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时间:2024.4.5

 协议书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12102070000 +210212723499802

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乙方(纳税人名称):

      大连华同经贸有限公司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名称):大连银行温州城支行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联网电子缴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实时缴税是指:乙方通过甲方使用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及甲、丙方共同使用的“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实时划款方式进行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两证收费,下同)的缴纳。

缴税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并向甲方备案的用于实时缴税的唯一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条三方相关信息确认

本协议涉及的联网电子缴税相关信息由甲方、乙方、丙方分别在下表中填写,各方需确认涉及本方信息的合法有效。

第三条乙方适用实时缴税的范围

除甲方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向乙方征收的税款以外,其他情形不适用实时缴税。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乙方的税款缴纳申请,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由丙方从乙方指定缴税账户划转相应税款。

2.为乙方的申请资料和实时缴税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书面告知丙方,停止向乙方提供实时缴税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4保证Ctais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在Ctais无法正常运行或其他各联网系统出现问题,造成不能实时缴税的特殊情况下,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

5.因甲方错误发送扣款指令,导致错误扣划乙方税款,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税务机关制定的与实时缴税相关的各项规定。

2.保证指定缴税账户可正常使用。乙方授权丙方直接依据甲方指令对其缴税账户进行划缴税款,保证缴税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若乙方缴税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缴税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丙方划款不成功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 乙方通过网络进行申报并缴税的,要按法定的税款缴纳时间向甲方发出缴税指令,丙方直接依据甲方指令对其缴税账户进行划缴税款。若乙方未按照法定的税款缴纳时间向甲方发出缴税指令,而造成税款逾期缴纳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有权提出终止实时缴税方式的请求,但需提前三十日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并到甲方和丙方办妥相关手续后,终止执行本协议。

5.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名称、注册地址资料信息发生变化的或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或指定缴税账户的,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丙方同意后终止执行本协议。变更后如需继续进行实时缴税的,应重新签订协议。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丙方,造成未按期缴税或错误划扣的,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6.因甲方或丙方各相关联网缴税系统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实时缴税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或丙方提出的合法方式缴纳税款。若乙方未按照甲方或丙方提出的合法方式缴纳税款,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实时缴税的需要,对丙方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并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运行。在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出现时,丙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

2.在签订本协议时应确认乙方提供的指定银行缴税账户合法有效。并对乙方填写的缴税账户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

3.在接到甲方有效的划款指令后应查验乙方缴税账户不小于划款金额,按指令要求即时从乙方指定缴税账户划转税款,并将划款的信息即时发送给甲方,再由甲方将划款信息发送给乙方。丙方划转税款成功后,应为乙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未接到甲方指令对乙方指定缴税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甲方指令对乙方指定缴税账户进行划款,或对乙方的非指定缴税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指定缴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变更的,由丙方通知甲方重签协议。

第七条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期限、变更和终止

1.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将长期有效。

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经三方协调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一方都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本协议。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书面提出变更、解除的除外。终止协议时,甲方、丙方可以用书面或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携单位有效证件和本协议书,提前壹个月办理协议解除。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协议主体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订协议,原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第一份甲方留存、第二份乙方留存、第三份丙方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次月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第二篇:《联网电子缴款三方协议书》的印制规范要求 - 适用于批量扣税


贵州省国税系统关于

《联网电子缴款三方协议书》的印制规范要求

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地州市局自行统一印制。

二、印制大小为A4纸张,一页;一式三份;二三联具有复写功能。

第一份在右上角印制“第一联 甲方留存”

第二份在右上角印制“第二联 乙方留存”

第三份在右上角印制“第三联 丙方留存”

三、印制时应把协议书中:

“甲方(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所属县(区)级税务机关代码”、“纳税人所属县(区)级税务机关名称”栏内的内容一并印制。

对于纳税人数量较少的区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印制上述内容,可采取刻章戳加盖的方式。

四、印制时应把三方协议书号一并印制。

三方协议书号编码规则为:

1、统一为阿拉伯数字15位;

2、前7位为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3、第8、9位为年号代码(如20##年为11);

4、后6位为各区县局自编流水号。

五、各区县局在统一印制前,应认真审核待印制内容。见样例。

联网电子缴款三方协议书(适用于双定户批量扣税)(样例)

三方协议书号:152010311000001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联网委托电子缴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批量扣款是指:丙方根据甲方的扣税指令,通过甲、丙方共同使用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批量扣款方式对乙方应缴纳税费(包括滞纳金、罚款、发票工本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等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费,下同)对指定账户进行划缴入库的税费缴纳方式。

指定账户指:乙方在丙方开立并向甲方备案,用于联网电子缴款的唯一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条 三方相关信息确认

本协议涉及的联网电子缴税相关信息由甲方、乙方、丙方分别在下表中填写,各方自行确认涉及本方信息的合法有效。

第三条 乙方适用联网电子缴款的范围

除甲方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向乙方征收的税款及代征税费外,其他情形不适用联网电子缴款。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乙方应缴款数据,甲方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由丙方从乙方指定扣税账户划转相应款项。

2.为乙方的申请资料和实时缴税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告知丙方,停止向乙方提供电子缴税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由甲方自行调整,无需重签协议。

5.对乙方提出终止批量扣缴方式请求,甲方在收到请求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丙方,如丙方无异议,甲方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

6.保证甲方系统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其他各联网系统出现问题,造成不能批量电子缴款的特殊情况下,甲方应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

7.因甲方错误发送扣款指令,导致错误扣划乙方税款,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税务机关制定的与电子缴税相关的各项规定。

2.保证协议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保证指定扣税账户可正常使用,纳税人名称一般应与指定付款账号名称一致。

如纳税人提供的指定扣税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先行与指定扣税账户所有人进行商定,确定使用此账户进行税费电子扣缴使用,再签订此协议。

甲方根据纳税人提供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扣税指定账户进行批量电子扣缴税费后,如指定扣税账户所有人有异议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授权丙方依据甲方指令对其扣税账户进行税费划款,保证扣税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缴款金额。若乙方扣税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扣税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丙方划款不成功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有权提出终止批量扣税电子缴款方式的请求,但需提前三十日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并到甲方和丙方办妥相关手续后,中止执行本协议。

5.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名称、注册地址资料信息发生变化的或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或指定扣税账户的,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丙方同意后终止执行本协议。

变更后如需继续进行电子缴税的,应重新签订协议。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丙方,造成未按期缴税或错误划扣的,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6.因甲方或丙方各相关联网缴税系统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批量电子缴税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或丙方提出的合法方式缴纳税费。若乙方未按照甲方或丙方提出的合法方式缴纳税费的,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联网电子缴款的需要,对丙方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并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运行。在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出现时,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通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费。

2.在签订本协议时,应确认乙方提供的指定银行扣税账户合法有效。并对乙方填写的缴税账户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

3.在接到甲方有效的划款指令后,应查验乙方扣税账户不小于划款金额,按指令要求即时从乙方指定扣税账户按相关规定划转,并将划款的信息即时发送给甲方。丙方划转税款成功后,应为乙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未接到甲方指令对乙方指定扣税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甲方指令对乙方指定扣税账户进行划款,或对乙方的非指定扣税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指定扣税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由丙方通知甲方调整,无需重签协议。

第七条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期限、变更和终止

1.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将长期有效。

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经三方协调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一方都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本协议。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书面提出变更、解除的除外。终止协议时,甲方、丙方可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携有效证件和本协议书,提前一个月办理协议解除。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第一份甲方留存、第二份乙方留存、第三份丙方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次月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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