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神行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神行通技术人员保密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神行通科技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法人代表:薛晓峰 身份证号:
地址:临沂兰山区解放路汇丰西城13楼1302 家庭住址:
乙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书》相关技术保密条款,自愿加入深圳市神行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并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发企业电子商务、路由固件、运营平台等相关软件的开发、设计等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相关工作”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
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性,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第二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方案、
商标设计、商标命名、业务流程、技术文档、软件开发信息等。
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务资料、
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励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等以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以及本协议文本。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可获得
著作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应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作品、产品,其著作权、专利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
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
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乙方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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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与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秘密;
4.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保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
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贴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此补贴直接在原工资单
上体现,不另行增加)。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任制: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行登记
或备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成果的正当应用,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资励;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6、乙方应仅将甲方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范围内;
7、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
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9、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
其进行复制,私自盗用、泄密、仿造等;
10、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
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
聘请的专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12、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
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3、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其他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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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保密义务:
1) 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 乙方从离职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事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双方认可,
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14、乙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
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离职半年内,甲方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5、乙方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
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并当月取消收回甲方
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不包括违
约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双
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
择本地市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为 叁 年,自双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手印):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家庭固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工程技术保密协议样本
工程技术保密协议样本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 ×××”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
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
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 项目中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6、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三条 非权利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 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 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归属。
第五条 违约和赔偿
1、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六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提供方无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该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该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5、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6、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并不构成该方将来履行该规定或其他规定、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
7、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代表 公司签署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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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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