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实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物资产处置行为,有效盘活集团范围内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基本生产工具。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处置是指对实物资产进行的租赁、托管、转让、置换、抵押及报废清理等。
第三条 实物资产处置原则
(一)依法合规组织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处置;
(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三)坚持有偿转让原则,充分挖掘价格发现功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权属各级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权属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产权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负责集团范围内资产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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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集团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相关制度;
(二)负责限额以上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限额以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实物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工作;
(五)协助集团权属单位申请注册省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处置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资产电商平台)会员以及办理资产交易相关手续;
(六)监督、检查集团权属单位资产处置实施情况;
(七)组织开展集团范围内资产处置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室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实物资产处置工作。
第七条 集团权属二级单位是实物资产处置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实物资产处置相关制度;
(二)负责限额以下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限额以下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实物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查、报备工作;
(五)负责组织所属企业注册资产电商平台会员工作;
(六)负责资产处置项目完成后相关材料的报备工作。
(七)负责本企业范围内资产处置情况的每年度统计汇总工作。
(八)做好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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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置权限及工作流程
第八条 资产处置行为根据集团公司的授权限额实行两级审批。限额(指单批次,下同)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权属二级单位自行审批。
第九条 资产处置须从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里选聘专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根据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批权限划分,分别由集团公司和集团权属二级单位负责选聘。
第十条 资产评估须按照《xx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实施,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企业逐级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核准性)备案。评估结果经集团公司备案后,以备案通过的净资产评估值作为底价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一条 集团权属单位将所拥有的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须通过资产电商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 实物资产向集团外部国有全资企业的转让事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受让双方依据资产净值或评估值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此类协议转让事项不分限额大小,均须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 集团权属单位实物资产的租赁、托管以及实物资产在集团所属全资企业间的转让事项,可不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全过程均由集团权属二级单位决定,实施后报集团公司备 - 3 -
案。
以融资为目的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实物资产处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实物资产处置的实施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予以考核:
(一)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实物资产处置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或未按规定程序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
(三)资产评估结果未经集团公司(核准性)备案实施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资产电商平台进行资产交易的;
(五)未按规定将资产处置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实物资产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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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xx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物资采购质量,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招标条件的、公司实际需要的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生产资料、办公用品等物资采购。
1、对专项工程使用的主材一次性订货超过50万元的,根据计划、工程内容等具体条件,实行专项招标。
2、同类型或单品种材料半年用量采购值超过20万元的采取半年招标一次。 3、机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在2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标。
4、对于水厂生产原料采取半年或年度招标。
5、其它需要实施招标采购的物资。
第三章 招标采购原则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竞争原则。参加投标供应商必须有三家及三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和服务良好的供应商。
第五条 遵循同质低价、同价质优的选择标准。
第六条 遵循及时、适用、合理、节约原则。由设计中心、维修部、城南水厂、北京路水厂、供水服务中心、生产管理中心、办公室等涉及物资需求部门,提供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提供拟采购物资的具体明细和质量技术要求、供货时间等。 1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由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实施招标前,由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计划、要求,拟草有关招标文件,其计划、方案上报公司领导,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集供应商信息资源,相关部门也可提供供应商信息资源,以形成竞价机制,确保招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供应商信息资源必须认真筛选,拟选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生产规模,质保体系完善,招标人认同的厂家。对多次参加投标,报价持续偏高的厂家,逐步由新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取代参与投标竞价。
第十一条 组建物资采购评标小组,由公司相关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所需物资部门的负责人参与评标工作。
第五章 招标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 物资招标采购可根据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量、使用时间、资金保证等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
第十二条 不具备前二种形式招标的,报请公司办公会批准,可实施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 零星物资的采购,必须实行多方询价,填报询价单,询价对比结果及拟订供应商,以询价确认单方式,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六章 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准备工作
1、物资管理部门根据物资需求部门计划及其他部门的专项采购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招标采购,凡在招标采购范围的,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符合招标采购书面申请。
2、由物资管理部门制定招标实施计划,明确招标采购的具体形式。
3、物资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及拟定评标办法,相关物资需求部门参与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的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实施工作
1、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形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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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物资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对有意前来投标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拟定投标人。
2)对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按物资采购程序对其进行前期调研、评价,评价合格的供应商才具有投标资格,以书面形式(邮寄或传真)邀请其投标。
3)向接受邀请的单位发放标书(或招标说明)并负责答疑。
4)接受并筛选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开标。
5)按拟定的评标办法,筛选合格的投标书。
6)按评标办法中的定标方式定标,或与经评标合格的投标单位协商、谈判、确定中标供货单位。
2、采用商务洽谈形式采购
1)对供应商按物资采购程序进行前期调研评价,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供应商,以邀请函的形式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洽谈。
2)按拟定的评标标准结合所需物资质量供货期、付款等要求,从最低的报价依次进行评估、分析,按照统一标准,择优前三名合格供应商进行答疑,通过供需双方进一步磋商,最终确定中标供货单位。
第十五条:合同前评审
1、为避免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方了解不够细致和签约时对合同条款研究不够透彻等造成的风险,由物资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签约前的合同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中约定的方式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的签约。合同评审通过后,须严格执行合同审批程序,最后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标单位签订物资购销合同,必要时可申请公证。
第七章 资料、样品存档及验收
第十七条:对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记录资料应由物资管理部门建档案保存。同时,对中标单位投标时提供的样品要做好妥善保管,保存期三年,以便为今后解决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提供依据。同时,供货验收过程中要检查所供产品与样品的符合性,要周期性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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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察与处罚
第十八条 为保证招标采购取得预期目标,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对于招标采购过程中人为设置障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将责令其改正或建议调离其工作岗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负责招标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不得走过场或作虚假记录,搞明招暗定,违者从重处罚。
第九章 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物资招标采购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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