料分析,包括相关证据资料及可能不完全信息声

明;

(3)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 8 -

(4)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法律分析、风险评估及相关论证;

(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审查结果。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同意或否决意见、处理建议、注意事项等;

(6)两名律师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7)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2、乙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式

份。逾期出具的,甲方有权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

3、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甲方使用以及报送给有关的监管部门。甲方不得修改或删减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或删减法律意见书的,甲方须告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或删减对法律意见书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

4、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乙方应积极配合省国资委专家组或其委托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的复查工作。

5、法律意见书经省国资委审核出现问题的,应按山东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办法》第三十九条对乙方进行处理。

- 9 -

(1)专业报告存在重大错漏、虚假记载、严重失实等问题的,委托人有权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同时取消备选库资格。

(2)法律意见书中出现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错误的事项,每项扣减服务费用的10%,扣完为止;应当发表意见而未发表或发表错误意见的,每处扣减服务费用的10%,扣完为止;上述错误超过5个的,同时取消备选库资格。

六、乙方的服务队伍

1、乙方此项目的服务队伍如下:

项目负责人:[人名]

经办律师:[人名]

[人名]

………

复核人:[人名]

其它人员,XX人。

2、乙方将视需要和是否适当,从本所及其他分所中选派专业人员组成专业队伍支持本次工作。

3、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换参与本次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的专业人员,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和减少人员。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发生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

- 10 -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甲方与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义务后终止,但本约定书第四、五、八、九、十条款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约定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法律意见书,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终止条款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不再继续委托乙方进行本次业务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业务约定书。

2、如果出现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服务的情况(包括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服务的情况),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业务约定书。

- 11 -

3、如双方对终止本协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报省国资委进行协调解决。

十、适用法律、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本业务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甲方和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本业务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业务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业务约定书之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等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后不能解决,双方可选择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报省国资委协调解决。

(2)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甲方/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工作卷宗的所有权

法律工作卷宗的所有权属于乙方,除律师协会审查执业情况,或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以外,在其他人士提出查阅法律工作卷宗要求时,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决定是否让其查阅、复印;甲方

- 12 -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所有查阅、复印工作都需在乙方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十二、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双方认同并遵守山东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办法》

2、本约定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双方如有上述条款外的其他约定事项,可进行补充。)

甲方:[省管企业名称、盖章] 乙方:[中介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3 -

(备注:正文中带下划线部分,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填写。楷体带括号部分为说明性文字,正式文件中应删去。)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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