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第二次医科学术委员会议纪要
12月4日,在北校区外宾接待室召开。会议由医科学术委员会主任黎孟枫教授主持, 27名委员准时到会,超过章程规定2/3到会人数,12人因故请假。会议议题是:
1、讨论《中山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医科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工作事项讨论;
3、论证2个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
4、讨论关于“中山大学疫苗研究所”更名事宜。
会议讨论与表决结果如下:
一、讨论《中山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1、表决通过了《中山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对于《中山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具体内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建议标题改为《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因为不单针对教师)
(2)第四章 第十一条 首句建议改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鼓励实名举报”。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第(二)点 建议改为:校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如案情复杂或举报适值寒、暑假时,可酌情延长时日,并通知检举人),视事件情况作出初步选择,从而采取不同层次的调查方式:①不启动调查程序;②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调查;③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直接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第(三)点 补充: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直系亲属、指导教师与学生、同一课题组成员)等密切关系。与校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委员有关的举报、所涉及的委员要严格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二条 建议:制定校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及学校行政等相关处理机构在处理权力方面的分责细则,并确定相应处理程序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由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细则作出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通过。
(4)第六章 附则 建议增加:“第十七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二、选举医科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医科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
主 任:曾益新
副主任:刘先国 翁建平
委 员:刘培庆 宋尔卫 余学清 兰平
医科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
主 任:关永源
副主任:张清炯 洪明晃
委 员:由主任、副主任视事件情况临时组织调查委员
以上决议上报学校工会委员会,抄报校办。
三、医科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工作事项讨论
与会委员听取并讨论了医科处副处长刘强教授关于“医科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工作事项讨论”的汇报,就提高申请条件及加强中后期管理达成共识:
1、提高校级科研机构申请条件:
(1)整合资源:须充分整合学校相关学科资源,并征得相关学科所在学院/附属医院(至少3个单位)的同意;
(2)研究方向数量及人员职称要求:须具有3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须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3)限项要求:1个人只能主持1个校级科研机构,参与另外1个校极科研机构;
(4)场地及人员要求:须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及专门从事科研的固定工作人员;
(5)负责人条件: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2、加强科研机构的中后期管理:
(1)建设期两年:获准成立后的科研机构予以两年的建设期,由依托单位予以资金、场地及人员的支持,建设期满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2)年度工作总结:每年需组织专家自行总结汇报,对本年度回顾及下年工作提出计划。书面材料提交医科处,作为今后综合评估的依据;
(3)研究机构必须定期开展多层次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4)建立严格的评估制度:每三年由医科处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对科技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优、中、差。对缺乏竞争力,评估差的科技机构,予以撤销。
四、表决同意2个校级科研机构成立
听取2个新申报的校级科研机构(中山大学人类病毒学研究所、中山大学血液病研究所)汇报。经与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以上2个校级科研机构的成立。
五、同意“中山大学疫苗研究所”更名为“中山大学临床病原学研究中心”
听取附属第三医院关于申请将“中山大学疫苗研究所”更名为“中山大学临床病原学研究中心”的汇报,与会委员没有提出异议。
第二篇:会 议 纪要2
会 议 纪要
编号:20121008
会议整理: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