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时间:2024.5.8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计建设[1990]1215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xx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 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 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 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

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 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 竣工决算的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

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 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

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 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0年八月十八日

交通部关于发布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5]108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自19x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主题词:发布 公路 工程 验收 办法 通知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 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

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 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

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

压实度。

三、 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

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 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

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五、 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

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六、 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七、 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

以上。

八、 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

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

九、 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

工程质量评分值=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

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五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 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

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C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见附录C表1)。按

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0%,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工作、施工管理等综合评分的平均值占30%(见附表C表2—表5)。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D),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各标段《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

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88)交公路字577号文件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双重领导港口,部属各单位: 为规范、指导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落实。部19xx年第42号令同时废止。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 项目 决算 办法 通知

抄 送: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公路、水运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项目完建后,要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没有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编制:

(一)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变更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等文件;

(二) 历年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 经审核批复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 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五) 历年有关财产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审

计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

(六) 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七) 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八) 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动营(生产)、重载

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

(九) 有关征地拆迁资料(协议)和土地使用权确权证明;

(十) 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目录;

(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

(三)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四)竣工决算表格。

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及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经验教训;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会计事项处理原则,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基本收入等的上交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等);工程遗留问题等。

第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式分为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

(一)竣工决算审批表(交建竣1表)

(二)工程概况专用表

1、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1表);

2、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2表);

3、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3表);

4、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4表);

5、其它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5表)。

(三)财务通用表

1、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交建竣3-1表);

2、资金来源情况表(交建竣3-2表);

3、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交建竣3-3表);

4、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交建竣4表);

5、外资使用情况表(交建竣5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建竣6-1表);

7、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建竣6-2表);

第九条 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分公路建设项目、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和不能归入上述四类的其它建设项目等分别编报。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制本类项目工程概况专用表全套财务通用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完建时的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的投资额或收尾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收尾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 对列入竣工决算报告的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建时,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帐实相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第十四条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三个月内报出。

第十五条 竣工验合格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正式交付使用时间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对编报竣工决算报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及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办法编制和报送竣工决算报告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停批新建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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