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 根
(200 )字 号
本单位职工 。工资发至 年 月。目前因本人意愿(或非本人意愿)已与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签发单位(章): 经办人: 职工本人:
嘉兴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200 )字 号
嘉兴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有本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户口状况:城镇□ 农村□,因下列原因来你处办理失业登记: 该职工工资发至 年 月。在本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共缴费时间 年 个月。如有视作缴费年限,凭职工档案为准。
单位失业保险编号: 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用人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 200 年 月 日 审核人:
职工本人: 200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200 年 月 日 注:1、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报送嘉兴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凭相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原因界定请参照背面条文。
4、确定为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以下内容为背面条文]
如何界定失业原因
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 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 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 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 自动离职的。
(2) 除“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中所述的九项情形以外,因本人意愿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篇:嘉兴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存 根
(200 )字 号
本单位职工 。工资发至 年 月。目前因本人意愿(或非本人意愿)已与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签发单位:200 年 月 日 经办人:
嘉兴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200 )字 号
嘉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兹有本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因下列原因来你处办理失业登记:
该职工工资发至 年 月。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起始时间 年 月。连续缴费起始时间 年 月。如有视作缴费年限,凭职工档案为准。
单位失业保险编号: 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用人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 200 年 月 日 审核人:
职工本人: 200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200 年 月 日
注:1、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报送嘉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凭相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原因界定请参照背面条文。
4、确定为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以下内容为背面条文]
如何界定失业原因
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 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 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 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 自动离职的。
(2) 除“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中所述的九项情形以外,因本人意愿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