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4.2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0xx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 讯问##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 讯问在押##,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 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 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 讯问##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 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 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姓名及案由,讯问地点等情况。讯问在押##的,讯问人员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由监管人员和##签字确认。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第十三条 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当将移送审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还侦查部门。

第十四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 第十五条 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将检察技术部门保存的相应原件当庭启封质证。案件审结后,经公诉人和被告人签字确认后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再行封存,并由公诉部门及时送还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讯问过程中##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是否将录有检举揭发的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送,由检察长决定。不移送的,由检察技术部门对录有检举揭发内容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后移送。

第十七条:案件办理完毕,办案期间录制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由检察技术部门向本院档案部门移交归档。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非办案部门或者人员需要查阅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录音、录像资料需要公开使用的,由检察长决定。启封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时,##或者被告人应当在场。

第十八条 参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员,对讯问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篇:检察机关讯问职务嫌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证研究


检察机关讯问职务嫌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证研究

摘要: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对于规范侦查讯问活动、遏制刑讯逼供等具有积极意义,但在监督制约机制、硬件设备与技术维护、确认、法庭使用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改进之。

一、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和意义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全程是指讯问嫌疑人从每案、每人、每次讯问开始直至讯问结束的全过程,同步是指录制过程和讯问过程同时进行,不间断。 [1]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侦查实践中早已被广泛运用。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 规范侦查讯问活动, 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 决定20xx年10月1日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一)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固定保全讯问结果的一种方法,作为一种证据在诉讼程序上属于视听资料。一方面,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记录下了被讯问人供述的内容, 而且还记录下了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语言语调及神态等供述时的客观情况, 为法庭提供了侦查讯问时的完整过程,不仅重现了嫌疑人的声音和语调, 而且还能观察到被讯问人的表情姿态。另一方面,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证明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是否规范合法。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回溯再现讯问当时的情境, 不仅能够重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 而且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以证明讯问

当时手段的合法性, 从而驳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总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直接地记录了当时的讯问活动和过程,且相关信息没有经过笔录人员的加工提炼,当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重启阅看时,阅看者和亲历审讯的人员获得的案件信息几乎是一样的。

(二)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1、规范了讯问过程, 体现了程序的正当性。侦查程序的正当化问题更应引起高度的重视。[2]传统的讯问方式,对于侦查人员采取拷打或限制犯罪嫌疑人睡眠等讯问的背景条件,不可能作出记录;同时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固定侦查人员采取刑讯手段逼供的证据,从而给侦查人员采取刑讯的手段留下了空间。而对讯问的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够重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而且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这对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讯问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口供。另外,录音录像并非只是对讯问内容的记录,而是对讯问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因此将促使侦查人员认真地履行讯问过程中的义务,比如权利告知义务等。在侦查人员讯问的过程中,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将其讯问的过程公开化, 能有效地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 促使其依法办案。这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充分的体现。

2、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 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而且对侦查人员也能起到保护作用。由于我国侦查部门的权力过大, 它可以很方便地启动侦查程序, 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而较少受到约束。司法实践中的频频发生的刑讯逼供、任意践踏人权的现象就是其真实的写照。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可以将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下, 不仅能有效地遏制侦查人员的恣意妄为, 督促其文明规范办案, 保障被讯问人的各项人权,而且这也给侦查人员提供

了免受犯罪嫌疑人错误投诉和指控的保护 。

3、固定了讯问内容,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选择在庭审阶段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翻供;或者一些被告人在庭审中指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大多是讯问时刑讯逼供所致,致使法庭审理陷入尴尬。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的整个过程在法庭得以重现,就可以有效地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大大缩短法庭质证的时间,从而提高庭审效率。相对于讯问笔录这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真实性强、稳定连续性高等明显的优势, 更能完整地反映讯问的过程和内容, 有效地克服了讯问笔录不连贯、不完整的缺点, 切实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4、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刑事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实现刑事法治的重要举措之一, 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领域的民主化趋向, 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不仅如此, 我国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加入国, 为了这一公约能在国内顺利地实施, 需要改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实行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就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一制度无疑契合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加强人权保障的要求, 顺应了国际形势的发展, 有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二、淮北市两级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从20xx年10月1日起,淮北市检察院以及所辖三区一县院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两级检察院均配备了专业的技术人员,设立了专门的讯问室。充分利用两套双录设备,积极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取得了不小成效。两年多以来,市检院对45件案件、51人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共计233小时。区县院对222件案件、233人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共计567.3

小时。具体情况如下:

20xx年淮北市两级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情况

案件数 录制人数 录制时间(小时)

淮北市院 14 14 20.5

区县院 55 59 103.5

合计 69 73 124

20xx年淮北市两级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情况

案件数 录制人数 录制时间(小时)

淮北市院 17 17 92.5

区县院 84 84 237.5

合计 101 101 330

20xx年淮北市两级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情况

案件数 录制人数 录制时间(小时)

淮北市院 14 20 120

区县院 83 90 226.3

合计 97 110 346.3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已经在两级检察院全面实行;三年来总共录制的案件共267件,与其受理的同期职务犯罪案件数相等,说明两级检察院对所有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调研发现,录制对象不仅包含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也有重要证人、被害人;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录制时,之前没有经过“排演”,发挥了同步录音录像应有的高效功能,体现出了检察讯问人员水平的提高;检察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互独立,录制工作完成后由被讯问对象和讯问人员当场签字确认,有利于对讯问

人员专心于讯问工作、提高讯问质量和录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总体来看,淮北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做法符合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三、淮北市检察机关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淮北市检察机关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两年多来,就实施情况来看,依然处于探索阶段。调研发现,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影响着双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权力具有先天的扩张性, 若不加以控制, 必然会被滥用。为了避免权力被滥用, 需要对其加以有效地监督。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虽然实行了讯问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分离, 检察机关本身又是监督机关, 录音录像不乏监督机制的存在, 但这只是一种乏力的内部监督机制, 由于在侦查机关的讯问过程中未实行辩护律师在场制,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还缺乏与检察机关处于平等对抗地位的辩护方(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 这样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这就难以阻止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恣意妄为,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二)缺少法律层面的有力保障。调研发现,实践中即使公诉人员对少数案件当庭播放了同步录音录像,也往往很少被采纳,主要原因是大部分法官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相关规定只是内部规范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释,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如果检察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制作了录音录像资料在法庭上播放而不被法庭采纳,那么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就失去了自身价值。所以,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有待刑诉法修改时作出界定。

(三)硬件设备不稳定,且笨重。市检院和各区县检院的录音录像硬件设备,

是由省检院统一招标、统一配给的,共有两套,一件是移动式的,一件是固定式的。由于我国生产这些设备的厂家,研发能力有限,没能重视这样一个市场,对检察院的双录工作的性质和过程了解不够,导致开发出来的产品不够成熟,存在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据进行双录工作的技术人员反映,移动式的双录设备很笨重,外出办案时提着一个大箱子,有几十公斤重,非常不便;而那一套固定式的双录设备,装在检察院的讯问室内,在进行双录工作时,机器工作不稳定,经常出现图像暂停等技术问题,进行双录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得不从监控室进入讯问室处理这些问题,如果讯问时间较长,可能出现很多次类似的技术问题。如此一来,严重影响了讯问工作的进行,即不利于讯问效率的提高,也有违反严格区分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要求的嫌疑。

(四)技术维护难以适应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对录制人员的技术水平的依赖程度很高。在实践中,由于录制设备使用频繁,容易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故障。但是录制人员只会操作、运用这些设备进行录制,对录制设备的构造、机理并不熟悉,一旦录制设备出现了故障,往往束手无策,只能等待专业人员来维修。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并不是检察机关的人员,而且多数时候都是从外地调来的专业技术人员来维修,很难随叫随到及时维修,而办案进程受到诉讼法定期限的限制,不能延长或中止。所以设备的“售后服务”及时与否,直接影响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确认有难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三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将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一份交检察人员,并经检察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按照此规定,制作完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后应由办案人员和被讯问人对内容进行确认后才能生

效。调研发现,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完成后,直接交由办案人员和被讯问对象确认,而没有再让被讯问对象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播放确认,原因在于这一工作在实际办案操作中存在难度。比如,对犯罪嫌疑人拘传讯问接近十二小时的情况下,如果再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就会超过法定讯问时限的规定了。因此,受法定时限的限制,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对所有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确认。

(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庭使用率不高。据统计,淮北市两级检察院自20xx年10月1日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来,公诉部门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次数,共有5次,约占总数的2.3%,且都是在被讯问人翻供的情况下播放的,公诉部门对录音录像资料大都不进行庭前审查,仍然停留在对书面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上。这样以来,致使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优点无法发挥出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究其原因,一是被告人没有当庭翻供,公诉部门认为没有必要审查;二是录音录像资料很多,审查需要很长时间,公诉部门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人力进行庭前审查。

四、今后加强和改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淮北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场制。目前检察机关在讯问的过程中, 还缺少辩护方这样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而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场制是建立这个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的应有之义。实行辩护律师在场制, 一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增强其与检察机关平等对抗的力量。二来可以对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防止其在讯问过程中恣意妄为, 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干扰检察

机关的办案,可将辩护律师与讯问人员及被讯问人员隔开, 把讯问过程置于检察机关的可视范围之内。同时赋予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活动合法性的异议权, 在侦查人员违法录音录像时及时地提出异议, 督促其改正。这样可以对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的合法性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督促检察机关合法、规范、文明办案, 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二)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大力推行该制度的情况下,尽管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但将该制度提升到法律层面是大势所趋,也是实践需要,特别是录音录像资料得不到法庭认可的情况下,更应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来明确地位,尽量增强其可操作性。不过从立法技术上看,要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出非常详细的规定是不太可能的,还有待在法典制定后“两高”和公安机关通过联合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中的相关问题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3]

(三)扩大招标范围,更新双录设备。针对录音录像设备笨重、不稳定不方便办案的情况,应及时向生产录制设备的厂家反映,敦促改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比如开发出高智能化的设备,录制技术人员在监控室就可以遥控解决录制过程中固定录制设备出现的一些小的技术问题,不用再去讯问室解决。也可以扩大招标对象,对国内外所有厂家进行招标,毕竟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施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早,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四)加强技术维护,提高技术水平。针对技术维护难以适应讯问工作的现状,应定期对专业录制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能够独立解决录制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并对录制设备定期维护,与生产厂家建立维修协议,确保录制设备出

现重大故障时能得到及时维修。同时要加大对双录设备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购置一台备用,以防止设备发生故障时影响讯问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健全工作规程,妥善安排录音录像资料的确认。针对当前录音录像资料确认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先封存后确认的方式。讯问结束后,先将录音录像资料封存,然后选择合适时间再进行确认。二是当场录制封存。当着被讯问人的面进行录制、封存,这样就可以将录制完成的光盘直接封存。

(六)强化庭前审查,创新示证思路。针对当前录音录像资料法庭使用率不高的现状,侦查和公诉部门应积极转变办案模式,增强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和运用,尤其是公诉部门,应做到对移送的每起职务犯罪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这样,既可以发现制作录音录像资料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制作水平,又能做到心中有数,为应对被讯问人临时翻供做好准备。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资料时,针对录音录像资料较多的情况,为强化示证效果,对讯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对副本进行剪辑,形成较为明确的证据点,被讯问人临时翻供时先播放针对性强、时间较短的剪辑录制资料。如果被告人对剪辑资料存在异议,再调取播放原始资料。

五、结语

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理论在实践中遭遇了相对尴尬的境地,但是,“理论反对实践,实践挑战理论,刑事司法实践中理论与实践这种张力结构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4]或许正如丹宁所云:“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 [5]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幸生.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百问百答[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5

[2]孙洪坤.程序与法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07.

[3]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7卷[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175.

[4]龙宗智. 理论反对实践[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5] [英]丹宁. 法律的训诫[M].杨百揆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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