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申 [ ]第 号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
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水利厅印制
填写须知
一、本书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申请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由一个单位申请采砂的,填写该单位的名称;由几个单位联合申请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单位与个人联合申请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申请采砂的,应按每艘采砂船各填写一份申请书;
五、必须按照申请表所规定的栏目填写齐全、清楚,并且客观、真实;
六、提交申请时,必须附具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采砂船舶证件、船员证件的复印件;申请吹填造地采砂的,还应附具该河段比例尺为万分之一的河道地形图;
七、提交申请时,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及采砂船只作业负责人的一寸彩色登记照片各二张、采砂船舶(机具)照片二张;
八、本表填写一式五份,一份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份送可采区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可采区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申请人作为实施依据。需由流域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份数。
九、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砂船(机具)照片
第二篇:河北省河道采砂申请书
冀水砂申 县(市、区) 年第 号
河北省河道采砂
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河北省水利厅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