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无忧.健康保障计划
客户背景:男30岁,事业有成,家庭美满,妻子27岁,儿子0岁,家庭年收入20-30万,暂无其他商业保险.
需求分析:完美小康型三口之家,男主人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女主人有自己的一份工作,宝贝是这个家庭的掌上明珠. 交费能力评估:年交保费不得超出家庭年收入20%;
保障顺序: 男主人\女主人\宝贝
幸福无忧.家庭顶梁柱健康保障计划
第二篇:康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抗”癌百分百:癌症确诊全额给付,让您健康无忧
?“爱”心五相伴:五项特定疾病保障,及时治疗保安心
?“无”忧领保费:保险期满,全额领取所交保费
?“悠”享七八十:健康保障可安享到70或80周岁满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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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本信息 o 主险——康爱无忧两全保险
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0或80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交
附加险——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
交费期间:同主险
被保险人年龄:同主险
保险期间:同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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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利益
o 主险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给付所交组合保险费的1.05倍,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第二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给付所交组合保险费的1.5倍,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第三个保单年度起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实际交纳组合保险费。
附加险基本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确诊初次患癌症,给付所交组合保险费的1.05倍,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第二个保单年度内,确诊初次患癌症,给付所交组合保险费的1.5倍,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第三个保单年度起,确诊初次患癌症,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第三个保单年度起,确诊初次发
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o
案例演示 o 康先生,今年30岁,去年刚结婚,正处于事业上升期的他正开足马力带
领家人奔向美好生活。一次在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了解到“康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决定购买以减少他的后顾之忧。
30岁 男 12040元 200000元 至70周岁 5年交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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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保险期间内,他将拥有: ?癌症保障:合同生效后第三个保单年度起,若康先生确诊初次患癌症,他可一次性获得200000元,作为医保的补充金或收入补偿金,缓解突如其来的家庭财务危机。 ?特定疾病保障:合同生效后第三个保单年度起,若康先生确诊初次患特定疾病,可一次性获得20000元,“康爱无忧”同康先生一起将癌症扼杀在萌芽期;同时康先生还能继续拥有癌症保障和身价保障。 ?身价保障:若康先生因意外身故,或合同生效后第三个保单年度起因疾病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一次性获得200000元。 ?满期领取:如果康先生健康生活到70周岁,就能得到所交保费60200元,这笔钱可作为他的养老补充资金。 特别说明: 1、合同生效两年内亦有相应保单利益,详见条款。 2、除特定疾病保障外,以上各项保障利益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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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o 主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特定疾病的,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