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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 王响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5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具体实施意见
(一)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范围
凡生源地系我市户籍,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当年年底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均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二)困难家庭的认定
1、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直接认定为困难家庭。
2、属于以下五种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认定表》,并经生源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民政部门盖章认定。 ①属于“母双方失业,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父母双方领取失业金的《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无业证明;
②属于"单亲、烈士子女家庭、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需提供户口簿、烈属证; ③属于“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④属于“有重症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需供重症病人的医院诊断证明书;
⑤属于"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领程序
l、失业登记:当年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持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确认失业状态。
2、申领建档:高校毕业生应携带毕业证、 《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困难家庭证明材料、本人档案及其他要求的手续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
3、审核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持相关证件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通过银行逐月领取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为审批月至当年6月份。
4、人事代理及其他:领取失业补助金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的劳动人事代理管理,两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就业服务机构为其进行职业指导、
档案转移等人事代理业务,同时制订相关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计划,推动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5、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在财政部门的申领程序按失业金申领程序执行。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实施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是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利用新闻媒体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宣传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主创业的典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情况,形成合力,把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发放范围,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工作,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失业补助和就业服务工作。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河北北省民省财政政厅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
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7]5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
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
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生源地系我省户籍,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当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申领失业补助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补助金,负责发放失业补助金和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高校毕业生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高校毕业生申领失业补助金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1-6月,每月10日(遇公休日顺延)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初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应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
(三)《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困难家庭证明文件;
(五)档案。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困难家庭:
(一)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高校毕业生领取并填写《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经生源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审核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
1?父母双方失业,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2?单亲、烈士子女家庭、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3?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4?家有重症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经办机构自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提出申请当月起计发失业补助金。
八、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以及家庭经济变化等情况。
九、失业补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高校毕业生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十、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90%,但不得低于同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一、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十二、失业补助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项下列支,在《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栏目中记载领取情况。
十三、高校毕业生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
(一)实现就业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介绍就业的。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发挥职能优势,建立工作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省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领取失业补助金人数增减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变化等动态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条件和标准,确保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十五、经办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高校毕业生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准备书面材料、开设服务窗口和咨询电话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十六、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补助金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十七、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失业流程
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是社保中的一项,针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申请失业保险的流程如下:
一、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二、办理程序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的办理手续:
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政府5号令)
3、《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大劳服字[1999]59号)
二、办理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
三、办理凭证
《失业证》、《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办理条件非农业户籍失业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㈢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二、所需资料㈠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其他:
⑴19xx年7月前参保的市属国有企业干部、固定工需提供个人档案,或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盖章确认的《19xx年6月前养老保险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
⑵19xx年7月前参保的合同制工人需提供《劳动合同手册》;
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办理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法人代表除外);
⑷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流动人员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⑸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提供劳动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
㈡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法人
1、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注销)申报表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㈠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裁决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办理申请领取失业待遇手续,领取《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
㈡参保人根据《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的时间,次月起(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后)持本人提供的银行存折逐月领取失业待遇。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㈠业务办理时间为1-27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逾期一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减少一个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㈡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的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办理手续;其他单位的参保人到所在镇区的劳动保障分局办理手续。
㈢属19xx年7月前参保的市属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之前曾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自动离职的人员,不需提供个人档案。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
一、办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业户籍参保人,可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㈠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㈡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指非个人原因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
二、所需资料
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㈡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㈢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除外);
㈣其他:
1、法人代表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注销)申请表》正本及复印件;
2、农民合同工失业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需提供生效的劳动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
三、办理程序
㈠农民合同工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裁决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在镇区劳动保障分局办理申请领取失业待遇手续,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
㈡参保人凭《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到财务科前台办理,成功支付后参保人领取《支付通知单》,并持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待遇。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㈠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的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办理手续;其他单位的参保人到所在镇区的劳动保障分局办理手续,逾期办理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㈡由于财务支付电子系统至下午4:15截止办理业务,参保人或代办人必须在下午4:10前完成待遇支付审批手续并到财务科前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