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实施的PSC检查[1]

时间:2024.5.8

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的检查

1.法律依据

MARPOL73/78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

附则Ⅴ第2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一切船舶。

附则Ⅴ第3条规定:在特殊区域外,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入海;垫舱物料、材料和包装材料要尽量远离陆地处理入海,且不得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处形成可见漂浮物;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入海。

附则Ⅴ第5条规定: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1989年修正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确定)、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案确定)。在特殊区域内,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均不能入海;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入海,而且必须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

1995年9月IMOMEPC.65(37)决议通过附则Ⅴ修正案,新增第9条。修正案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

该修正案第9条规定:总长12米及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按IMO制定的导则编制的《垃圾管理计划》,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管辖下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还要有按附则Ⅴ中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其内容包括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程序,船上垃圾加工处理设备管理、使用要求,计划实施时各类人员职责等;当向海里排放垃圾、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在船上焚烧垃圾、意外地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都要记入《垃圾记录簿》。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3月6日颁布,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从1983年10月1日起实施,对船舶垃圾排放标准为:任何垃圾禁止在内河排放;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禁止在沿海海域排放;漂浮物质(包括垫舱物料、材料和包装材料等)距最近陆地25海里处以内禁止排放入海;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排放入海,经过粉碎,且颗粒直径小于25mm的,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入海。

2、船舶焚烧炉装置的工作原理

将可燃的垃圾送入焚烧炉内燃烧,垃圾燃烧后的残渣几乎没有污染,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任何海域自由排放。一般货船不设置生活垃圾专用焚烧炉,而是以机舱内的废油焚烧炉兼做垃圾焚烧炉。

一般焚烧炉都有一个钢制的外壳、内衬耐火砖形成炉膛。炉膛周围设有固体废物投料口、污油燃烧器、辅助燃烧器、排烟风机。污油燃烧器用以喷入污油、污水、和污泥,燃烧器的形式一般有旋转喷嘴式、压力喷雾式和重力滴下式三种。目前用的较多的是前两种。而辅助燃烧器用以预热炉膛,点火以及烧固体或废液含水量较大时喷入燃油助燃,保证炉内温度达到600℃以上的稳定状态。排烟风机保证炉膛呈负压并冷却排烟,防止烟气外漏和发生火灾。装有搅拌器的废油柜,使污水、废油和污泥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均匀以保证燃烧连续进行。此外还有控制箱、废油加热装置和观察孔附属设施等。

3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的PSC检查

作为船舶PSC检查官,在登船检查时要秉公执法、严格检验。现结合垃圾管理计划规定就其检查作一些探讨。

3.1初步检查

检查船上是否张贴垃圾处理要求的公告标牌;船上是否备存垃圾管理计划;垃圾管理计划是否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垃圾管理计划内容是否规范;船上垃圾是否分类存放;焚烧炉的外观是否整洁;是否有说明其操作步骤及其使用注意事项的告示牌;管路、阀门标示是否清楚;是否有烧完留存的炉灰。

3.2操作检查

询问船员是否了解船舶垃圾的处理过程;让船员实际操作焚烧炉,看其实际操作是否正确、熟练。如这些检查均满意则可初步判定该轮垃圾处理符合MARPOL73/78公约附则Ⅴ的规定。

3.3记录检查

查看焚烧炉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看看其是否有定期维修记录;检查《垃圾记录簿》的记录是否规范;如向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是否有垃圾转移的收据或证明。

3.4排放检查

是否熟悉附则Ⅴ特殊区域内和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理规定;是否知道附则Ⅴ的特殊区域;烧完的炉灰是否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排放。

为了使检查项目更加明了,我们制作了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实施的检查表。

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实施的PSC检查表

4.缺陷处理

对于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各海事部门应对其复查,直至复查合格后方可允许其继续履行证书规定的职责,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做出处理。对于不合格的海船船员,各海事部门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184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如果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的不合格项目涉及到专业培训、特殊培训机构,应对专业培训、特殊培训证书号码、培训机构名称、发证机关名称做出记录。


第二篇:船舶焚烧炉的维护管理


船舶焚烧炉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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