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时间:2024.5.8

GF-2012-2404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3.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按照与组团社的合同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5.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

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购物次数、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8.另行付费项目名称及价格;

9.对导游的要求;

10.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成本;

2.双方的约定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

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紧急情况下,一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

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或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绝赔偿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第二篇:组团社 地接社基本流程


首先,按照楼主问题的意思来划分,旅行社分为地接社和组团社。

其次,就像楼上回答那样,运作方式已经不是统一的了,“部门”这个词儿在旅游圈有不同的涵义,已经没有明显的“职能和工作范围”的界定了。很多大的旅行社下的所谓什么什么部门,其实就是一些个人挂靠的小实体而已,是自己独立负责的,除了名称是“XX旅行社YY部”之外,跟一个完整的旅行社并没有区别。而在实际操作中,“计调部”这个部门又可以称为“万金油”,基本什么事儿都能干了。

地接社的运作过程:

1.外联人员去客源市场联系旅行社客户关系。在当前,相当一部分有实力的旅行社都用“办事处”来代替“外联”人员。所谓办事处是针对比较重要的客源市场,以委派或者当地招募的形式,在客源市场当地常驻的机构。

2.当外联人员的工作有了成效,那么就会有客户来咨询,这时候就需要在办公室里呆着的计调人员们来报价了。经过跟菜市场大妈们没有什么大区别的讨价还价之后,双方互发传真确认件,就团队行程、接待标准等各相关方面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盖章确认。在这里补充一点:目前国家法律MS不承认这种合同的建立,只是在出了纠纷的时候,以事实合同生效为依据来进行处理。

3.有了确认之后,计调人员继续工作,按照确认件来安排各个环节。不同的旅行社在这个环节的操作模式是不同的,主要分为两类:

(1)按照团队来划分,某个计调全程跟踪某个团的吃住行游购娱所有计划环节;

(2)一个团队计划被拆分成几份,各有专职计调进行操作。比如,房调就专门安排各个团队的住房问题,车调就专门负责各个团的用车问题,等等

这两种方式各有各的好处,需要旅行社根据自身情况来取舍。

4.都安排好了之后,就要把自己的安排落实到纸面上,形成“计划书”,并根据自己旅行社的情况做出“预算书”,将这两个东东及确认件报到财务部备案。这些东西都是一式N份的,N大于等于3

5.计调人员下发计划书和预算书给导游员。

6.导游员凭预算书到财务部领钱、上团,在团上需要填写《游客意见征询表》。

7.在正常情况下团队顺利结束后,计调人员做“结算书”,与《游客意见征询表》一起,发给合作社,要钱

8.导游回到旅行社填写报销单据,计调人员初审之后签字,后到财务部核销。

9.在一切顺利的前提下,钱收回来了,财务部核实,计调人员做《团队档案表》后,该团一切相关纸面上的东东封存,理论上来说,到此时就可以结束该团的具体工作了。

组团社的运作流程:

1.宣传部门、外联部门一起努力宣传,招徕客源

2.有客源上门之后,接待人员做好接待工作,包括游客意向征询、推荐项目等等,然后根据游客的需求和反馈,通知计调人员做出相应的资料。

3.计调人员联系地接社,让地接社人员按照客人需求来设计线路并报价。

4.根据地接社的资料,再次同客人接触,在再一次进市场并商定各个环节之后,签定合同,收定金。

5.组团社计调人员一个电话打给地接社,其余的参照地接社运作流程。

6.拿到确认件后,计调人员做计划书、预算书,给财务部备案。

7.导游员领计划和钱后,上团。(谓之全陪是也)

8.全陪下团回来,干跟地接社导游一样的事儿。

9.计调初审《游客意见征询表》和《结算单》,没有问题就报财务,一遍跟客户收钱,一遍给地接社钱,然后封档,完成。

以上基本上就是教科书似的操作,实际操作中的变化那真是防不胜防呐~~~比如欠钱、比如交通票务搞不定、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理等等等等,那真是五花八门,什么事儿都有啊。

总之一句话,旅游就是在不断的变化当中寻求不变。只有能应对变化,才能做好旅行社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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