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行政
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讨论稿)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
定,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要求,深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工商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旨在将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及人性化执法理念贯穿于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中,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和行
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章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
立案的案件,办案机构认为已经调查终结,或者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况下,将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总结而成的书面报告,属于内部运转的专用文书。
第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详实,内容应反映
案件查处和违法行为的全过程,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第六条 办案机构经调查取证后,出现以下情形时,认为
调查终结或者应当终止调查,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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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但由于法定事由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不具备承担行政责任能力的;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等。
(三)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四)认为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它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五)其他原因终止调查的情形: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自然人死亡的;作为违法行为人的法人终止,并且不存在责任承担人的等。
第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
成。
首部即标题应为: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八条 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正文内容主要
包括: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案件由来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当以说明方式概括案件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涉案财物处臵情况等。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其它有效证件)、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若是外地人员还应写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地暂住地或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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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
事实,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非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对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仅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直接明确叙述,从头至尾用文字对证据链证明的案件事实客观予以陈述,使案件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对于多次违反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案件,可以采用依照时间先后叙述,或首先叙述其主要行为,再叙述其它行为;对实施若干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叙述,主要违法行为放在首位,其他违法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四)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
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据记载要全面,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不利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都应当记载。
(五)案件性质。这是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重要部分,办
案人员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
(六)自由裁量理由。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根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七)争议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内部
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则要将争议(或分歧)内容分别写上;如果没有争议(或分歧),此部分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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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处罚依据和建议。处罚依据是认定违法性质和具体适用处罚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建议是指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 对于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符合本规范第六条第
(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可以适当简化。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与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要求一致。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要求一致。
(三)作出处理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说明事实和证据,理由部分说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四)作出的处理建议。如:不予行政处罚、建议销案、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终止调查等。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尾部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承办
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二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
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
成。
第十四条 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首部标题为: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
(二)文号为:X工商X处字(年度)XX号。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
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其它有效证件)、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若是外地人员还应写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地暂住地或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第十五条 正文包括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和理由,案件办理程序等。
(一)案件违法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所叙述的违法事
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叙述的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
明当事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叙述违法事实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
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征,具备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要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事实等。
(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须逐一列举,所列举的证据要
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求,并说明所要证明的违法事实。
(三)法律适用的理由表述应全面准确。叙述处罚依据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即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它既是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认定行为违法性质的依据。制作时,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具体条款项目及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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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即处罚决定所援引法律法
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应当明确具体。
处罚决定应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
加以确定并对作出的决定及自由裁量行使理由进行说明,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应分别写明。
执法人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详尽的
法理阐述,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法律条文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
(四)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意见的理由应详尽
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意见、理由应进行核实。对于合理的意见、理由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持的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要说清说透。
(五)案件的办理程序应有所交代。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
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要反映案件所经过的程序。如:查封扣押、处罚告知、听证等,对于案件中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第十六条 尾部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包括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及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责任。
(二)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
救济权利告知要注意复议前臵和对起诉期限的不同法律
规定的时间界限。
(三)用汉字标全作出决定的日期。(“零”应写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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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应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发处罚决
定的日期为准,印章应端正、清晰。
第三章 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要求
第十七条 认定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规章应完整引用法条原文,让当事人可以清楚地对照法律条文,知道其违反的法律规定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执法文书的说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逻辑推理严密。文书应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
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
事实描述详尽。文书应详尽描述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
观意图,从事违法行为的原因、情节、手段、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作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充分体现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证据分析严谨。文书应逐一列举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
据证明案件的情况;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的有效性逐一作出有效或无效的确认,然后用有效的证据推定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对不予采信的证据要说明理由;最后阐明通过证据分析得出的被采信证据最终证明的法律事实。
第十九条 文书的语气应体现人文关怀思想,体现人性化
执法理念。
第四章 行政执法文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文书的格式。处罚文书统一使用A4纸,标题一
般用二号宋体,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体,在页脚居中处应标注:共X页,第X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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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79704-1999)标
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的条、款、项、目;
2、处罚文书尾部的时间;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
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4、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5、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处罚文书的文号,如:X工商X处字(2008)XX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处罚文书正文部分涉及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
数字的。
第二十二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
(二)“处罚如下”等提示处罚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处罚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三)“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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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
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xx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计量单位的用法
(一) 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二)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三)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
“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四)面积计量单位采用“公顷”、“平方米”、“平方
分米”、“平方厘米 ”。
(五)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
“立方米”。
(六)计量单位只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说理式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本
2、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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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操作规范
附件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
行政处罚文书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的有效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构建和谐执法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法律规范的普遍规定同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把法律预设的条件和内容放到当事人涉及的法律关系之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要求,通过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达到依据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三条 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要以体现合法性、合理性、逻辑性、完整性的要求为目的,切实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文书的说服力与公信力,成为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普法的重要载体和展示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形象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章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格调庄重。
第七条本文书适用于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简易程序处罚案件适用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是行政处罚文书的核心,尾部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制作单位和制作时间。说理重点体现在正文部分。各部分内容和顺序如下:
一、首部
首部应简明扼要、准确规范,其内容包括发文机关标识、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立案时间。
(一)发文机关标识、文号已作为文书的预设栏,制作时作相应的填写即可。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准确表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所)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排列。
(三)简述案件来源,包括时间、地点、违法嫌疑。
(四)简述立案时间,写明立案的时间。
二、正文
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核心,也是说理式执法文书体现说理的部分。
(一)事实。
1.事实的叙述。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其内容必须:
(1)叙述的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叙述违法事实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写明违法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后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
(3)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要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
2.证据的调取和列举。证据可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分析列举。列举证据的方法一般有三种,当案件简单时采取单独列举分析;当案件较复杂时采取分组列举分析;当案件复杂时采取叙述列举分析的方法。
(1)单独列举分析。要将佐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有效证据逐一列举,并逐一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2)分组列举分析。要将佐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有效证据分组列举,并分组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3)叙述列举分析。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要叙述调查取证过程,包括调查取证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也可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进行9-5类列举并进行分析,要“一事一证”,不得笼统写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证明’’。
(4)开头一般用固定用语“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5)结尾一般用固定用语“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其中违反的法规只写明条、款、项、目即可,不用写具体内容。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1)对当事人在笔录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要叙述并进行分析说明。
(2)简述送达告知情况。内容包括时间、依据、拟处罚内容、告知书类型、文号等。
(3)如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则一笔带过即可。
(4)如当事人行使了上述权利,则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叙述。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意见及其证据也应当进行描述并分析说明。
4.程序
案件查办所经过的程序,如立案、强制措施、抽样、先行处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也应当在事实部分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应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二)理由。
法律适用的理由表述应全面完整。
1.违法依据是指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违法性质的依据。制作时,法律适用要有合理说明。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完整引用。应当结合具体个案案情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进行法理阐释,以向当事人说明所选用法条的理由及其内涵。
2.处罚依据是指处罚内容(决定)所出自的法规条款项。其制作要求同违法依据。
3.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意见及其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应当在本部分进行明确,并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应进行法理分析,说清、说透。
4.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要在本部分尽可能详细完整的写明,包括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情节适用的证据支持,具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省局制定的《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参考执行。但不得将此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依据。
(三)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1.违法依据,制作时,应写明法规的名称、条、款、项、目的序号及具体内容。注意最后的定性,属何种违法行为。开头和结尾一般用固定用语“综上说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某法》??.的规定,属??行为。”
2.责令改正依据,一般用固定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某法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处罚依据,制作时,应写明法规的名称、条、款、项、目的序号及具体内容。一般用固定用语“依据《某法》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4.处罚结果,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处罚结果应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应另起一行,应分项写明,标明项号。
5.罚款的数额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和表述。如“处于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30%的罚款,计600G
整。,,
三、尾部
(一)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时限、方式、开户行、户名、帐号、单位代码、项目编号等。
(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
(三)救济途径,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要注意复议前置和对起诉期限的不同的规范。
(四)制作单位和制作时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印章。日期应以局长签发处罚文书的日期为准,印章应端正、清晰。
第三章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事实,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写出反映案件全部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上级机关批示的文书。
第十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全面、详实,内容应反映案件查处和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和细节,以及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办案机构内部的不同意见,切忌采取高度概括性文字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一条调查终结报告的形式及内容。调查终结报告属内部运转的专用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的撰写过程也是办案机构对案件调查取证的情况进行梳理,对处罚结果和理由进行论证的过程,严格细致地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既是连接一般程序中调查取证环节和审核、决定环节的重要桥梁,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分两种形式:一是案件调查终结的报告,需交由核审机构核审后,才能报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报告。不需交由核审机构核审,只需在报告中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直接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一、案件调查终结的报告: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案件的由来及调查取证过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应逐一列举、存在争议的情况、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是调查终结报告的核心。说理重点体现在正文部分。各部分内容和顺序如下:
(一)首部。
首部就是标题,文书已给明,照此填写即可,即c c×××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正文。
1.案件的由来及调查取证过程。它犹如终结报告“前言”,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以说明方式概括交待案件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在案由中应当写明有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的时间、种类。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按单位、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分别列明,当事人为二个以上,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依违法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查处的案件,申请人也属当事人之列,可排在违法行为人之后。若是外地人员还应列明本市暂住地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3.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调查终结报告的核心,是办案人员组织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客观反映,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对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仅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直接明确叙述,从头至尾用文字对证据链证明的案件事实客观予以陈述,使案件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对于多次重复同一行为的案件,可以采用依照时间先后叙述,或首先叙述其主要行为,再叙述其它行为;对若干种不同的行为,应当分别叙述,主要违法行为放在首位,其他违法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4.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应逐一列举。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按照时间顺序或证明效力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
5.存在争议的情况。对案情比较复杂或定性有异议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分歧的焦点简要阐述,分别论述各自定性的理由及依据。
6.案件性质。这是调查终结报告的重要部分,办案人员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
7.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是指认定违法性质和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的法律依据,既要表明定性应引用何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又要表明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和自由裁量规定方面的文件,并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态度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理由,拟作出的处罚建议,所课以罚款或没收额的计算依据。自由裁量的行使具体按照省局制定的《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执行。
案件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分别说明各承办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和理由,以供核审机构和局领导参考。
(三)尾部。
尾部由案件承办人署名,写明撰制日期。如按规定是必须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在局领导审定后,增写“本局决定??”或“本局意见??",并写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制成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报告:是指虽然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尚未查清和确定,但是办案机构认为案件没有继续进行调查的必要,从而终止案件的调查。办案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具备承担行政责任能力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究失效的;
(五)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六)作为违法行为人的法人终止,并且不存在行政责任承担人的;
(七)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八)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
制作要求同上面案件调查终结的报告,只是处罚建议为“予以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违法事实及案件性质部分应详述所采用的理由,这些理由应当包括:
1.说明当事人为适合违法主体的理由。如当事人的身份符合法律所设定的违法主体的条件,如当事人具有股东身份,符合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要件。
2.说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着过错的理由。如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当事人经营行为的一贯性,所说明的当事人主观方面的故意等等,特别是对故意有要求的法律法规应详尽说明。
3.说明当事人客观方面违法情节认定的理由。如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计算的依据。
4.说明采用本法规范的理由,特别是在发生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应重点说明采用此法而不采用彼法的理由,采用此条而不采用彼条的理由。
5.说明确定本案处罚幅度(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可以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性、违法时间的长短、违法经营规模的大小,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等方面来说明。例如从重处罚要考虑: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处理后重犯的;造成社会危害等,只要具备其一,应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章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要求
第十九条法律引据完整。文书应详细引用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对照法律条文,知道自己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根据法律应该怎么罚,罚多少。
第二十条逻辑推理严密。文书应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 第二十一条事实描述详尽。文书应详尽描述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的主观意图,从事违法经营的原因、情节、造成的后果,作为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充分体现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证据分析严谨。文书应逐一罗列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据证明案件的哪些“法律事实”;如有否认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则要另起一段罗列并进行分析;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的有效性逐一作出有效或无效的确认,然后用有效的证据推定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则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在笔录中提出的申辩理由和陈述,应作出具体的描述,并提出是否采纳及理由;最后阐明通过证据分析得出的被采信证据最终证明的法律事实。
第二十三条文书应改变过于笼统、含糊不清、结构不完整等问题,达到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统一,既体现国家公权的尊严和公信力,又根据实际情况体现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的要求,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第五章行政处罚文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文书统一使用A4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 0mm×297mmo
文书用纸开头(上白边)为:37mm+1 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士1 nma;版心尺寸为:1 56mmx225mm(不含页码)。
标题字体为:黑体一号;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三号;正文字体为:仿宋三号;行距:30磅。 第二十五条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的条、款、项;
2.处罚文书正文中的序号;
3.处罚文书尾部的时间;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5.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如x工商处字(20 1 0)第X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除处罚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曰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第二十六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1.当事人称谓与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
3.“处罚如下”等提示处罚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处罚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 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
“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米”、“立方米”。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 1 1年1 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