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英才支持计划”、“领军人才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支持计划”(20xx-9-19)

时间:2024.4.13

长沙理工大学

“青年英才支持计划” 、“杰出人才支持计划”、“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加强我校学术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学术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学术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英才支持计划” 、“杰出人才支持计划”、“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等均实施公开选拔、专家评审、目标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分三批选拔, 每批选拔人选不超过10人,宁缺毋滥,每批支持期限为3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 分三批选拔, 每批选拔人选不超过10人,宁缺毋滥,每批支持期限为3年。“领军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分三批选拔, 每批选拔人选不超过4人,三批选拔总人数不超过10人,宁缺毋滥,每批支持期限为3年。

第二章 “青年英才支持计划”申报条件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治学严谨,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创新、协作精神。

第五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形成了稳定的学术方向,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 1

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原则上属于学校三级重点学科团队的一线全职在岗教师(处级干部申报本支持计划,如获支持,应辞去行政职务)。

第七条 近五年至少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第八条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外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校定权威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SCI、EI、A&HCI、SSCI源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

第九条 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及以上(有效排名);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及以上(一等奖排名前7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

第三章 “杰出人才支持计划”、“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条件

第十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必须具备1、2、3、4中一条,同时具备13、14、15、16款四条;“杰出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必须具备5、6、7、8、9、10、11、12中一条,同时具备13、14、15、16款四条。

1.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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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3.国家“千人计划”人选

4.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学科第一带头人

5.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

7、国家级创新平台、团队第一负责人

8.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9.湖南省“百人计划”人选

10.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1. 省部级创新平台、团队第一负责人

12.国家自科基金重大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主持人,或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13.主持国家级研究课题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共2项及其以上。

14.近五年在国外权威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国家一级期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或在国际SCI、EI、A&HCI、SSCI源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15.撰写出版专业著作1本以上(主编)

16.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8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一等奖主持人)。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需填写《长沙理工大学“领军人 3

才”(“杰出人才”、“青年英才”)支持计划申请书》。二级单位审核推荐,并附工作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报师资处汇总。

第十五条 师资处负责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合格者,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通过人员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校与其签订合同书和工作任务书。

第五章 “青年英才支持计划”支持内容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在入选者研究领域所属学科平台内,提供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所必备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50万元的研究经费,一次核定,支持期内每年划拨10万。完成目标任务的,再续拨20万元研究经费。

第二十条 在支持期间内享受生活津贴1500元/月。

第二十一条 如获支持人选非高级职称的,获支持当年破格评聘为副教授;已是副教授的,具有3年任职资格即优先推荐破格评聘教授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入选者争取重大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学校优先推荐入选者申请国家级、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各学院优先推荐入选者到行业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各种学术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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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杰出人才支持计划”、“领军人才支持计划”支持内容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在入选者研究领域所属学科平台内,提供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所必备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优先满足“领军人才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的博士招生需要,在生源许可前提下,其每年博士招生数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二十五条 “领军人才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在支持期间内享受生活津贴分别为2000元/月、1800元/月。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领军人才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支持计划”人选配备1名专职科研秘书,并为专职科研秘书提供2400元/月的岗位津贴。

第七章 “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工作目标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与本学科规划与建设,并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新增主持国家级研究课题1项以上。年均入校研究经费工科类不少于50万元,经管类不少于20万,理科类及其他人文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新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9名,二等奖排名前7名);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主持人);或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第三十条 以第一作者在SCI、EI、A&HCI、SSCI境外外文源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校定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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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每年为本科生、研究生作反映学科前沿的学术报告1-2次。

第三十二条 参加两次以上国际学术会议或以学校名义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八章 “杰出人才支持计划”、“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工作目标 第三十三条 对本学科领域的拓宽、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先进水平做出突出成绩。

第三十四条 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后备人才。

第三十五条 “领军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工作目标:

1、新增主持国家级研究课题(重大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杰青项目)1项及以上。年均入校研究经费工科类不少于120万元、理科类及经管类不少于60万、其他人文科学类不少于30万元。

2、新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为主持人)。

3、在本专业国际顶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SCI、EI、A&HCI、SSCI源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国际顶尖期刊、国际SCI、EI、A&HCI、SSCI源刊发表论文2篇并出版专著1本(20万字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4、带领所在的学科团队获得国家级平台。

第三十六条 “杰出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工作目标:

1、新增主持国家级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年均入校研究经费工 6

科类不少于100万元、理科类及经管类不少于50万、其他人文科学类不少于25万元。

2、新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8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1项(一等奖主持人)。

3、以第一作者在国际SCI、EI、A&HCI、、SSCI源刊、校定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发表上述论文2篇并出版专著1本(20万字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4、带领所在的学科团队获得省部级学科平台、试验平台或者创新团队;或者协助带领所在的学科团队获得国家级学科平台、试验平台或者创新团队。

第九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支持计划人选实行合同式目标管理。合同中规定入选者的任期目标、动态管理的条款及学校、学院、入选者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学校对入选者的科研工作实行年度评估。入选者每年12月份提交本年度的研究工作报告(含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附有关研究成果的材料,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决定是否继续享受相关支持和生活津贴等。

第三十九条 入选者支持期内及支持期届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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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入选者出现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有权终止支持。

第四十一条 有关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与学校其他人才支持计划不重复资助。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资处(教师学院)负责解释。 8


第二篇:宁委办发〔20xx〕70号-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 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南京321计划”工作

目标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70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9月29日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 号)精神,深入实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初创式申报人,是已经或将在我市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的股份。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两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所创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进入技术评审的人选。

4、技术评审。邀请国家“863 计划”、“973 计划”等方面的专家,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进行评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5、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围绕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创业前景、财务状况及申报人创业团队情况等,开展面试、实地考察工作,确定拟资助人员。

6、对接洽谈。组织未落户的拟资助人员与区县(园区)、企业进行项目洽谈。

7、审定公布。拟资助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资助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组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服务中心,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入选计划的重点扶持项目,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区县(园区)落实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市金融办协调。对入选计划的扶持项目,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区县(园区)落实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150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市金融办协调。

由人才所在区县(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且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九条 市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可相对分离事项。

第十条 对从国内高校院所离岗来(在)宁创业的入选者,由市人社局协调其原单位为其保留三年原有身份,或由我市按事业身份集中托管其档案;三年后,可协调其回原单位工作,或由我市考核选拔,安排到市属高校等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协调落实在宁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员岗位;市科委负责整合在宁高校院所研发资源,向入选者开放,并提供相关费用补贴;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对入选者进行精细化培养,并提供导师津贴。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相关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奖励,市金融办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风险补偿、对社会担保机构的补贴、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并协调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入选者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并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入选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境内能够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市人社局协调南京海关给予免税优惠,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实际纳税额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协调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市公安局负责为入选者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境外驾照换领;市卫生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区县(园区)负责为入选者落实补充医疗保险、子女入学事项及相关补贴。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负责人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 321 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来源未特别说明的,属重点扶持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属扶持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园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 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规定的条件。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和我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第四条 申报人为在宁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培养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各区县(园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认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就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定,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选。

4、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培养人员。

5、审定公布。拟培养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培养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设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相关区县(园区)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

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金融办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30%—50%匹配入股。

第九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由各区县(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第十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及的市级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激励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优先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市科委负责对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入选者同时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企业经营业绩、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科技创业家培养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32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47 号)精神,为确保“南京321计划”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科技创新园等五个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

二、考核内容与基本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综合测评和服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详见附件1、2)。

对区县(园区)的考核:定量考核“南京321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占分值为85分;定性评估组织领导、工作体系、人才投入、“人才特区”建设等情况,所占分值为 15分。 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面向各区县(园区),综合测评“南京321计划”政策兑现情况,所占分值为50分;面向科技创业人才,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所占分值为50分。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步骤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分年度进行,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1、总结自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各区县(园区)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通知精神,对年度人才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

2、考核评估。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园区)年度人才工作进行复查,重点核实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组

织各区县(园区)和科技创业人才,对市有关部门政策兑现和服务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测评和满意度调查,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

3、确定结果。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考核情况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四、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考评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选拔任用及有关奖惩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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