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摘要

时间:2024.5.2

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摘要

一、“十一五”时期工作回顾

综合经济实力:20xx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达4594亿元,比上年增长12、8%,五年年均增长期12、6%;财政总收入969、7亿元、一般预算收入533、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4%和28、2%,年均增长21、6%和24%;固定资产投资3186、3亿元,比上年增长30%,年均增长24、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82、1亿元,比上年增长18、8%,年均增长19、2%;20xx年末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7363、9亿元和5747、5亿元,是20xx年的2、7倍和2、5倍。

结构调整:省财政投入支农资金371、6亿元,是“十五”的2、7倍。

基础设施建设:铁路通车里程1983公里,在建工程1216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507公里,在建里程2556公里,公路总程近15万公里,96、9%的乡镇和29、6%的建制村通油路或水泥路。农村人口人均有效浇灌面积到0、64亩,解决了1060万农村人口安全饮水问题。森林覆盖率达到40、5%。

改革开放:引进省内外资金2914亿元。

人民生活水平:投入财政扶贫资金86、5万元减少农村贫困人口272、4万人。全省年平均保障标准到1186元。城市低保全省月平均保障达到231元。城镇新增就业9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省财政投入103、6亿元,完成60、2万农村危房改造,解决近14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4180元和3400元左右,比上年实际增长7%和9%左右,年均分别增长8、3%。 社会事业:省财政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投入达到252、3亿元,是“十五”的2、9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达到55%和20%,职业教育在校生54、9万人,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在校41万人,专利授权年均增长34、5%。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6、3%。

二、“十二五”时期言主要目标和任务

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紧扣科学发展的主题,围绕转变发展方式的主线,突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和服务业发展水平,统筹区域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改善民生,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实现经济社会历史性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要预期目标:到20xx年,地区生产总值实现8000亿元,力争翻一番、突破10000亿元;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分别增长15%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30%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占生产总的比重由“十一五”末35%提高40%;城镇化率由31%提高到4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全民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

基础设施:新增铁路通车里程3000公里,铁路通车总里程争取达到50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4500公里。农村人口人均有效浇灌面积达到0、9亩、人均基本口粮达到0、5亩,解决1299、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工业:到20xx年,全省工业增加值比20xx年增加1、5倍,

教育、科技、人才:到20xx年全省三分之二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至少1 所公办幼儿园。

新建和改扩建90所高中阶段学校,到20xx年以县为单位实现初中毕业生能够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扶贫:20xx年实现100%的乡镇通油路,20xx年70%以上的建制村通油路。20xx年完成统计在册的农村危房改造。20xx年按照国家扶贫标准,农村贫困人口数量比20xx年减少一半,新增城镇就业135万人以上,转移农村劳动力250万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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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实施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政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效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驶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的重要途径。厅机关各处室和各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及时地开展。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成立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厅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厅相关处室(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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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厅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1、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2)新闻发布会、通气会;

(3)省内相关新闻媒体。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厅机关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附件一),经厅领导核签后,附上正式文本和定稿后的电子版送厅信息中心,厅信息中心登记后将《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备案,审核文稿后将政府信息上传至厅门户网站。

4、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厅法规处在规章印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规章文本送厅信息中心,厅信息中心登记后上传至厅门户网站。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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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该表可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厅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2、厅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厅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2)厅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厅机关各处室分工确定主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附件

二)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附件三)送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厅公开办;

(4)厅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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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厅机关各处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5、厅公开办在厅机关各处室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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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厅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相关成本费用外,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厅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保密审查制度

妥善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严格按照“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的要求落实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为依据。

⒊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⑴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⑵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⑶行政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

⑷报送的请示在未有办理结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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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

⑴审查程序。各部门拟稿人在公文拟制过程中必须提出是否公开及公开于何种载体的意见(详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业务网”发文办理流程),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对文件内容的涉密性进行审查,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由拟稿人交信息中心统一发布。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参照执行。

⑵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提交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仍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提交厅保密办决定。

5、我厅牵头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厅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由承办处室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

6、对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再予以公开。

7、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办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虚假信息澄清制度

厅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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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及各事业单位对涉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厅公开办确认。在厅门户网站、政务中心设立群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窗口,发现涉及我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立即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等方式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对未及时澄清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给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我厅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一项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和加强的常态性、基础性工作,必须在组织、机构、人员上常年予以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厅公开办组织落实,各业务处室、各事业单位密切配合。二是在机构设置上,设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三是在人员上,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均要安排相关人员承担信息公开工作,承办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载体建设

加强厅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根据《条例》要求和我厅信息公开内容,将我厅门户网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建设成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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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

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不断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

附件:1、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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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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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

处(办、中心):

现将 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送你处(办、中心),请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请于 年 月 日前处理完毕后,将该表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申请人填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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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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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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