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建住房[200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应对电梯紧急情况,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我部制订了《电梯应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电梯应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梯乘客在乘梯出现紧急情况(困人、开门运行、溜梯、冲顶、夹人和伤人等)时能够得到及时解救,帮助人们应对电梯紧急情况,避免因恐慌、非理性操作而导致伤亡事故,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沿刚性导轨或固定线路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指南所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设有电梯房屋建筑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电梯管理单位。
第二章 电梯的应急管理
第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社会救援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电梯救援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区域建立救助网络。
第七条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电梯救援中心应当指挥专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第三章 电梯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一)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它危急情况,应当告知救援人员。
(二)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三)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四)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第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一)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二)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应注意的事项。
(三)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第十一条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一)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2.关闭电梯总电源;
3.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5.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6.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
(一)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二)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三)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四)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第四章 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二)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三)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四)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五)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第十四条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
(一)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
(二)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
(三)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
(二)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较多,应当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三)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四)电梯恢复使用后,要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记录清楚并存档。
第二篇: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 建设部
发文文号: 建市【2007】72号
法规类别: 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 税收优惠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7-03-13
生效日期: 2007-03-13
失效日期:
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我们组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见附件1)
(一)房屋建筑工程(附 1-1)
(二)公路工程(附 1-2)
(三)铁路工程(附 1-3)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附 1-4)
(五)水利水电工程(附 1-5)
(六)电力工程(附 1-6)
(七)矿山工程(附 1-7)
(八)冶炼工程(附 1-8)
(九)石油化工工程(附 1-9)
(十)市政公用工程(附 1-10)
承包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附件 1-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300公里以上或铁路客运专线综合工程1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长度1000米以上隧道2座;
2、长度500米以上特大桥3座,或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1座;
3、编组站1个;
4、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附件 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2亿元以上或内河8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附件 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
2、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米的拦河闸2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MW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长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
附件 1-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50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或4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3、单机容量9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
附件 1-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或1-5项中某一项的3倍以上规模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6、10000米以上巷道工程及100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附件 1-8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以上电炉);
2、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3、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
5、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0、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附件 1-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附件 1-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十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4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
3、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3万平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
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以上;
5、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座以上;
6、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以上;
7、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或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1项以上。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xx年03月13日 实施日期:20xx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