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申请人须用黑色钢笔认真如实填写。交表时,须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2、项目属于合作实施的,合作双方应共同申报;
3、“申请人情况”一栏主要填写: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业绩;
4、“项目概况”一栏主要填写:拆除范围内土地权属状况,建筑物的结构、层数、使用用途、建筑质量、分类建筑面积,小区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情况,涉及业主的数量、搬迁拆除等现状情况,项目改造的可行性研究与改造目标的定位;
5、“搬迁补偿与安置情况”一栏主要填写:简述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与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履行情况。
申请资料:
1、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书(提交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提交原件,其它提交复印件)
3、项目范围图、项目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查丈报告(含拆除范围的整体现状地形图);
4、项目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1)物业有产权登记记录的,应提供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2)物业无产权登记记录的,应提供原土地所有人出具的经公示的权属证明意见
5、项目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文件,包括权属、抵押、查封等情况; (分期实施的需注明各期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如规土部门出具的核查复函未提供抵押、查封情况,需提交申请前3个月内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单原件)
6、申请人形成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城中村合作改造主体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旧屋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上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收购协议、改造合作协议等需提交原件,付款凭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以合作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需提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原件。
7、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及规划编制文本;(提交复印件,验原件或提交原件)
8、分户档案,档案资料如下:
(一)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权属核查证明)
(四)业主声明
(五)业主委托注销产权委托书
(六)付款凭证
(七)测绘报告(无产权登记的建筑物)
(八)其他相关资料
9、权属调查、测绘结果及拆迁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表(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原件);
10、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详见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1、关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履行部分是否进行资金监管的《申请书》(提交原件),如申请不进行资金监管,还需提交《承诺书》(提交原件);涉及国有、集体资产补偿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除外;
12、完成房屋拆除时间的承诺书,如保留部分拆除范围内建筑物用作办公室、堆放材料等用途,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原件);
13、关于项目所需监管资金的评估报告(由具备国家一级资质评估机构出具,提交原件);
14、其他相关资料。(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深圳市宝安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申 请 表
深圳市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印制
第二篇: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程序
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
主体确认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和市政府20xx年3月3日关于城市更新工作协调会议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单一权利主体项目和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改造实施主体确认,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更新项目分期开发的,改造实施主体可分期申办确认。
已完成收购的不同建设期的地块,也可申请同时确认。
改造实施主体应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分期时序申请确认。
第四条 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已全部签订、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已清拆完毕后,权利人可按照本程序申请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申请确认前,范围内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须临时使用未拆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的,清拆前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辖区街道办和改造实施主体应共同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第五条 区城改办负责受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改造实施主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
(二) 申请确认范围内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测绘报告;
(三) 申请确认范围界址点测绘放桩报告;
(四) 申请确认范围内收购补偿安置完成证明材料:
1. 收购补偿安置完成情况汇总表;
2. 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 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含被收购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4. 付款凭证;
5. 自有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
6. 未征转用地的,原村股份公司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7. 涉及城中村、旧屋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表决文件。
(五) 申请确认主体身份文件;
1.营业执照;
2.组织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 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 区城改办收到申请并核查相关资料文件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把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权属、收购补偿安置、建筑物清拆、拟确认改造实施主体等情况在改造项目现场、有关媒体和区城改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向区城改办提出书面异议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区城改办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公示期内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城改办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与改造实施主体签订改造监管协议,并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确认结果在区城改办网站予以公告。
监管协议应包含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回迁安置责任等监管事项、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不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移交且无回迁安置房的,不签订监管协议直接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第八条 改造实施主体凭《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向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九条 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中对回迁安置等重要事项和监管措施的要求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本工作程序由区城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工作程序执行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城市更新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程序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