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
加强信息合作 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19条,对业务信息对接、网络执行查控以及股权收益冻结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
《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包括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进行公示,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 案外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 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