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篇:政府采购资质申请 材料
政府采购资质申请材料
二、申请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六)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七)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资格登记办法 供应商申请资格登记,须登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中的“政府采购”平台,先仔细阅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然后按要求真实、认真地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申请表》,并生成纸制文本表格,连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一并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五)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七)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八)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及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申请办理资格登记的供应商,须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一次性预交一万元人民币的诚信保证金,作为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公开竞价等采购活动的信誉保证,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公开竞价等采购活动时,不需再另交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申请退出供应商库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