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
乙方(受让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五)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第二条 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预定流转林权的林权证书号(可另附件): ,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共计 亩,其中公益林 亩,商品林 亩。
(二)甲方现通过□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入股 □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其他____________方式流转给乙方,乙方对其受让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
(三)甲方将□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 □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四)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置方式(可另附件): 。
(五)林权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 元,面积 亩,共计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元,共 元。以后每 年于当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进行计价或者其他方式:
。
(三)公益林流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甲方□乙方受偿,或者 。
(四)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 。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 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出让方、受让方、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附件:
1.甲、乙双方(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流转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3.流转林权基本情况信息;
4.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5.属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对本村、组外承包的应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外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和镇(乡)政府批准意见书;
6.属再次流转的,出让方应提供原出让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
流转林权基本情况信息
预定流转林地、林木交付现状:
。
预定流转林地上的建筑及附着物现状:
。
第二篇:浙江省高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
障的意见
浙高法〔20xx〕25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
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不要轻易认定涉案流转合同、协议无效。
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条件。
四、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37号),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多做思想劝导工作,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
则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返乡农民工因生活无着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五、统筹协调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林权流转之间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又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切实审理好相关案件。对承包方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只要符合“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一般应确认有效。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依法确认无效。对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防止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依法支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各地在农村住房改造和城乡统筹改革中采取的集体土地调换、农民宅基地串换、宅基地置换和流转试点等,只要解决好“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出、人往哪里走”等问题,且农民自愿,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相应获得住房、社会保险等必要保障的,应当予以确认和支持。对就业稳定、愿意进城镇定居的农户,通过经济补偿、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体系等办法,支持其退出农村宅基地,拓宽农村建设发展的空间。
七、依法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目前,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
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转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的,应认定有效。国土资源部下发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办法后,可参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八、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依法受理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应当在尊重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自治意思的同时,根据法律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努力消除分配方案中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助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制度。
九、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完善。承包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以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土地流转后衍生的经营权等权利质押,或者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住房抵押等新型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的,只要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抵押或出质登记的,对抵押权和质权应当予以确认和保护,依法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但在审判和执行中,应当注意保障农民享有的承包土地和必要的生活住房,防止农民彻底丧失承包土地和基本生活住房。
十、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经营方式转变。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为加快发展集体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司法保障。加大对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