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
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所[2009]12号
发布日期:2009-1-24
执行日期:2009-1-2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篇: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税收政策相关问题 2009-11-27 12:24:34 阅读57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
知
核心提示: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财政部网站11月25日报道 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
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
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
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
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
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
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
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
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
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
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
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饭补房补等职工福利需缴个税 核心提示:财政部近日发文规定,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专业人士分析,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
视频说明:财政部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
北京晚报11月25日报道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据专业人士分析,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安体富教授认为,财政部此次下发的通知是明确了单位经常性的补贴像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等都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张小姐,公司每月发给她140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根据新的规定,这
1400元补贴今后将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
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还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
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
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
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通知》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的进一步明确
税收政策相关问题 2009-11-27 14:18:03 阅读585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财政部网站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42号”),就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细节进行了明确。中国税网涉
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分析认为,财企[2009]242号只是对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的进一步明确,对个人所得税及企业
所得税的核算(计算方法)并没有实质影响。
财企[2009]242号首先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
目中的其他支出。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上述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的
规定保持一致,是对准则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准则第二条中的(二)和(六):(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针对有媒体认为财企[2009]242号将各类补贴纳入工资核算,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专家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规定明确,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都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这一点并不因为财务核算的新规定而变化。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往往认为只有以工资或奖金形式发放的收入应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补贴是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税的,但从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重点看,企业(尤其是通信、邮电、能源类等国有企业)常见的各类补贴,特别是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已经成为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 据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
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外,专家还表示,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的规定,也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至于哪些费用是属于福利费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两个文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并无隶属关系。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
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互不影响。
财企[2009]242号和国税函[2009]3号在职工福利费规定上的差异对比
分析表:
税收政策相关问题 2009-11-27 14:19:53 阅读152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财务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对此分析
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 [2009]3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
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
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
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
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未明确
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
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
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内容的阐述,体现为与准则的衔接,即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准则第二条中的(二)和(六):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内容的阐述,体现为与准则的衔接,即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准则第二条中的(二)和(六):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
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
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1、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
备、设施的折旧”,较3号文中的“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
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
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
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
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
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
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更为合理。原3号文此处规定曾引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起争议。 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集体宿舍”相关费用财务
上明确为福利费,税法上没有明确。
可以理解为职工提供的一种非货币
性集体福利。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
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
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
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职工疗养费用 未明确 实务中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
关费用,而不得税前扣除。
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未明确
于福利费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
职工防暑降温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
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职工交通补贴 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
2、这部分支出因为企业取得是餐饮#5@p,企业所得税前的处理一直是征纳双方的焦点。这个文件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
对比上条,即现金补贴,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作为工资处理。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是区分处理的,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
同交通补贴相同,财务上对住房补
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
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性福利 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明确
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
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的基金支出。 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
抚恤费
职工异地安家费 安家费
独生子女费 未明确 探亲假路费
探亲假路费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 未明确
外费用
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 未明确 出
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
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3号文未明确为福利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财务处理强调“异地安家费”,是与3号文并不矛盾。
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出文明确:该
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税法采取了列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