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建设涉及专业面广,交叉施工复杂,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为了让工程施工有序开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特制定《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及工程部、监理部编制的总进度目标或月份所安排的施工任务编制相应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要详细、切实可行,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时间、完成时间、劳动力及机具安排和材料设备的准备情况;
3、施工总进度计划应于土方开挖前7天上报给监理公司、工程部审核。
4、施工月进度计划各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给监理公司工程部审核并存档;重点是上月未完成工程及原因分析,下月需协调事宜。
5、施工周进度计划,各施工单位应于每周三上午上报给监理公司、工程部审核,重点是本周未完成工作及原因分析,下周需协调事宜。
6、工程部每月底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综合检查,根据当月进度完成情况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奖罚金额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7、施工队应严格按照总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证每一层、每一个工作面按时按量完成,具体以工程部和监理下达的计划任务为准。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节点进度滞后一天罚款1000元,滞后二天以此倍增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施工进度奖励款与罚款额度对等。
8、如因进度严重滞后(累计15天以上),建设方有权安排外请施工队采取赶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原施工队负责。
9、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
附表一:《月进度计划》
附表一:《月进度计划》
湖南祁鑫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工 程 部
20##年7月30日
附表一: 江南华府项目部
月度工作计划表( 年 月)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部各留一份。
江南华府项目部
月度工作计划执行表( 年 月)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部各留一份。
附表二: 江南华府项目部
周工作计划表( 月 日~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部各留一份。
江南华府项目部
周工作计划执行表( 月 日~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部各留一份。
第二篇: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工程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和投产,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荣程集团内部全部工程项目。
第一条 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是工程建设持续、稳步、正常进行的前提,是资源优化配置和成本控制的依据,是避免盲目投入和成本浪费等的保证。
第二条 项目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投资负责组织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图纸需求计划、设备采购计划、物资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
第三条 项目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已编制和审批完毕的工程总体计划,结合每月实际实施情况,负责编制月度进度计划、设备采购计划、物资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
第四条 采购处配合项目部负责编制设备到货计划、物资供货计划;负责汇总每月设备、物资实际到货情况。工程处配合项目部负责编制图纸供图计划;负责汇总每月图纸实际到场情况。
第五条 工程处负责检查和考核计划的制定、实施情况。检查施工进度与目标进度的偏差,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 进度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工程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工期的规定进度,必须与上一级进度相一致,要确保最终竣工时间和主要节点的准点实现。
第七条 编制进度计划要综合考虑图纸资料供应计划及材料和设备供货计划。可参照已建成的同类或相似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施工顺序必须与主要系统投入运行的先后次序相吻合。同时还要安排好配套项目的施工时间,以保证建成的项目能迅速投入 1
运行或交付使用。
第八条 编制月度进度计划是总体计划的分解,要以月计划的实施保障工程节点准点实现。月度计划相比总体计划更加细化和专业化,工程实施内容以及时间节点更加清晰可靠。
第九条 总体进度计划应在相应的项目施工前进行编制,上报集团工程部审批完成。月度计划应在每月的30日前编制完成,上报工程处备案、跟踪检查。
第十条 在施工项目的实施进程中,为了进行进度控制,项目部和工程处应经常地、定期地跟踪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情况,确定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偏差和产生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例会前,各相关部门应将工程实际进展和目标工程进度的偏差情况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安排下月的进度计划书面汇总并上报工程处。
第十二条 工程处负责检查月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并进行考核:计划的制定和上报须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同时要保证项目内容、时间节点、各项数据细致完善、依据充分、经得起实践检验。对于不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的项目部经理进行考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对于计划实施的考核实施月度考核终点累计制。对于月计划的未完成项,每一项考核项目部经理或相关主管0.1分。按最终时间节点未完工并时间拖延较长,累计考核分值将予以考核,给予行政降级等处罚。项目按最终节点完成,月度考核分值不再考核,并给予项目部、有关部门以及参建施工单位嘉奖,按照工程投资额的0.1-0.2‰予以奖励。
本规定由工程部编制下发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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