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xx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 1
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七)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纳凭证;
(八)未提供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采矿权人,提交该类技术资料及备案表;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2
四、办理程序
(一)需延续登记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准予延续登记办理完成的,通知延续采矿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xx年第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3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8691933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 省国土资源厅:www.
4
第二篇: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 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准延续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延续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准延续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四、相关法律责任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