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
证人:王宇,男,汉族,19xx年3月21日生,籍贯为XX市,未来电脑公司的员工,住XX市晋安区桂圆小区6号楼302号,身份证号:35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95508****
证言内容:
20xx年8月21日,被告人文旦、段奇瑞来我们店里,自称是安文自动测试中心的员工并为公司采购电子计算机一台,经一番挑选之后,二人选中一台型号为天逸F41A-PT的计算机,并以安文自动测试中心的现金支票来支付价款。我公司一般为来本公司采购的单位进行送货上门的服务,但是二原告竟然予以拒绝,所以我对当天的情况记忆比较深刻。故特此证明。
证人:王宇
20xx年9月4日
附:王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人证言
证人:李晓,男,汉族,19xx年6月11日生,籍贯为XX市,是省工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住省工业技术学院北区宿舍6#302号,身份证号:35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35508****
证言内容:
20xx年8月26日,我在58同城网登了一份求购的帖子,求购一台二手的计算机。第二日,被告段奇瑞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给另一被告文旦买了一部型号为天逸F41A-PT的计算机,但是文旦已经另托他人买了,为防止该计算机闲置,愿意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我。于是当天下午三点半我们约在五四路口的永辉超市见面,由于他的电脑很新,并且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所以我们很快达成一致意见,我将4000元打入他的建行卡中。故特此证明。
证人:李晓
20xx年9月4日 附:李晓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二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我叫 栾洪伟,是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春迎春南路分公司(发包方)的项目经理,负责汉庭快捷长春汽车厂项目的施工监督、进展的检查,本项目地址在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迎春南路36号。我于20xx年2月初日开始作为公司代表开始对我们的承包方(哈尔滨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正顺)的施工情况开始监督。我公司与正顺约定的竣工日期在20xx年5月29日。
20xx年2月14日,哈尔滨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本项目(汉庭快捷酒店)的砌筑工程分包给史海峰,工期为20xx年2月14日至20xx年3月 日,共计25天。此时史海峰开始带领施工队进入此项目工地开始施工。在施工期间,史海峰经常出现拖延工期和返工的情况,尤其是在今年7月底8月初墙面壁纸基本上重新更换,80%的墙面抹灰没到顶,墙壁隔音效果差。还有,在施工过程中拆除的残土添加到地沟中,导致地沟堵塞,严重影响施工。至今史海峰还未将砌筑工程的活做完。
签章
20xx年 12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